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2840-2016 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DB37/T 2840-2016 Land improvement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2840-2016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8-25
实施日期
2016-09-25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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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3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1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2840—2016

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StandardofLandConsoliationEngineering

2016-08-25发布2016-09-25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2840—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目的及基本原则....................................................................3

5建设目标..........................................................................4

6建设条件..........................................................................5

7工程类型区、工程布局和工程模式....................................................5

8土地平整工程......................................................................6

9灌溉与排水工程....................................................................8

10田间道路工程....................................................................16

11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18

附录A(资料性附录)山东省土地整治工程一级类型区...................................20

附录B(资料性附录)山东省土地整治工程二级类型区...................................21

附录C(资料性附录)山东省土地整治工程模式及工程组合特征表.........................24

附录D(规范性附录)山东省采煤塌陷地复垦工程建设标准...............................26

附录E(规范性附录)养殖水面(鱼池)工程建设标准...................................30

参考文献............................................................................31

I

DB37/T2840—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庆坤、高剑锋、刘鲁、李克强、李峰、潘光明、张鹏、袁笑梅、王慎刚、刘

敏、韩瑜、李光、王文中、刘志全、王秋霞、刘建功、刘晓丽、陈鑫、贾明凯、董晓亮、任延开、王晓

芳、高莉娜、王婷婷、王志炜、毕梅祯、李威、李申、池婷、窦伟中。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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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土地整治工程的目的及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工程布

局和工程模式、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T50265泵站设计规范

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T50485微灌工程技术规范

GB/T50600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DL/T5220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JTGD60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TF2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LY/T1607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NY/T1342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

SL540光伏提水工程技术规范

TD/T1036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1043.1暗管改良盐碱地技术规程第1部分:土壤调查

TD/T1043.2暗管改良盐碱地技术规程第2部分:规划设计与施工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土地整治landconsolidationandrehabilitation

土地整治系指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以及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整治,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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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土地整理landconsolidation

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

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产、生活

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3.3

土地复垦landreclamation

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挖损、坍塌、压占、污染或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而造成的目前不能利用的土地,

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4

土地开发landdevelopment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将荒山、荒

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土地的活动。

3.5

工程类型区engineeringtypearea

按照土地整治建设目标、工程内容、工程组合地域特征一致性原则,划定的体现土地整治地域差异

和工程组合特征的单元。

3.6

工程模式engineeringpatterns

为实现土地整治目标而确立的与特定工程类型区相适应的工程组合方案。

3.7

土地平整工程landlevellingengineering

指为使田面平整后的土地满足农田灌排及耕作需要而进行的土方挖、填与调配等田块修筑和地力保

持措施的总称。

3.8

地力保持工程landproductivityconservationengineering

指为充分利用原有耕地的熟化土层和建设新增耕地的宜耕土层而采取的工程、生物等措施总称。

3.9

灌溉与排水工程irrigationanddrainageengineering

指为防治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调节农田水分状况的工程措施总称。

3.10

田间道路工程fieldroadengineering

指为满足项目区生产与生活需要而修筑田间道、生产路所采取的工程措施总称。

3.1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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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engineeringprojectforfarmlandprotectionandecological

conservation

指为保护项目区土地利用活动的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自然灾害而采取的工程和

生物措施。

3.12

基本农田capitalfarmland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

地。

3.13

高标准农田well-facilitatedfarmland

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

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耕地。

3.14

田块farmlandparcel

由田间灌排渠系、交通道路、林带等固定工程和一定面积、一定质量等级的工作土地有机结合而成,

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平台,是农业用地布局和结构优化的基本单元。

3.15

耕作田块farmfield

指由田间末级固定沟、渠、道所围成的地块,是土地平整基本单元。

3.16

非充分灌溉insufficientirrigation

在作物全生育期内不能全部满足需水要求、旨在获得总体最佳效益的灌溉模式。

3.17

灌溉水利用系数waterutilizationcoefficientofirrigationsystem

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与渠首引进的总水量的比值。

3.18

渠系水利用系数waterutilizationcoefficientofcanalirrigationsystem

末级固定渠道输出流量(水量)之和与干渠首引入流量(水量)的比值,也为各级固定渠道水利用

系数的乘积。

3.19

田间水利用系数fieldwaterutilizationcoefficient

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与末级固定渠道放出水量的比值。

4目的及基本原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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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目的

规范推进山东省土地整治工作,合理确定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和资

金合理使用,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农业现

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4.2基本原则

4.2.1合法性原则

应遵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要求。

4.2.2因地制宜原则

从省情出发,以自然、社会经济、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为基础,适时考虑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

的需要。

4.2.3数量质量生态并重原则

应坚持数量、质量相统一,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耕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

