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741-2002 盲学校建筑设计卫生标准

GB/T 18741-2002 Health standard of architectural design in school for the blind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废止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8741-2002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2-05-29
实施日期
2003-01-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起草人:
张宗尧、张锋、李志民、陈洋、冯亚权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25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疡F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s/'r18741-2002

盲学校建筑设计卫生标准

Healthstandardofarchitecturaldesign

inschoolfortheblind

2002一05一29发布2003一01一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1a

GB/T18741-2002

前言

本标准是为视力残疾儿童、青少年就读的特殊教育学校编制的盲学校建筑设计卫生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盲童、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所制定的盲学校建筑设计指导性文件。它确定

了盲学校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及具体规定,为盲生创造适用、安全和舒适的有利于盲生身心健康的学习

与生活环境。

本标准与《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育部计划建设司教计1「994]162号)配合使用。

本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参加起草单位: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宗尧、张锋、李志民、陈洋、冯亚权。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盲学校建筑设计卫生标准GB/T18741-2002

Healthstandardofarchitecturaldesign

inschoolfortheblind

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盲学校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和应满足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盲学校建筑设计。附设于其他特教学校的盲生特殊教

育班的设计可参照使用。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99-1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50-198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教计1〔994三162号)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视力残疾visualhandicapped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做到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

力残疾包括盲与低视力两类。

盲分一级盲及二级盲。一级盲为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为

好眼的最佳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为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为好眼的最

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3.2盲学校schoolfortheblind

为视力残疾儿童、青少年举办的由学前班、小学、初中及高中组成的进行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

的教育机构。

3.3点字(盲字或盲文)braille

专供盲人使用的拼音文字,字母由6个各种排列的凸点组成,用手摸读,是一种触读文字。

3.4触感标志tactilesign(s)

利用盲人触觉敏感的特点,以脚或手的触觉来辨别所触物体表面所提示的信息,如在盲生通行的道

路、建筑物内外的地面、墙面、栏杆、扶手、门边、柱等处设置传达给盲人信息的标志性符号、点字或特制

构件等。

3.5触感地砖tactilefloortile(s)

铺设在通道上的具有凸起的直线或点的地砖(见附录A),即盲人在导盲路上用脚的触感可感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里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05-29批准2003-01-01实施

Ga/T18741-2002

进、停步、转换方向等信息的标志物。

3.6建筑容积率buildingvolumerate

建筑容积率是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它是控制建筑用地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4盲学校建筑设计卫生标准

4.1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4.1.1选址

4.1.1.1参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计[19941162号)第一条的规定。

4.1.1.2学校用地范围内不应有无防护的渠道穿越校区;学校用地周边,不应有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明

渠、池塘或地势高差变化复杂的地段。

4.1.1.3校址应选择在远离噪声源的安静地区

4.1.2学校用地

4.1.2.1参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计「19941162号)第三条的规定。

4.1.2.2在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体育活动室及游泳池、康复训练场地及定向行走训练场地等。

4门.3学校总平面设计

4.1.3.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校,必须先进行学校总平面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一次或分期建

设。

4.1.3.2学校总平面布置应按教学区、生活区、体育活动区等进行布局,做到:功能明确、布局合理、流

线清楚、联系方便、易于辨识、利于疏散。

4.1.3.3学校主要教学用房,必须安排在校内静区,该区并为日照、采光、通风、防噪声等最佳区域。

4门3.4教学用房的组合应紧凑、集中,教学楼应临近校园前庭广场;校园内各栋建筑或一栋建筑几个

体部间的距离、校内建筑与相邻校外建筑的距离,应符合规划、消防及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4.1.3.5校园规划必须对人、车流线系统进行合理安排;道路系统应简明便捷、车辆活动范围应有所限

制,以保障盲生日常的安全活动与通行、紧急时的安全疏散。

41.3.6校园内道路应创造无障碍通行环境,路面应铺设导盲触感地砖;道路两侧种植的树丛应为软

性无刺无毒灌木。

4.1.3.7教学用房分散布置时,各主要建筑之间应设廊相联,道路高差处应设不陡于1:12坡度的坡

道。

4.1.3.8最大限地创造良好校园环境,使盲生更多地接触自然、认识自然;尽量利用建筑小品、庭园绿

化等手段美化校园,丰富校园空间。

4.1.3.9当学校的某些组成部分向社会开放或学校安排职业教育、实习等设施时,其位置应便于来校

人员、车辆的通行而不影响学校正常活动与学习。

4.2主要教学用房的设计

4.2门主要教学用房的组成与平面组合

4.2.1.1盲校教学用房的组成,应根据学校规模、教学要求及条件,设置下列各种教学用房的全部或一

部;普通教室、语言教室、地理教室、计算机教室、直观教室、直观教具室、音乐教室、实验室、手工教室、资

源教室、生活及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体育康复训练室等。

4.2.1.2普通教室应设于教学楼内最安静部位,并保证有良好的日照、采光及当地最佳朝向;各专用及

公用教学用房的位置.应布置在经常利用的年级附近。

4.2.1.3教学用房的平面组合应分区明确、组合简单、流线顺畅、使用方便、易于辨识和利于疏散。

4.2.2盲校教学用房的设计应满足的要求

4.2.2.1各房间名称标牌应统一设置在门的中部或开启一侧墙面上。

4.2-2.2各教学用房应采用推拉门、下腰窗、不得设置门槛和弹簧门。

GB/T18741-2002

4.2.2.3各教学用房如设置阳台其室内外高差,应采用斜坡连接,阳台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100mm.

