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352-2019 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档案规范

DB34/T 3352-2019 Household service personnel credit file standardization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3352-2019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19-07-01
实施日期
2019-09-01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商务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档案的术语和定义、建立原则、档案分类、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 息管理、信用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对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其他家政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可 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皖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阜阳阳光月嫂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 工匠质量标准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庆市蓝天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家政服务行业促进会、安徽省家 庭服务业协会、安徽省徽大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安心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大海家政保洁服 务有限公司、合肥市皖嫂万家家庭服务公司、芜湖皖星月嫂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高派家政服务有 限公司、安徽东方巨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绿荫怀萍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起草人:
丁筱梅、王成芳、董中友、丁智宇、葛长友、刘学林、林清、陶清建、吴海峰、 周宗菊、韩新霞、王春、王举海、阮红兵、代文琼、吴同信、蔡立芳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A1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3352—2019

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档案规范

Specificationsforcreditfilesofdomesticservicepersonnel

文稿版次选择

2019-07-01发布2019-08-01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3352—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皖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阜阳阳光月嫂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

工匠质量标准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庆市蓝天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家政服务行业促进会、安徽省家

庭服务业协会、安徽省徽大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安心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大海家政保洁服

务有限公司、合肥市皖嫂万家家庭服务公司、芜湖皖星月嫂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高派家政服务有

限公司、安徽东方巨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绿荫怀萍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筱梅、王成芳、董中友、丁智宇、葛长友、刘学林、林清、陶清建、吴海峰、

周宗菊、韩新霞、王春、王举海、阮红兵、代文琼、吴同信、蔡立芳。

I

DB34/T3352—2019

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档案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档案的术语和定义、建立原则、档案分类、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

息管理、信用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对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其他家政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可

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

GA/T2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3术语和定义

GB/T221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政服务消费者domesticservicecustomer

接受家政服务的对象,通常指雇主。

3.2

家政服务人员domesticservicepesonnel

根据合同或协议要求,为消费者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

3.3

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档案creditfileofdomesticservicepersonnel

对家政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而形成的信用记录。

3.4

信用信息creditinformation

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以及与评价其信用价值相关的各类信

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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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异议信息objectiontoinformation

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提出疑问的信息。

4建立原则

4.1合法性

家政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2客观性

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档案应客观、公正、真实地记录家政服务人员信用状况。

4.3独立性

采集、处理和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信息,不应受到调查对象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4.4时效性

家政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应实时更新,确保信息最新有效,对判断家政服务人员信用状况有参考作用。

5档案分类

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6信用信息采集

6.1采集主体

家政服务机构负责对家政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

6.2信息来源

信用信息来源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a)家政服务机构、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

b)与家政服务机构、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利益相关的机构;

c)相关的政府部门;

d)第三方中介组织;

e)其他掌握家政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的组织和人员。

6.3信息的类别和内容

6.3.1信息类别

分为基本信息、服务信息、评价信息和提示信息。

6.3.2信息内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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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基本信息

应按附录A采集。

6.3.2.2服务信息

应按附录B采集。

6.3.2.3评价信息

应按附录C采集。

6.3.2.4提示信息

应按附录D采集。

7信用信息管理

7.1基本要求

7.1.1应对信用信息进行核实验证,保证其真实准确。

7.1.2应对信用信息的来源准确记录,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7.1.3应采信用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安全。

7.2日常管理

家政服务机构用应负责对信用档案的归档和更正。

7.3异议信息处理

7.3.1应建立并公示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对异议信息的核查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7.3.2应保存异议信息处理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并及时归档。

7.3.3应将异议信息和数据库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必要时可采取调查、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

7.3.4应及时向相关方反馈异议信息处理结果。

7.3.5应对已经确立的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复,修复后,应说明修复日期、原始信息及修复

原因,当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存在争议时,可增加“当事人声明”。

8信用档案管理

8.1信用档案保管

8.1.1家政服务机构应建立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信用档案的保管、保密、安全、调

用、转递等。

8.1.2应指定专人管理信用档案。

8.1.3应按GA/T22的规定对信用档案进行归档。

8.1.4宜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保存数字化、管理信息化。

8.1.5家政服务人员离职后,其信用档案保存不少于5年。

8.2信用档案调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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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信用档案调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

8.2.2家政服务机构对拟录用人员,可调阅该人员在上一家机构的信用档案,被调阅的机构应积极配

合。

8.2.3被调用信用档案的机构应建立信用档案调用记录,记录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调用者所属机构、

经办人、调用时间、调用原因、调用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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