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130-2014 安徽名牌产品评价指南
DB34/T 2130-2014 Anhui Famous Brand Evaluation Guidelin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4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安徽省质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处、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淮汽车集团股份公司、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江家如、刘心德、许玲、梁永彬、马自龙、吕发忠、张宏坤、刘善和、朱阳光、许兴林。
- 出版信息:
-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20.20
A0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130—2014
安徽名牌产品评价指南
文稿版次选择
2014-06-24发布2014-07-24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130—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处、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太平洋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淮汽车集团股份公司、安徽国星生物化
学有限公司、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家如、刘心德、许玲、梁永彬、马自龙、吕发忠、张宏坤、刘善和、朱阳光、
许兴林。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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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标准所称领导机构是指安徽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省名推委由省政府有
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和新闻单位组成。
本标准所称省名推委秘书处是指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省名推委秘书处授权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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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名牌产品评价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名牌产品评价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组织机构、申报条件、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和程序、审定与公示、证后管理以及复评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名牌产品(不含建设工程)首次申请评价、复评及获证后的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安徽名牌产品
申报组织生产制造/提供,实物质量/服务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国
内、国际同类产品/同行业中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
场竞争力,经确认并赋予名牌称号的产品/服务。
3评价原则
安徽名牌产品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a)公正、公平、透明,实事求是;
b)采信第三方证据,辅之现场审核;
c)自愿申报与第三方评价。
4评价组织机构
4.1领导机构
省名推委是安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安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方针、政策,决定
重大事项,负责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发布。
4.2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在省名推委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对省名推委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a)向省名推委提报年度评价计划;
b)制定有关申报与评价格式化记录表格,以及特定行业/产品的评价计分细则等;
c)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查;
d)组建评价组,实施评价工作;
e)建立并维护安徽名牌产品信息档案,实施名牌产品信息动态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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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评价组
评价机构组建评价组,评价组由有关行业组织、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价人员应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培训合格。
5申报条件
满足《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服务业安徽名牌评价暂行规定》,以及:
a)申报组织在本省连续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具有注册商标使用权或组织代码具有唯一性;
b)建立了首席质量官制度;
c)符合有关行业或产品的特殊要求和省名推委明确的相关条件。
6评价指标
6.1评价基本项分别是发展评价、质量评价、市场评价、效益评价、质量文化建设。
6.2评价加分项包括诸如专利、科技奖励、标准制、修订以及省名推委认为可以作为加分的项目,当
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未作为强制性要求或未列入基本项评分内容时,作为加分项考虑;加分项累计
加分100分计入总分。
6.3以基本项1000分,辅之以加分项100分,总计1100分,构成安徽名牌产品评价指标分值分配体
系;具体评价内容与分值按评价计分细则执行。
7评价方法和程序
7.1评价方法
采取申报材料(申请书)评价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7.1.1申报材料评价
对申请书中提供的证实性材料,直接按评价计分细则评价和计分;必要时对申请书中的数据进行调
查、验证。
7.1.2现场审核
证实性材料支撑不明显,或涉及现场管理而又未提供符合性证据的,以及其它原因认为需要进入现
场审核的,由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实施观察、比对、验证,进行评价和计分。
7.2评价程序
7.2.1申报
申报组织应通过安徽省质量网()在线申报。
将填写好的《安徽名牌产品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性材料(各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当地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级行业组织审查。
7.2.2推荐
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级行业组织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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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申报材料预审查与信息反馈
评价机构在申请书递交截止日期后,一个月内完成申报资料的预审查。
在预审查中,若发现申报组织弄虚作假的,终止评价。
对缺少申报信息或证据的,尤其涉及申报条件等强制性要求的,需开出清单,要求申请组织
限期补正、完善,否则终止评价。
预审查结束后,评价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如利税、产值、环保等信息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
示,公示期7天。
必要时,评价机构通知申报组织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工作。
7.2.4申报材料评价
评价机构按申请组织所属行业进行分类。
组建材料评价组,指定评价组长和组员。
评价组实施组长负责制,组员对分工内容负责。
评价组长向评价机构提交评价计分结果报告,同时对是否进入现场审核,以及现场审核的内
容或验证的事项提出建议。
7.2.5现场审核
评价机构根据申报组织提供的材料证据和款评价组长提交的建议,拟定需要现场审
核的项目、内容。
对于季节性生产/经营的组织,现场审核时机和内容可以适当性选择。
评价机构根据现场审核的内容确定现场评价组组成。
现场审核应载明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信息,给出评分结果意见(包含对书面材料评价计分结
果的修正意见)。
现场审核结束后,评价组长向评价机构提交现场审核报告。
7.2.6总体评价
评价机构对申报材料评价计分结果和现场审核意见及计分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评价机构召集专家会议,进一步分析讨论总体评分结果和结论性意见。
评价机构形成评价报告,汇总年度名牌建议名单,报省名推委秘书处。
8审定与公示
8.1省名推委秘书处收到评价报告后,对评价结论进行审查,提交省名推委审定。
8.2省名推委以会议的方式,对提交的评价结论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示获得年度安徽名
牌产品称号的组织(相关信息),公示期7天。
8.3公示期结束,省名推委审定名单并经批准后,发布公告。
9证后管理
9.1信息管理
9.1.1评价机构建立安徽名牌产品信息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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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的各类组织,应于次年3月底之前按有关信息格式要求,通过安徽省质量网
填报上一年度信息。
9.1.3填报的年度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必要时评价机构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9.1.4凡是一个年度未按要求报备信息的,复评时予以暂缓;凡是二个年度未按要求报备信息的,不
予复评。
9.2持续改进
9.2.1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的各类组织,应保持获证时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等。
9.2.2针对获证评价时,在有关条款方面存在不足和缺项的,应制定改进、完善计划、措施和方案,
并逐步实施,实施要有记录和证据。
9.2.3获证后,应加强名牌产品的宣传。
9.3退出机制
9.3.1当发生《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服务业安徽名牌评价暂行规定》所列举的质量事故、
质量问题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取消其名牌产品称号。
9.3.2到期复评组织出现以下情况,应暂缓一年复评:
a)因改制、扩建(含重大工艺改进)等导致近期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b)在名牌产品有效期内,未按要求报备年度名牌信息的。
c)注册商标处于变更过程中或因中有关情况而导致的资质、体系认证间断的。
d)省名推委秘书处认为应暂缓的。
e)暂缓期内,停止使用安徽名牌产品标志。暂缓期结束后,未申请复评,原安徽名牌称号自动取
消。
10复评
10.1名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在自愿的基础上申报,接受复评。
10.2复评工作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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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安徽名牌产品(一、二产业)通用评价计分细则
表A.1安徽名牌产品(一、二产业)通用评价计分细则
评价指标评价内容分值评分标准
申报企业前三年新产品产值率(用“x”表示),按60x分别计算得分,
1.1新产品研
30分但最高不超过30分,当x低于1%时不得分。
发情况
注:新产品产值率=当年新产品产值/当年总产值。
申报企业前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用“x”表示),按600x
1.2技术开发30分分别计算得分,但最高不超过30分,当x低于2%时不得分。
1、发展评价
注:研发费用比重=当年研发费用/当年销售收入。
150分
1.3资产负债申报企业前三年资产负债率(用“x”表示),按9/x分别计算得分,
30分
率但最高不超过30分,当x超过60%时不得分。
1.4企业规模按申报企业同类申报产品中规模大小排序评分,第一名得30分,其余
30分
水平依次递减3分。
1.5技术中心30分国家级技术中心得30分,省级技术中心得15分。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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