4.2.2.4各教学用房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窗帘盒、银幕挂钩、广播音箱、教室前后墙设电源

插座;有条件的学校应在室内某一部位设洗手盆或水池。沿普通教室后墙尚应设置存放学生携带品格架

及盲文书柜。

4.2-2.5各教学用房的电源开关应一律设于房间门开启一侧的内墙墙壁上,采用按键式(垂直设置)开

关;其高度及与门的距离应全校一致;教室墙面设置的电源插座,应一律设置在某一固定位置并选用安

全插座。

4.2-2.6各教学用房课桌椅的布置均应能直接就座,不应采用跨座就位的布置形式。

4.2-2.7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各种教学用房内设置散热器时,应加设利于散热的防护罩,附有防护罩散

热器的外边缘距墙面按200mm计算。

4.2-2.8室内外设置的独立柱、突出的壁柱、墙角等所形成的方角,应做成圆角,其表面材料应采用光

滑易清洗材料饰面。

4.2.3盲校各种教室的课桌尺寸及座位布置形式

4.2.3.1普通教室单人课桌的尺寸为500mmX800mm,各专用教室(除计算机教室及语言教室)的单

人课桌为600mmX800mm,实验桌与手工课桌前缘及左右两侧缘均应设置高度不大于50mm的

挡板。

4.2.3.2课桌成行成排面向黑板布置的形式如普通教室、语言教室等,各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600mm,前后排课桌(或学习桌)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种教室第一排课桌(或学习桌)的前

缘距前墙面均不应小于2000mm,后排学生坐椅靠背距后墙面不宜小于1000mm,当沿后墙面布置各

种橱柜或水池时,后排学生坐椅靠背距橱柜或水池等外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400mm.

4.2-3.3课桌呈U形的布置形式如实验室、手工教室等(见附录B)。学生就座应沿墙通行及就位,

墙面与课桌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m;如沿墙设有仪器柜、教材教具柜、范品展示柜或水池时,则橱

柜或水池等外边缘与课桌的距离不应小于1600mm;距黑板最近的课桌侧缘,距教室前墙面不应小于

2000mm

4.2.4普通教室

4.2.4.1盲生的普通教室的座位布置应符合附录B中1110

4.2-4.2小学低年级及接纳有重复残疾学生的教室应设于底层。

4.2-4.3低视力生的普通教室应设置能调整桌面角度的课桌,每桌应配备可调亮度、角度的曲臂台灯。

4.2-4.4低视力生普通教室应设置较完备的电教设施、放大阅读器、计算机、暗窗帘、黑板灯等。台灯的

电源线,应埋人地板下不得在地面上敷线。

4.2.5实验室

4.2.5门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实验室应设于底层。

2)实验桌一侧应设两人共用或一人独用(见附录B中B2)的水池,但不应采用集中设置的水池。

3)教师用实验桌的规格,不应小于2400mmX600mm,并应设水池

4)实验室应在窗顶部及窗底部各设一组排气风扇或设置桌式通风装置。

4.2-5.2物理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室内应设集中式水池,水池周边地面应铺设宽度为600mm-800mm具有吸水性能的踏垫。

2)实验室除设一般遮挡直射阳光的窗帘外,尚应设置遮光的厚窗帘。

3)不同电压的电源线,应在楼地板内连通到各实验桌。

4.2.5.3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实验桌旁宜设置双人用水池。

2)实验室内除设于顶棚的照明灯外,尚应在实验桌上设置不产生直接眩光的局部照明灯

GB/T18741-2002

3)实验室向阳面应设置不小于250mm宽的窗台及阳台。

4)沿室内后墙应设置生物标本陈列柜及实验器材柜。

4.2.6手工教室

4.2.6.1手工教室课桌布置形式可按需要灵活组合。

4.2-6.2手工教室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沿后墙应设置存放展示范品、学生作业及存放半成品等玻璃柜橱。

2)教室内应设置集中式水池。

3)低视力生用的手工教室,应在课桌上配备局部照明灯具。

4)教室内配备有机械加工的电动设备时,其位置不应影响通行及操作的安全,对易于发生安全事

故的电动加工机具在其周边应设有防护设施。

5)准备室应设置存放范品、精密加工机具的存储空间,并设水池及工作台等。如有泥工作业时应设

泥库、搅拌合泥机、压制机及配有动力电源。

4.2.7地理教室

4.2.7门室内座位布置,可单桌排列,亦可四桌合并呈小组学习形式等排列方式(见附录B中B2),

4.2-7.2地理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沿内墙及后墙应留有较大陈列空间、陈列上课时可摸读的地球仪及多种立体地图等,并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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