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176-2022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规范

DB12/T 1176-2022 Fire Safety Credit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1176-2022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11-22
实施日期
2023-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99

CCSC80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176—2022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forcreditevaluationinthefieldoffiresafty

2022-11-22发布2023-01-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1176—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天津市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戴志宏、李佳珊、张雪、王静萱、彭立新、尹桂旭、刘婷、何中旭、杨立泉、

张建宝。

I

DB12/T1176—2022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评价原则,规定了评价指标设置、等级划分与信用评价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信用评价机构、行政机关等评价主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的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自我评价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21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评价creditevaluation

对信用主体在某一时期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估,并用特定符号标明其信用状况的活动。

3.2

评价主体evaluationsubject

开展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的主体,包括信用评价机构、行政机关等。

4评价原则

4.1客观性

信息采集应合法、规范,评价数据应客观、真实、可靠。

4.2科学性

评价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评价过程规范,评价结果可信。

4.3公正性

评价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

4.4安全性

评价应遵循保密工作相关要求。

5信用评价规则

1

DB12/T1176—2022

5.1信用评价方法

5.1.1评价等级

5.1.1.1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计分方式,按照分值从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等级:

a)信用等级为A级的单位:在评价周期内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优秀,具有维持高水平消防安全领

域信用的主观意识、保障能力,并积极维护单位形象,承担社会责任;

b)信用等级为B级的单位:在评价周期内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良好,具有维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

的主观意识、保障能力,承担社会责任;

c)信用等级为C级单位:在评价周期内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中等,维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的主观

意识、保障能力尚可;

d)信用等级为D级单位:在评价周期内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较差,维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的主观

意识、保障能力较低,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不良信用信息,但不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

为;

e)信用等级为E级单位:在评价周期内消防安全领域信用差,不具备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的主观

意识、保障能力,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5.1.1.2信用评价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先定性后定量。定性评价见5.4、5.5。

5.1.2评分方法

5.1.2.1计分时,单位不存在D级、E级情形的,起评分为900分。单位存在D级、E级情形的,起评

分分别为699分、599分。

5.1.2.2加减分时,应对照附录A、附录B中所列加分、减分项,逐项进行核算。

5.1.2.3特殊信息按照衰减的原则进行计分。

5.1.3调级方法

5.1.3.1单位连续三个评价周期被评为A级,第四个评价周期默认为A级。

5.1.3.2单位存在D级、E级情形,评价结果分别不得高于D级、E级。

5.1.3.3升级时,上一周期单位评价结果为D级、E级,本周期评价结果逐级递升,不得跳级。降级

时,依据评定结果进行定级。

5.2信用评价周期

5.2.1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自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评价周期期满后方可参加下一周期评

价。新增登记满一年的单位可参与信用评价。

5.2.2单位发生消防领域有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的,评价主体应当及时动态调整信用等级。

5.3信用评价内容

5.3.1正面信用信息

主动开展信用承诺、提供消防公益服务、参加信用培训、受到消防领域表彰奖励、进行消防公益事

业捐赠、主动提升火灾防控能力、行政检查合格等。

5.3.2负面信用信息

负面信用信息是单位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等而产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被约

谈、曝光、向社会发布提示等行政管理信息,以及火灾信息、消防安全承诺未履行信息等涉及消防安全

的负面信用信息。

2

DB12/T1176—2022

5.4信用评价为D级的情形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评价直接从D级起评:

a)单位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

b)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或承诺失实

的;

c)单位对消防安全状况承诺失信的;

d)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执业、承诺失实行为;

e)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f)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g)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h)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发生人员伤亡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i)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j)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k)建筑施工单位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l)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m)单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拘留的。

5.5信用评价为E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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