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58-2020 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DB4401/T 58-2020 Function District Land Use Master Plann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广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3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01/T 58-2020
标准类型
广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20-06-08
实施日期
2020-07-01
发布单位/组织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20.40

B05

DB4401

广州市地方标准

DB4401/T58—2020

代替DBJ440100/T170—2013

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技术规程

Guidelineforformulatingthegenerallanduseplanoffunctionarea

2020-06-08发布2020-07-01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401/T58—2020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与定义.....................................................................................................................................................1

4总则.................................................................................................................................................................2

5准备工作.........................................................................................................................................................4

6实施评价.........................................................................................................................................................4

7基础研究.........................................................................................................................................................5

8规划编制.........................................................................................................................................................7

9成果要求.......................................................................................................................................................16

10规划成果审查与报批.................................................................................................................................18

附录A(规范性附录)数据单位要求............................................................................................................19

附录B(规范性附录)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20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应关系表...........................................23

附录D(资料性附录)有关建设用地规划采用的用地标准.......................................................................25

附录E(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控指标体系...........................................................................26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与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对照表...................................................27

附录G(规范性附录)规划文本附表............................................................................................................29

I

DB4401/T58—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DBJ440100/T170—2013《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转化确认而来,并

代替DBJ440100/T170—2013《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本标准与DBJ440100/T170—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提出/归口单位。

本标准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中山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黄金锋、董玉祥、华而实、林锡艺、周亮亮、郑延敏、陈曼盛、吴大放、林

辉、杨柳、王磊。

DBJ440100/T170—2013于2013年4月18日首次发布。

III

DB4401/T58—2020

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术语与定义、总则、准备工作、实施评价、基础研

究、规划编制、成果要求和规划成果审查与报批。

本标准适用于市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

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GB/J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TD/T1018—2008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TD/T1021—2009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TD/T1024—20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TD/T1035—2013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规程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功能片区function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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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地理区位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结构特征、主导产业类型、规划发展定位等因素划定

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空间发展区域。市可依据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功能片区的设置方案,报市人

民政府审批,并报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实施,划定功能片区范围。

3.2

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generallanduseplanoffunctionarea

在一定的功能片区内,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以区

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等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全面统筹安排。

3.3

规划基数landusedataofthebaseyear

在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对功能片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

换,形成的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

3.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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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区zoningbytheprimarylanduse

为指导功能片区土地合理利用、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应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划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

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等土地用途区。

3.5

建设用地管制区zoningforregulatingtheconstructiveexpansion

为引导土地利用方向、管制城乡用地建设活动所划定的空间地域。具体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

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种类型。

3.6

土地整治landconsolidationandimprovement

对低效、空闲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提高功能片区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是各类土

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的统称。

3.7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land-areabalancemechanismbetweentheurbanandruralsettlements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

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等措施,实现耕地不减少、

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目标的土地整理复垦活动。

3.8

“三规合一”coordinationofthreekindsofplans

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种规划基于城乡空间布局的衔接与协

调,现阶段主要是在协调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差异基础上,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

展规划的相关内容(以重点建设项目为代表)予以体现和落实。

3.9

环境承载力environmentalcarryingcapacity

在一定时期内,在维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环境资源所能容纳的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的大小。

4总则

4.1规划定位

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功能片区规划)是落实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指导村庄土

地利用规划编制及市土地利用、审批和监管的基本依据,应明确功能片区的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优化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切实保障城市重点发展功能片区的土地利用和协调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

利用。

4.2规划任务

功能片区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上级规划要求,研究确定规划期间土地利用

的方针、目标和调控措施,严格保护耕地等重要资源和生态用地,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落实

土地用途与空间管制,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具体任务包括:

a)总结评价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及相关工作情况;

b)落实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任务,协调上下级规划;

c)依据功能片区的功能定位,明确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制定区域土地利用政策,调控和指导土

地利用;

d)对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与主要用地规模进行安排,重点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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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用地、城镇用地等的规模和范围;

e)划定土地利用用途分区及空间管制区,制定管制规则;

f)确定土地整治的规模、范围和重点区域,安排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

g)分解下达村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h)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4.3规划范围

功能片区规划的范围为功能片区所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及规划期间围填海形成的土地。

4.4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10~15年,目标年应与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同时,规划期内应结合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出分阶段安排,重点安排近期(一般为3~5年)土地利用。

4.5编制依据

功能片区规划编制的依据为:

a)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与规范;

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专项规划及城乡总体

规划等相关规划;

c)依法组织开展并公布的相关调查与评价成果;

d)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的功能片区设置方案。

4.6编制主体

4.6.1功能片区规划编制的主体为功能片区所属行政区的区人民政府。

4.6.2功能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由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6.3承担功能片区规划编制的技术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

