DB14/T 1665-2022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

DB14/T 1665-2022 Standardization of Local Standards Work Procedures

山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4/T 1665-2022
标准类型
山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12-02
实施日期
2023-03-02
发布单位/组织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山西省标准化综合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47)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总则、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核、批准、发布、备案和复审。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市级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西弘实标准化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起草人:
李志强、王守业、李 昆、郭晓青、秦忠武、赵永明、李 敏、陈彦华、贺继峰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120

CCSA0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1665—2022

代替DB14/T1665-2018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

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

2022-12-02发布2023-03-02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

DB14/T1665—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1

5立项................................................................................2

6起草及征求意见......................................................................4

7技术审查............................................................................5

8审核、批准与发布....................................................................6

9备案................................................................................6

10复审...............................................................................6

附录A(规范性)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7

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

I

DB14/T1665—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4/T1665-2018《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与DB14/T1665-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工作程序(见2018版的第5章);

——增加了立项条件(见5.1);

——增加了技术审查形式和程序(见7);

——增加了复审(见10);

——增加了附录(见附录A);

——更改了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图(见附录A,2018版的第5章)。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标准化综合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4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弘实标准化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强、王守业、李昆、郭晓青、秦忠武、赵永明、李敏、陈彦华、贺继峰。

2018版文件起草人:李志强、李同钧、许峰、王顺宏、王晶晶、张燕、廖雅倩。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文件于201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14/T1665-2018《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废止。

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

II

DB14/T1665—2022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总则、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核、批准、发布、

备案和复审。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市级地方标准的

制定(或修订)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省级地方标准

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并在本省区域内实施的标准。

为满足本省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

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

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省级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制定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在地方标准的立项论证、起草、技术审查、实施效果反馈和评估、复审等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撑。包含相

应领域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专家组。

归口单位

对已发布标准的解释和维护的机构,一般指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

4总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则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应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发布的本省地方标准相协调。

应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出发点,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主要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核、编号、

发布、组织报备以及复审工作。对地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1

DB14/T1665—2022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提出相关地方标准立项

申请,组织相关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对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地方标准

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在地方标准的立项论证、起草、技术审查、实施效果反馈和评估、复审

等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撑。

5立项

立项条件

5.1.1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技术性标准应有具备实践基础的相关课题研究项目作支撑;

——管理性标准应有相关应用项目作支撑;

——有推进标准实施的具体措施;

——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应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并已初步进行

风险评估;

——作为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技术支撑;

——符合公益性,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为全社会服务;

——具备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特性,有极具推广实施的价值,具有普遍性,能够促进共同利益;

——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5.1.2地方标准不予立项的情形:

——一般性工业产品及其检验检测方法;

——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

——涉及行政管理或者行政许可事项的;

——不能适用于全省范围的;

——没有政策支撑对市场主体开展评比、达标、评价、考核等事项的;

——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已作出规定的,制定增加权利人职责、权力、义务事项的;

——项目申报未通过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委员投票表决程序的;

——不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等其他不予立项的情形。

5.1.3地方标准不得涉及的内容:

——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

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

——不得规定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

计划征集和立项建议

2

DB14/T1665—2022

5.2.1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省级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同步向本行业、本领域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5.2.2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后,应当移交同级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

立项申请

5.3.1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对收集的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先

进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实际需求,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

准立项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申请立项材料。

5.3.2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

——查新查重报告;

——地方标准草案;

——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应当提交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实验验证报告、统计分

析报告等;

——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不涉及知识产

权的,在项目申报书中应加以说明;

——申请需要优先立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政策依据;

——实施地方标准的具体措施(资金保障、宣贯和培训等);

——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

——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应当提交获批地理标准保护产品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有技术指标的应当提交不少于3个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5.3.3评估论证结论作为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

地方标准的(包括省委、省政府有明确安排并列入省级重点工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

立项申请,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立项,及时制定。

立项审查和评估

5.4.1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制(修)订事项范围、申

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方面进行立项审查,一般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5.4.2地方标准立项审查和评估应符合5.1.1要求。

公示与计划下达

5.5.1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

不少于5个工作日。

5.5.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2公示无异议的地方标准项目,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

划。项目计划应当明确立项编号,项目名称,标准性质,标准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单位,归口单

位,起草单位,起草人和完成时限等。

5.5.3地方标准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整:

——确属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

——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终止;

——必要时,可以对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起草人、完成时间进行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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