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4811-2024 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
DB34/ 4811-2024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4年05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CCSZ6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4811—2024
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particulatematterforconstructionsite
2024-05-22发布2024-08-01实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DB34/481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红、秦志勇、汪水兵、洪星园、陈刚、朱森、吴蕾、钱靖、程亚徽、王馨琦、
卫尤文。
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8日批准。
I
DB34/4811—2024
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施工场地颗粒物监测点浓度限值、达标判定依据,以及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实
施与监督等,适用于安徽省全域施工场地颗粒物的控制与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施工场地颗粒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涉及施工场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工程设计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63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126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施工场地constructionsite
各类建筑施工过程中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产生扬尘的作业区域。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公
路建设施工、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园林施工、水利施工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场地。
3.2
总悬浮颗粒物totalsuspendedparticles(TSP)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μm的颗粒物,简称TSP。
[来源:GB3095—2012,3.2]
3.3
监测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monitoringpoint
3
监测点自整时起依次顺延15分钟的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μg/m。
4排放控制要求
4.1施工场地所处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不大于300时,执行表1的控制要求。
4.2新建施工场地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浓度限值,现有施工场地自2025年1月1日起
执行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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