4.7编制方针与原则

4.7.1编制方针

功能片区规划编制应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层级衔接、专家领衔、公众参与和科学决策的工作

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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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编制原则

功能片区规划编制应坚持以下原则:

a)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b)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c)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d)加强土地生态建设,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e)加强规划间的协调,增强规划可操作性。

4.8编制程序

功能片区规划编制应依照以下程序:

a)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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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c)基础研究;

d)编制规划成果;

e)征询公众意见;

f)规划成果报批。

4.9其他要求

4.9.1功能片区规划应充分体现功能片区特点,处理好与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并与相邻功能

片区相协调。

4.9.2功能片区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基础数据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4.9.3功能片区规划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按附录A规定执行。

4.9.4功能片区规划成果应符合省、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的要求。

5准备工作

5.1组织准备

5.1.1功能片区规划编制应建立相应的决策机制、组织编制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并建立相关部门负

责人参加的规划编制协调和决策机构,指导规划编制工作。

5.1.2功能片区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前,应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或计划。

5.1.3功能片区规划编制应开展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宣传动员工作。

5.2技术准备

5.2.1基础资料调查:

a)根据功能片区规划需要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和规划目标,有针对性地收集行政区划、地质地理、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口状况、经济发展、社会民生、基础设施、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等方

面的资料;

b)功能片区规划基础资料应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社会经济等

方面的文字报告、数据、图件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c)应充分利用功能片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根据需要可开展功能片区的实地补充调查。

5.2.2规划基数确定:

a)应以合法审定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分类进行数

据转换,确定规划基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分类及其含义按附录B规定执行,土地规划用

途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应关系表按附录C规定执行;

b)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基础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基数的地类转换。

5.2.3基础图件准备

在规划基数确定的基础上,依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要求,编制功能片区规划底图。

6实施评价

6.1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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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结合功能片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评价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

及其原因,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建议。

6.2主要内容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内容包括:

a)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经济社会背景分析;

b)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分析;

c)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效益及其他重要影响分析;

d)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e)改进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建议。

7基础研究

7.1基础研究内容

功能片区规划编制中的基础研究包括:

a)基本问题研究,包括功能片区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需求预测分析等;

b)专项调查评价,包括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潜力调查与评价等;

c)重大问题研究,针对影响功能片区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7.2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7.2.1土地利用的自然、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条件与环境保护要求分析

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条件的基本特征以及影响土地利用的主要因素的分析,明确功能

片区土地利用的有利和不利条件。

7.2.2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及其变化的分析

包括功能片区不同类型土地的数量、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及其驱动因素的比较与分析,结合土地资源

条件分析各类土地的比例结构和分布,总结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变化的规律和特点。同时,要加强在重

点用地布局方面的研究,着重研究在有限规划指标下如何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化用地布局问题。

7.2.3土地利用程度和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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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状况、土地利用率、集约利用程度和土地产出水平进

行比较分析,包括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和生态效益分析。

7.2.4分析结果的综合概括

归纳总结土地利用现状的特点、问题及其原因,结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价,提出要解

决的土地利用重大问题及措施建议。

7.3用地需求预测

7.3.1土地利用需求预测的一般要求

功能片区土地利用需求的预测分析,应依据功能片区的功能定位及其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预期,并注

意与人口、经济等已有相关预测结果的衔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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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功能片区功能定位分析

功能片区功能定位的分析,包括定量(发展规模)、定性(城市性质)、定向(发展方向)、定形(空

间形态)四个方面,涉及不同尺度区域空间社会经济地位、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发展特色三个层次。

7.3.3功能片区经济社会发展预期分析

功能片区经济社会发展预期分析,包括功能片区经济总量、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产业结构、收入水

平、主要工农产品产能等方面的经济发展预期目标分析,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城镇人口、农村人口等

人口规模及结构变化以及社会发展预期指标的分析。

7.3.4用地需求预测

依据功能片区的功能定位,以经济社会发展预期为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上

级下达的规划指标和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对规划期间各类用地需求及布局发展趋势进行测算和分析。

各类用地的需求预测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a)建设用地需求。可结合实际采用以结构比例法、趋势分析法、定额法等方法。应用定额法预测

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关定额标准参照附录D要求执行;

b)农用地需求。可结合实际采用目标产能法、结构比例法等方法;

c)生态用地需求。在调查评价基础上,按照保护自然生态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确定。

7.4土地适宜性与利用潜力调查与评价

7.4.1土地适宜性评价

针对改变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的情况,评定土地对于特定用途的适宜性和限制性,为规划用途的确

