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837-2012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服务质量要求

GB/T 28837-2012 Requirement on services of quarantine treatments of wood packing material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2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8837-2012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11-05
实施日期
2012-12-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89)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服务的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行业及其相关企业。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厦门市格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纵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检总局动植检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古田县鹤灵除害处理有限公司、汕头市汇海木制品厂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漳州市格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起草人:
高泉准、陈富泓、陈其生、黄智辉、马克争、林忠、陈智勇、李今中、胡美玲、万本屹、孙健、陈勇、洪节省、陈金辉、蔡开珍、吴剑光、谭卫钧、汤知农、庞林、张勇、杨立国、吴伟宁、李芳荣、吕问贤、林立、林文真
出版信息:
页数:24页 | 字数:44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100.01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彖标准

GB/T28837—2012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服务质量要求

Requirementonservicesofquarantinetreatmentsofwoodpackingmaterial

2012-11-05发布2012-12-01实施

GB/T28837—2012

目次

前m

i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标识加施资格企业2

5服务合同和单证3

6服务期限与承诺3

7检疫质量管理体系3

8厂区设施环境与布局要求3

9环境防疫控制要求3

10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3

11委托受理4

12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4

13检疫处理操作及质量监控要求5

14标识管理制度5

15异常情况的报告和处置6

16检疫处理批次管理和溯源制度6

17储存和运输的控制6

18运输7

19交付7

20服务跟踪8

21档案管理要求8

22员工培训控制要求8

附录A(资料性附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申报单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12

附录D(资料性附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13

附录E(资料性附录)检疫质量管理体系14

附录F(资料性附录)厂区设施环境与布局要求15

附录G(资料性附录)环境防疫控制要求16

附录H(资料性附录)环境防疫灭虫记录表17

附录1(资料性附录)木质包装入厂验收检查记录18

附录J(资料性附录)异常情况处置报告单19

附录K(资料性附录)培训计划20

参考文献21

T

GB/T2883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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刖吕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格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纵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新

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检总局动植检司、中华人民共

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古田县鹤灵除害处理有限公司、汕头市汇海木制品厂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漳州市格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泉准、陈富泓、陈其生、黄智辉、马克争、林忠、陈智勇、李今中、胡美玲、万本屹、

孙健、陈勇、洪节省、陈金辉、蔡开珍、吴剑光、谭卫钧、汤知农、庞林、张勇、杨立国、吴伟宁、李芳荣、吕问贤、

林立、林文真。

m

GB/T28837—2012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服务质量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服务的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行业及其相关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478植物检疫术语

GB/T28838木质包装热处理作业规范

SN/T1143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TPPC)

3术语和定义

GB/T2047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标识加施资格企业enterprisequalifiedforidentifying

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具有资格对岀境木质包装采用已批准的检疫处理措施实施检疫处理并加

施IPPC标识的企业。

3.2

木质包装woodpackingmaterial

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

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丁-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

除外。

3.3

热处理库heattreatmentchamber

利用热处理技术杀灭木质包装材料中有害生物的固定设施。

[SN/T2371—2009,定义3.1]

3.4

实时监测real-timemonitoring

检验检疫机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过程中的实时数据进行远程监控。

注:改写SN/T2371—2009,定义3.2。

3.5

电子监管distantsupervisionbyinternet

对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的相关信息实施信息化管理的过程。

注:改写SN/T2371—2009,定义3.3。

1

GB/T28837—2012

3.6

熏蒸库fumigationchamfer

专门用于对植物、植物产品、木质包装材料等进行熏蒸处理的建筑物及符合要求的设施。

ZSN/T1143—2002,定义2.1]

4标识加施资格企业

4.1企业资质

4.1.1应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4.1.2应取得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4.1.3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经检验检疫或相关机构考核合格。

4.2人员

4.2.1企业应配备足够的检疫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协检员、防疫消毒人员、标识加施人员。

4.2.2企业应成立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检疫处理技术人员、协检员等组成的防疫管理小

组,其成员应:

熟悉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

——熟练掌握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的相关技术和操作规程;

——具有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的相应管理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持证上岗;

—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掌握、分析、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2.3协检员应经检验检疫或相关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

及检疫处理验收标准。

4.2.4实施视频监控的操作员和管理员应经电子监管操作培训,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并能熟练运用监控

