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04/T 009-2021 行政执法公示规范
DB3704/T 009-2021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ransparency norm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1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枣庄市司法局
- 起草人:
- 尹晓琳、穆丹丹
- 出版信息:
-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DB3704
枣庄市地方标准
DB3704/T009—2021
行政执法公示规范
2021-09-24发布2021-10-28实施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704/T009—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枣庄市司法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枣庄市司法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晓琳、穆丹丹。
I
DB3704/T009—2021
行政执法公示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执法公示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公示内容、载体、期限、更正、撤回、执法统计。
本文件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将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
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行政执法公示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信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
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监督权。
2.2
事前公示
主要指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职责行使的有关信息。
2.3
事中公示
主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公示的有关信息。
2.4
事后公示
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结果的有关信息。
3公示内容
3.1事前公示
3.1.1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信息。
3.1.2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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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
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a)服务指南主要指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样式见附录A),各单位应当将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在办公场
所和网站公开;
b)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权责清单分别编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
查等行政执法权力流程图(参考文本见附录B),并向社会公开。
3.1.4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及委托执法的依据、
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3.1.5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3.2事中公示
3.2.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
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a)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
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b)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并做好说明解释
工作;
c)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
3.2.2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
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3事后公示
3.3.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将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3.3.2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公示样式见附录C)。
3.4不得公示情形
3.4.1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
会公示。
a)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b)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c)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d)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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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04/T009—2021
3.4.2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
当处理后公开。
3.5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
责,规范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3.6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
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载体
4.1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及政务新媒体、
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进行公示。
5期限
5.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更正
6.1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6.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行政执
法机关申请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7撤回
7.1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回原行政执
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8执法统计
8.1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报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8.2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包括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情况说明等内容(年报样式见附录D)。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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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A.1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xx行政许可事项。
A.2办理依据
列明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
A.3承办机构
枣庄市xxxx(局)xx科、室、支队、站、所等。
A.4办理流程
可以按照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作出许可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细化办理程序或者编制
流程图。
A.5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
A.6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清单。
A.7办理期限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明确承诺期限。
A.8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A.9救济渠道
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A.10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xxxx;投诉电话:xxxx;信函投诉:xxxx。
A.11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xxxx;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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