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

5建设目标

5.1总体目标

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改善农业生

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全面提升基本农田建设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保障水平,促进土

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5.2具体目标

5.2.1田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田块集中连片、规则成形、田面平整、耕作土壤深厚、埂坎稳固,耕作方便。

5.2.2水

农田灌溉水源条件好,保证程度较高,灌排设施及坡面水系布局合理、配套完善。采用节水型输配

水和灌溉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工程经济、安全。

5.2.3路

路网与项目区外主干公路衔接,路面平整,布局合理,配套完善,满足机耕、农业生产运输和农民

生活的需要。

5.2.4林

满足农田防护需要和环境景观协调要求,起到保持水土、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作用。

5.2.5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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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妥有序推进农村居民点整治,合理划定生活区、生产区和服务区等功能区,配套完善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保留地方特色和农居特色。

6建设条件

6.1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

6.1.1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能够满足农作物生长的需要,符合土地整治

的要求。

6.1.2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具备开展土地权属调整的组织和群众基础。

6.1.3政府支持力度大,当地农民群众积极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程度高。

6.2基础设施条件

6.2.1水资源有保障,具备一定的蓄水、引水、输水、排水等灌排系统骨干设施,基本可以做到灌溉

水源有保证,排水有出路,防洪有保障。

6.2.2具备较完整的干道系统。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且耕作距离适中,耕作条件便利,适合机械化

耕作。

6.2.3农村电网改造基本完成,具备可靠的输变电设施条件。

6.2.4具备必要的防洪堤坝等农田防护设施。

7工程类型区、工程布局和工程模式

7.1工程类型区

7.1.1一级工程类型区

全省共划分四个一级工程类型区,包括丘陵山地类型区、滨海冲积平原类型区、黄泛冲积平原类型

区、山前洪积平原类型区。一级工程类型区的地貌类型、土壤类型以及区域位置等参见附录A。

7.1.2二级工程类型区

全省共分七个二级工程类型区,包括丘陵山地引库引河灌溉类型区、丘陵山地引河机井灌溉类型区、

滨海平原引黄引河灌溉类型区、黄泛平原引黄补源机井灌溉类型区、黄泛平原引黄引河灌溉类型区、山

前平原引库引河灌溉类型区、山前平原引河机井灌溉类型区。二级工程类型区参见附录B。

7.2工程布局

7.2.1总体布局要求

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区的特点,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相关规划等,合理布设各项

工程。

7.2.2单项工程布局

7.2.2.1土地平整工程布局

根据项目建设类型、地形条件及土壤状况等自然地理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现代化农业建设要

求和农业耕作习惯,确定土地平整区域、布局、规格、形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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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2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

根据水源及排水特点、地形条件、基础设施现状、田块形态,采取相应的灌溉与排水措施,进行系

统配置。

7.2.2.3田间道路工程布局

整治区域内道路网络应根据农业生产和生活需要,结合农田水利工程中的渠系分布,进行系统配置。

7.2.2.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布局

根据地形条件、气候条件、土壤条件、风害程度、农田防护及生态保护的要求,营造相应工程。

7.3工程模式

山东省土地整治工程共分七种工程模式,参见附录C。

8土地平整工程

8.1一般规定

8.1.1根据土地整治区地形、地貌、地类等情况确定土地平整工程类型。按平整后的田块类型划分为

条田、梯田、格田和台田。具备条件的煤矿塌陷地等宜修建台田。采煤塌陷地复垦工程建设标准按附录

D执行。

8.1.2田块应满足以下要求:

——田块的布置应与灌溉和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村庄布局相

协调,宜保持乡(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队)农田原有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减

少不必要的土地权属争议及权属调整量;

——同一耕作田块内土壤质量、土地坡向和坡位宜一致。

8.1.3田面高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以防涝为主的农田,田面设计高程应高于常年涝水位0.5m。台田田面平整高程应高于常年涝

水位0.2m;

——田面设计高程应超过当地土壤盐渍化的临界水位。

8.1.4土地平整后耕作田面坡度和田块局部起伏高差应满足水流推进或灌水均匀的要求。沟畦灌溉的

旱作区,田面纵坡方向应与水流方向一致,纵坡坡度应根据土壤通透性和畦长确定,宜为1/800~1/400。

田面不宜有横向坡度,纵坡斜面上局部起伏高差应在±5cm之内,相邻畦田横向高差应在±5cm之内。

格田田面纵向坡度宜为1/2000~1/1000,内田面高差应在±5cm之内。

8.2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8.2.1条田修筑

条田宜为南北向布置;在水蚀较强地区,田块长边宜与等高线平行布置;有风害地区,条田方向还

应与主害风向垂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的交角小于45°方向布置。条田长度宜为200m~lOOOm,条田宽