定提供依据。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有针对性、持续利用、实用可行等原则。

7.4.2土地利用潜力调查与评价

针对某种用途,分析和测算在一定经济社会条件下土地资源所具有的潜在生产能力或利用能力,确

定各类土地的潜在供给量。重点调查和评价农用地整治潜力、建设用地利用潜力、废弃地复垦潜力和未

利用土地开发潜力等。相关评价技术与方法按GB/T28407—2012、GB/T28405—2012和TD/T1018—2008

的规定执行:

a)农用地整治潜力调查与评价。包括通过整治新增农用地的潜力,通过田块规整、田间基础设施

配套建设可增加的农用地潜力,通过工程、生物和耕作措施提高农用地生产能力的可能性及其

潜力,明确农用地整治潜力的空间分布;

b)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潜力调查与评价。包括调查与评价居民点用地集中布局与集约用地的整治

潜力、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而进行撤并改造的整治潜力、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补充

耕地的潜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潜力,明确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及补充耕地

潜力的空间分布;

c)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调查与评价。包括调查与评价盘活闲置土地的利用潜力、低效用地

的利用潜力,分析通过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优化和布局整合的利用潜力,明确城镇建设用地集约

利用潜力的空间分布;

d)工矿用地整治复垦潜力调查与评价。包括调查与评价工矿用地更新改造与集约利用的潜力、工

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潜力,明确工矿用地整治潜力的空间分布;

e)未利用地开发潜力调查与评价。包括分析与评价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适宜性和潜力,明确

未利用地开发潜力的空间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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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围填海造地潜力调查与评价。在国家海洋局规划成果划定的范围、规模和期限内,按照预定的

边界进行调查与分析,根据围填海开发利用限制因素和投入情况分析评价围填海造地潜力,明

确围填海造地潜力的空间分布。

7.5土地供需平衡分析

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需求预测、土地利用潜力评价等基础上,对功能片区各类用地的供需情

况和土地总供给、总需求进行汇总,并结合各类用地空间布局进行分析。

7.6重大问题研究

结合当地实际,围绕功能片区未来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主导产业发展及其土地利用战略选择、耕

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功能片区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优化、功能片区土地利用区域协

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功能片区的土地利用重大问题开展深入分析和研究,为功能片区规划决策提供

依据。

8规划编制

8.1一般规定

8.1.1功能片区规划的编制须经过论证,深化相关研究,突出功能区土地利用特点,完善规划内容,

编制规划文本、图件和说明,建立规划成果数据库。

8.1.2规划成果应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a)规划背景;

b)土地利用规划定位与目标;

c)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d)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e)土地利用用途分区与空间管制;

f)土地整治安排;

g)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安排;

h)村庄土地利用控制;

i)近期规划安排;

j)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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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规划实施措施制定。

8.2规划指导原则和目标确定

8.2.1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原则是规划期中功能区土地利用应遵循的原则。具体包括:

a)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

b)贯彻科学发展观对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的要求;

c)市级规划提出的指导原则和重点任务;

d)解决当地土地利用主要问题的需要。

8.2.2功能片区规划目标应符合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和可控性的要求,以定性和定量的形式体现,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土地利用规模调控目标;

b)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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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城乡用地布局优化目标;

d)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

e)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f)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目标;

g)土地整治目标。

8.3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8.3.1调整目的

调整各类用地的结构规模和比例,正确处理各类用地之间的关系,通过结构优化,实现在有限面积

上更大限度地利用土地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8.3.2调控指标

围绕规划目标,制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对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基础设施用

地等主要用地类型的规模和比例关系进行深入研究,统筹和协调各业用地矛盾,确定土地利用的约束性

和预期性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控指标体系按附录E要求执行。

8.3.3调整步骤

调整步骤如下:

a)明确结构调整的条件;

b)进行土地供需综合平衡;

c)提出结构调整供选方案;

d)开展多方案评价比较。

8.3.4调整方法

8.3.4.1对于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结构,应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

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基础上,将建设用地总量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适当

的范围内。

8.3.4.2对于城乡建设用地与基础设施用地的结构,应根据城乡聚落的规模和空间分布,结合区域基

础设施发展布局,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规模。

8.3.4.3对于城镇用地与农村居民点用地的结构,应根据人口城镇化预期、城镇规模变化对城镇人均

用地需求的影响、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变化对农村人均用地需求的影响以及农村土地整治潜力和可能性等

因素综合确定。

8.3.4.4对于耕地与其他农用地的结构,应在落实具体要求:

a)落实耕地保有量,农业结构调整不得减少耕地,土地整治应优先补充耕地;

b)充分利用荒山、荒坡等,调整园地种植规模,提高农民创收能力;

c)应严格控制林地、草地的减少;

d)因地制宜补充林地、草地,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8.4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控

8.4.1指标调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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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为指导,在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高标准永久基本农田的

