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777-2023 林长制工作规范

DB36/T 1777-2023

江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T 1777-2023
标准类型
江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9-18
实施日期
2024-03-01
发布单位/组织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省林业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西省林长办公室、吉安市林业局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

CCSB60

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1777—2023

林长制工作规范

Workspecificationofforestchiefsystem

2023-09-18发布2024-03-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6/T1777—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组织体系............................................................................2

5源头管理体系........................................................................4

6制度保障体系........................................................................7

7目标考核体系.......................................................................11

8智慧管理体系.......................................................................11

附录A(资料性)林长制公示牌参考样式...................................................13

附录B(资料性)三单一函参考样式.......................................................15

参考文献..............................................................................17

I

DB36/T1777—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林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林长办公室、吉安市林业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齐发、傅雪罡、郑孝强、张人伟、丁鸿翔、罗忠华、王仁贵、谢福传、黄素

坊、李建中、贺敏、蒋勇、杜禹延、赵雷、童永庆、朱志锋、卓巧红、邹云燕、黄冬如、曾广芝、

康建国、翁汉林、杨松柏、王梅。

II

DB36/T1777—2023

林长制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林长制的术语和定义、组织体系、源头管理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目标考核体系、智

慧管理体系。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林长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6/T380归档文件整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林长制forestchiefsystem

在明确的区域内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由其对区域内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予

以统筹指导、监督协调的制度。

3.2

林长forestchief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林长、副

林长的统称。

3.3

林长办公室officeofforestchiefsystem

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3.4

林长制责任单位responsibledepartmentofforestchiefsystem

与林长制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5

“一长两员”onechiefandtwoworkers

林业资源网格化源头管理体系中的村级林长、监管员和护林员。

3.6

监管员supervisor

监管责任区内的森林、林地、湿地、草地等林业资源及护林员,并对护林员发现林业资源问题进行

核实处置的乡镇(街道)或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

1

DB36/T1777—2023

3.7

护林员forestranger

对责任区内林业资源进行巡护的人员。

3.8

巡林forestpatrol

各级林长通过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发现并协调解

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问题。

3.9

“三单一函”threelistsandoneletter

林长责任区林业资源清单、问题清单、工作提示单以及重点难点问题督办函。

3.10

总林长令orderofthehighest-levelforestchief

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部署,推进林长制工作,由总林长签署的推进本地林

业资源保护发展的指令。

4组织体系

4.1组织架构

4.1.1林长

4.1.1.1林长分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

4.1.1.2省、设区的市设立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分别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设立林长,

由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分管(对口联系)林长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4.1.1.3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分别由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设

立林长,由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担任。

4.1.1.4乡镇(街道)设立林长和副林长,乡镇(街道)党委负责人担任林长,乡镇(街道)政府主

要负责任人担任第一副林长,其他负责人担任副林长。

4.1.1.5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林长,其他村(社区)干部担任

副林长。

4.1.1.6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林长由同级总林长会议根据总林长提名确定,乡镇(街道)、

村(社区)林长、副林长由县(市、区)总林长会议根据总林长提名确定。

4.1.2林长办公室

4.1.2.1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林长办公室作为承担林长制日

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4.1.2.2乡镇(街道)应组建林长办公室,由分管林业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4.1.3责任单位

4.1.3.1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应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明确林长制责任单位。

注:林长制责任作单位一般由组织、宣传、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

审计、统计、林业等部门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2

DB36/T1777—2023

4.1.3.2责任单位指定1名具体负责(或对口)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联络员,名单报同级林长办公室

备案。

4.2工作职责

4.2.1林长

4.2.1.1省、设区的市总林长、副总林长

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组织领导本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b)对责任区内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

c)开展巡林工作;

d)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内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4.2.1.2省、设区的市林长

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督促指导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

b)开展巡林工作;

c)协调解决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4.2.1.3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

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组织领导本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督促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推动林

业改革、林业发展规划实施,组织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任务;

b)对责任区内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内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

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c)统筹推进以村级林长、监管员、护林员为主体的林业资源源头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林业资源

网格化、数字化管理。

4.2.1.4县(市、区)林长

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督促指导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b)推动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

c)开展巡林工作;

d)协调解决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4.2.1.5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

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协调做好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相关工作,督促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b)开展巡林工作,督促指导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监管员、护林员履行职责;

c)督促指导林权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指导经营主体发展林业生产;

d)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

4.2.1.6村(社区)林长、副林长

3

DB36/T1777—2023

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开展巡林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并向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或者相

关部门报告;

b)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情况,协助做好森林防火等林业防灾减灾工作;

c)督促指导林权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d)监督护林员做好巡护;

e)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

4.2.2林长办公室

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拟定林长制相关制度,制定、实施林长制工作计划;

b)承担林长制相关会议、调度督导、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公开等工作;

c)督促落实总林长会议、林长会议布置的工作;

d)承担同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巡林的相关具体工作,向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提供责任

区林业资源清单、问题清单、工作提示单以及其他巡林资料,将巡林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相关单

位处理;

e)推动林长制工作规范化、数字化建设。

4.2.3责任单位

应履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巡林工作;

b)向林长办公室提供涉及林业资源方面的调查监测、案件查处、生态红线保护、自然资源资产

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森林火灾灾害调查等相关数据、信息;

c)加强与林长办公室的工作对接,及时处理由林长办公室转办的工作;

d)协助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履职尽责。

4.3责任区划分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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