度宜为50m~300m。

8.2.2梯田修筑

8.2.2.1梯田布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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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1地面坡度为5°~25°的坡耕地宜修建梯田,梯田化率不应低于90%;

8.2.2.1.2结合地形特点,以沟、渠、路为骨架,田面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长度宜为100m~200m。

田面宽度具体按表1执行。

8.2.2.2梯田田坎

土坎高度不宜超过2m,石坎高度不宜超过3m,具体按表1执行。

表1不同地形坡度水平梯田断面适宜参数

地形坡度田面净宽田坎高度田坎坡度

°mm°

1~530~401.1~2.385~70

5~1020~301.5~4.375~55

10~1515~202.6~4.470~50

15~2010~152.7~4.570~50

20~258~102.9~4.770~50

注:本表中的田面宽度与田坎坡度适用于土层较厚地区和土质田坎。土层较薄地区田面宽度应根据土层厚度适当减

小;对石质田坎的坡度,应结合石坎梯田的施工要求确定。

8.2.2.3梯田蓄水埂

梯田田边应有蓄水埂,高0.3m~0.5m,顶宽0.3m~0.5m,内外边坡约1:1。

8.2.3格田修筑

格田长度宜为30m~120m(机械化程度较高地区宜为100m~200m),宽度宜为20m~60m。

8.2.4台田修筑

台田长度宜为70m~80m,宽度宜为25m~35m。

根据地下水临界深度与塘底高程的关系及土质特点,原地面宜下挖1.6m~2.2m,宜抬高地面1.5

m~2.0m。

8.3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8.3.1基本要求

土地平整应避免或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土地平整后形成的耕地耕作层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般耕地的土体厚度应在50cm以上,且土体中无明显粘盘层、砂砾层等障碍因素;

——水浇地和旱地耕作层厚度应在25cm以上,水稻种植田块耕作层应保持在15cm~25cm,并留

有犁底层。

8.3.2工程措施

8.3.2.1表土剥离与回填

8.3.2.1.1对需平整的土地,宜剥离不超过30cm的耕作层土壤。

8.3.2.1.2田块基层用机械推平,使田块的形状、大小、犁底层高程达到耕作要求。

8.3.2.1.3将剥离的耕作层表土回填到犁底层上,耕作层厚度、平整度应满足作物生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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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2客土回填

8.3.2.2.1耕作层土壤厚度达不到规定时,应进行客土回填,客土质量应符合GB15618的要求。

8.3.2.2.2为防止新填客土经灌溉和耕作产生沉陷,客土覆盖时应预留一定厚度的超高。

8.3.2.2.3客土土源的选择应本着质量达标、运输路线合理、运距最短、注重生态环境保持的原则。

8.3.2.3土地翻耕

土地翻耕深度宜为20cm~50cm,翻耕后的耕地应松碎、平整均匀。

9灌溉与排水工程

9.1一般规定

9.1.1工程范围

灌溉与排水工程指项目区内的田间配套工程。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如防洪堤坝、蓄水量超过十万立

方米的拦蓄工程、骨干沟渠等原则上不属于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范围。微灌工程中地表式滴灌带等不属于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范围。

9.1.2灌溉标准

9.1.2.1灌溉设计保证率按下列标准确定:

——旱作区宜取50%~75%,水田、菜田区宜取70%~80%;

——水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宜取较大值,水资源紧缺地区宜取较小值;

——种植作物经济价值较高的地区宜取较大值,种植作物经济价值不高的地区宜取较小值;

——实施喷、微灌的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应达85%以上;

——地势较高、扬程超过60m的项目区,应对比计算分析提水成本与收益,可考虑非充分灌溉。

9.1.2.2缺水地区宜考虑非充分灌溉;有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任务的地区,应考虑排碱、

洗盐用水。山东省不同类型区的灌溉保证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不同工程类型区灌溉设计保证率

灌溉保证率

序号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

旱作菜田、水田

丘陵山地引库引河灌溉工程模式50(或非充分灌溉)70~80

Ⅰ丘陵山地类型区

丘陵山地引河机井灌溉工程模式50~7570~80

Ⅱ滨海冲积平原类型区滨海平原引黄引河灌溉工程模式50~7570~80

黄泛平原引黄补源井灌工程模式

Ⅲ黄泛冲积平原类型区50~7570~80

黄泛平原引黄引河灌溉工程模式

山前平原引库引河灌溉工程模式

Ⅳ山前洪积平原类型区50~7570~80

山前平原引河机井灌溉工程模式

9.1.2.3灌溉水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标准:

——渠系水利用系数不应低于0.75;

——管道水利用系数不应低于0.95;

——田间水利用系数:旱作物区不应低于0.90,水稻区不应低于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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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水利用系数:井灌项目区不应低于0.80,渠灌区不应低于0.70,喷灌、微灌区不应低于