基本要求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进行功能片区规划指标的分解,拟定各村庄的土地利用调控指

标,将功能片区的各项规划指标分解到村庄。

8.4.2指标调控原则

8.4.2.1建设用地指标分解的原则是:

a)保障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项目;

b)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c)总量控制、适度平衡。

8.4.2.2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用地指标分解原则是:

a)以现状为基础“应保尽保”;

b)考虑资源潜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c)综合考虑城市发展战略和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

8.4.3确定调控指标步骤

8.4.3.1参照土地需求预测与潜力评价,进行功能片区内各行政村的发展定位、经济社会发展及其各

类土地利用需求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利用潜力的评价。

8.4.3.2在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需求预测和土地利用潜力评价等基础上,对功能片区各村庄各类

用地的供需情况和土地总供给、总需求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确定用地指标分解方案。

8.4.3.3耕地保有量属约束性指标,应做好统一协调,指标分解时应从各地实际需求出发,并注意与

土地更新调查数据衔接,确保耕地保有总量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符合市规划要求。

8.4.3.4进行规划指标分解确定村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同时,要明确村庄土地利用的方向及有关政策。

8.5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8.5.1布局优化要求

8.5.1.1依据功能片区发展要求及其主导产业用地的数量、类型、分布等,以推进功能片区持续发展

为导向,进行土地利用布局的优化。

8.5.1.2在土地供需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提出功能片区土地利用布局的优化方案。应根据功能片区经

济社会发展预期、实施途径和规划保障措施的不同,提出多个备选方案。

8.5.1.3从土地利用布局优化方案实施的可能性、效益、保障条件、社会敏感性等方面,对备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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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选优,确定功能片区土地利用布局的优化方案。

8.5.2布局优化的原则与次序

功能片区土地利用布局优化的原则与次序是:

a)确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

b)优先安排永久基本农田;

c)协调基础设施用地;

d)优化城镇工矿用地;

e)拓展城乡绿色空间;

f)构建土地利用景观风貌。

8.5.3确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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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片区确定国土生态屏障网络用地的要求包括:

a)构建核心生态网络体系,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

b)维护自然山水格局,保持山体、水系自然地形地貌特征,作为生态网络的基本骨架;

c)落实市级规划确定的基础性生态用地的规模和布局,提出主要生态廊道与斑块的布局和功能要

求;

d)保护天然森林、湿地、滩涂,保护水源涵养区和地下水补给区,控制滨水地带的土地利用,保

护区域水生环境与水质;

e)保护乡土生物栖息地,保留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保护和恢复城乡连续的乡土生态环境

和生物廊道系统;

f)保护对人类活动和环境变化敏感的土地,限制自然保留土地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内的土地利用活

动类型和强度;

g)限制蓄滞洪区、风暴潮风险区等自然灾害危险区内的土地利用,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h)划定重要流域、重大灾害与重点污染治理区域,保障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8.5.4优先安排永久基本农田

功能片区优先安排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是:

a)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确定功能片区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

和增减数量,提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调整的规模、范围,拟定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

农田永久保护的实施措施;

b)协调好永久基本农田与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关系。交通沿线、城镇扩展边界外、独立工矿

与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原则上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c)在保持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集中的要

求,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适当调整。

8.5.5协调基础设施用地

功能片区协调基础设施用地的要求是:

a)依托城镇工矿用地的空间格局,按照便捷、安全、高效的原则安排基础设施用地,确保交通等

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的空间分布与人口经济的空间集聚相协调;

b)根据市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统筹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地方基础设施项目,

安排基础设施用地布局;

c)与市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相衔接协调各类交通用地布局,以改建扩建为主充分利用原有线路和存

量基础设施用地;预留交通走廊,尽量并线安排,减少对国土空间的分割;

d)水利设施用地应以改善区域水土资源配置为主要导向,围绕城镇工矿和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合理

布局,兼顾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

8.5.6优化城镇乡工矿用地

功能片区优化城镇乡工矿用地的要求是:

a)根据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市域空间发展战略,确定发展的主要方向,明确区域内各片区的发展定

位、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

b)依托现有城镇和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合理布局新增城乡工矿用地,形成大城市组团发展、中小

城市紧凑发展、小城镇集聚发展的格局;

c)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在城乡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

d)具有高污染、危险性的工矿与仓储用地,应当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地区保持安全距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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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58—2020

为独立建设用地安排。高污染性工业用地布局要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

e)优化城乡用地空间布局。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在大面积连片城

镇建设用地间穿插布局一定规模的绿色生态空间。

8.5.7拓展城乡绿色空间

功能片区拓展城乡绿色空间的要求是:

a)将生态网络建设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现有自然保护管理体系相

结合,形成多样化的绿色生态空间;

b)保护林地资源、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的对林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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