软件。

4.2.5应配备经检验检疫部门培训合格的协检员、质量检查员。

4.3安全作业与环保

企业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作业条件;在服务设施、设备、丁具、场所和工作环境等方

面达到环保要求。

4.4服务费用

企业应告知客户服务费用标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费用。

4.5服务场所和标识

4.5.1企业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作业需求相适应的营业或作业场所。

4.5.2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辅助工具,并应符合保障安全生产、计量检定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4.5.3企业的名称应含有表明行业特点。

4.5.4服务营业场所、运输工具等宜有企业标识。

4.5.5单证上应标注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名称、经营代码、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2

GB/T28837—2012

5服务合同和单证

5.1服务合同格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规定的要求。

5.2服务合同应明确委托人及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和详细地址;木质包装的型号规格、价格、数量、交货

期、技术要求等。

5.3服务单证包括: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申报单》,参见附录A;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参见附录B;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结果报告单》,参见附录C;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曲线图;

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过程检测记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参见附录D。

6服务期限与承诺

6.1服务期限

6.1.1接受委托后,标识加施企业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处理的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

6.1.2木质包装热处理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内将经检疫处理后的木质包装交付给委托单位。

6.2服务承诺

6.2.1标识加施企业对选材、检疫处理、标识加施环节负责。

6.2.2未収得资格证书的,不得进行加施检疫处理标识。

6.2.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检疫质量管理体系

参见附录E。

8厂区设施环境与布局要求

参见附录Fo

9环境防疫控制要求

参见附录Go

10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

10.1测量装置

10.1.1木材水分检测计和热处理窑炉的热电偶温度检测计等监视和测量装置应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

合格标志或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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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8837—2012

10.1.2应定期安排有关检定机构进行仪器检定。检定机构签发的检定证书或报告须妥善保存。

10.1.3测量装置应处于正常丁作状态。

10.1.4应及时评估失准仪器可能对产品构成的影响及仪器失准期间可能导致不合格品的严重性以决

定应采取的行动,并将决定记录在纠偏行动记录上。

10.2仪器检定状态标识

仪器的检定状态应有,但不限于,以下的检定标识识别:

——检定合格的仪器贴上检定“绿色”合格标识;

—维修中或未经检定的仪器挂上“停用”/“不在使用中”的标牌。

10.3出口货物木质包装质量控制监测系统

10.3.1应安装必要的监测和控制设备,以实现对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过程中加热升温、排气降温、调节

湿度或熏蒸投药浓度等关键技术参数的实时监测、控制与记录,使整个检疫处理过程符合要求。

10.3.2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电子监管的要求,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对待处理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过程、标

识加施过程、成品库管理过程等关键控制点的现场进行远程实时视频监控,实现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

装检疫处理关键技术参数的远程监管与必要的合格评定。

10.3.3应及时对质量控制与监测系统中的数据流和信息流进行分析和判定,并适时采取必要的调整

或报告检验检疫机构,确保检疫处理过程真实有效。同时应做好对上述信息的记录、留存与备查丁作。

11委托受理

11.1提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在委托处理前填写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委托书。

11.2委托书应加盖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的公章。

11.3根据委托书确定的事项和范围,认真、尽责地履行义务,及时向客户汇报业务进展情况,维护客户

的合法权益。

11.4对委托处理木质包装具体要求的说明,包括:

—品种、数量、规格的要求。提请岀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应如实申报木质包装的品种、数量、

规格。

——形态要求。木质包装应以完整立面形式处理。

——材质要求。无树皮,无活虫。

—其他要求。需在包装时固定的附属结构(支架、撑木、垫木等)一并检疫处理;木箱侧板有胶合

板,不便一并热处理的,应对侧板的实木部分进行处理,并清点数量;仅有底座为实木部分的木

箱需要处理的,提请使用企业应在委托书上声明,所取得的合格凭证也将做相应说明。

12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

12.1原料验收

12.1.1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原料验收。

12.1.2所有半成品原料入厂前应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填写登记表。

12.1.3应填写《木质包装入厂验收检查记录》(参见附录I),与随附单证或资料进行品种、数量、规格

等核对,确认与实物相符。

12.1.4提请客户做好原料交接

定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