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298-2012 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DB35/T 1298-2012 DB35/T 1298-2012 Code for the Management of Pressure-Vessel Special Equipment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2年1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福建省特种设备协会、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阳电业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孙贞坚、林辉、黄学斌、黄贤祖、潘崔、陈颖峰、顾克宏
- 出版信息:
-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1-010
J04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1298—2012
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Thepressurespecialequipmentusingmanagementstandard
2012-11-02发布2013-02-01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5/T1298—201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4
5组织与保障.......................................................................11
6评价与改进.......................................................................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14
I
DB35/T1298—2012
前言
为规范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福建省特种设备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特种设备协会、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华阳电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贞坚、林辉、黄学斌、黄贤祖、潘崔、陈颖锋、顾克宏。
II
DB35/T1298—2012
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组织与保障、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3安全色
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承压类特种设备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并包
括其所用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具体由《特种设备目录》
规定。
3.1.1
锅炉
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
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
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1.2
压力容器
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
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
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氧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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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T1298—2012
3.1.3
压力管道
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
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1.4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流量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安全联
锁保护装置,通常指安全阀、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
烧连锁保护装置、液位计、爆破片、紧急切断阀、过流保护装置、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气瓶瓶阀、气
瓶减压阀、液位限制阀、氧舱测氧仪、超压限制装置、测压调压装置、检漏装置、阴极保护装置等。
3.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自然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
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共有产权的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
相关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产权共有人聘请或委托法人或其它组织进行管
理的,受委托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并承担当相应法律
责任的,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使用单位。
3.3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为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政府部门运用行政资
源,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行政管制的活动。
3.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进行资格审核、特种
设备使用登记、事故调查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行政行为。
3.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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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
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的无损检测等活动。
3.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控活动的总和,包括特种设备选型、采
购,安装(修理改造)的质量控制,操作规程执行,检验检测,操作人员培训教育及取证持证,设备使
用登记及建档,应急准备与演练,事故上报,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管理活动。
3.5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检验数据文件以及产品竣工图纸,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文件应由制造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签署。
3.6
监督检验
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在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
验。
3.7
监督检验证明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通过监督检验,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特种设备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
文件。
3.8
定期检验
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或者相关检验规程
允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的年度检查,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
属于强制性的检验。
3.9
主要负责人
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
及其他主要领导人员。
3.1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3
DB35/T1298—2012
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
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持有《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
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3.11
安装
把特种设备部件组装成完整产品或者将特种设备整体就位于使用场所的过程。
3.12
改造
改变原特种设备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致使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活动。
3.13
重大维修
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主要受压元件,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
活动。
3.14
严重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本身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a)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非法生产(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
b)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c)缺少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d)使用已报废或经检验检测为不允许使用的特种设备;
e)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3.15
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作安
全和环保技术处理后予以解体(破坏),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4基本要求
4.1购置特种设备
4.1.1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企业制造,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4.1.2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用途、工作环境和使用频率等提出使用条件要求,选择适应条件要
求的特种设备。
4.1.3购置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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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HG/T 3321-2012 硫化橡胶弹性模量的测定方法 2012-05-24
- JB/T 7843-2013 电刨 2013-11-25
- NB/T 32017-2013 太阳能光伏水泵系统 2013-11-28
- SY/T 6958-2013 低温石油钻机和修井机 2013-11-28
- JT/T 769-2009 公路工程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2009-12-23
- MH/T 9004-2013 飞机燃油系统及部件的结冰试验 2013-03-13
- HG 30010-2013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2013-12-31
- NB/T 42017-2013 往复式内燃燃气发电机组 功率和燃料消耗率换算方法 2013-11-28
- NB/T 47035-2013 工业锅炉系统能效评价导则 2013-11-28
- JB/T 20005.4-2013 玻璃输液瓶轧盖机 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