0.85,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9.1.2.4井渠结合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可按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确定。

9.1.3排水标准

9.1.3.1旱作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五年~十年一遇,1d~2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d~2d

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排涝治碱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十年一遇,1d~2d暴雨3d~4

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经济条件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类型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各类型区设计暴雨历时

和排出时间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各类型区设计暴雨历时和排出时间表

暴雨历时和排出时间

序号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

旱作水田

丘陵山地引库引河灌

溉工程模式1d暴雨,1d排至作物

Ⅰ丘陵山地类型区1d暴雨,1d排出

丘陵山地引河机井灌耐淹水深

溉工程模式

滨海平原引黄引河灌2d暴雨,4d排至作物

Ⅱ滨海冲积平原类型区2d暴雨,2d排出

溉工程模式耐淹水深

黄泛平原引黄补源井

灌工程模式2d暴雨,4d排至作物

Ⅲ黄泛冲积平原类型区2d暴雨,2d排出

黄泛平原引黄引河灌耐淹水深

溉工程模式

山前平原引库引河灌

溉工程模式2d暴雨,3d排至作物

Ⅳ山前洪积平原类型区1d暴雨,2d排出

山前平原引河机井灌耐淹水深

溉工程模式

9.1.3.2主要农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按表4执行。

表4几种主要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表

耐淹水深耐淹历时

农作物生长阶段

cmd

小麦拔节~成熟5~101.0~2.0

棉花开花、结铃5~101.0~2.0

抽穗8~121.0~1.5

玉米灌浆8~121.5~2.0

成熟10~152.0~3.0

返青3~51.0~2.0

分蘖6~102.0~3.0

水稻拔节15~254.0~6.0

孕穗20~254.0~6.0

成熟30~354.0~6.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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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3主要农作物的排渍标准应符合表5的要求:

——旱作区,农作物生长期地下水位应以设计排渍深度作为控制标准,但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水

排出后,应在旱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

——水稻区应在晒田期3d~5d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设计排渍深度;

——适用于农业机械作业的地区,设计排渍深度宜采用0.6m~0.8m。

表5几种主要农作物的排渍标准表

设计排渍深度耐渍深度耐渍时间

农作物生育阶段

mmd

棉花开花、结铃1.0~1.20.4~0.53~4

玉米抽穗、灌浆1.0~1.20.4~0.53~4

小麦生长前、后期0.8~1.00.5~0.63~4

大豆开花0.8~1.00.3~0.410~12

水稻晒田0.4~0.6——

9.1.3.4设计排涝模数应符合表6的要求。

表6排涝模数表

排涝模数

序号工程类型区排水标准

m3/s/km2

Ⅰ丘陵山地类型区五年~十年一遇0.72~1.07

Ⅱ滨海冲积平原类型区五年~十年一遇0.66~0.93

Ⅲ黄泛冲积平原类型区五年~十年一遇0.65~0.96

Ⅳ山前洪积平原类型区五年~十年一遇0.99~1.13

9.1.3.5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的地区,其排水标准除应执行本节上述各条规定外,还应

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按表7执行。

表7地下水临界深度控制表

地下水矿化度砂壤土、轻壤土中壤土重壤土、粘土

g/Lmmm

<21.8~2.11.5~1.71.0~1.2

2~52.1~2.31.7~1.91.1~1.3

5~102.3~2.61.8~2.01.2~1.4

>102.6~2.82.0~2.21.3~1.5

9.1.4防洪标准

项目区灌溉与排水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低于1Oa确定。

9.1.5灌溉水质

9.1.5.1以地表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接近的工业废水作水源的农田灌溉

用水,其水质均应符合GB5084的要求。

9.1.5.2在作物生育期内,灌溉时的灌溉水温与农田地温之差宜小于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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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3用微咸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应采用微咸水、淡水混灌或轮灌。

9.1.5.4不应向项目区内的渠沟、坑塘、洼地排放不符合GB5084要求的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

9.2总体规划与设计

9.2.1一般规定

9.2.1.1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应采取多种节水措施。明渠宜采取全断面护砌,

有条件地区可研究生态化防渗措施;管道宜选用硬塑料管、钢筋混凝土管;明沟位于山地丘陵区及土质

松软地区时,应进行基础处理。

9.2.1.2季节性冻土深度大于10cm的衬砌渠道以及标准冻深大于30cm的建筑物工程应进行抗冻胀设

计。暗渠(管)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冻深,管道系统末端应布置泄水井,支渠以上渠道系统的末端

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水闸。

9.2.1.3在水源地势低无自流灌溉条件或采用自流灌溉不经济时,可修建泵站。泵站、机井等工程宜

采用专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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