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1108-2024 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DB15/T 1108-2024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1108-2024
标准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5-31
实施日期
2024-07-01
发布单位/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020

CCSL7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1108—2024

代替DB15/T1108-2017

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Standardforpubliccreditlnformationdisclosuremanagement

2024-05-31发布2024-07-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5/T1108—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T1108-2017《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与DB15/T1108-2017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1,2017年版的1)的内容;

b)更改了公开机构职责(见5,2017年版的5)、公开范围(见6.1,2017年版的6.1)、公开

方式(见6.2,2017年版的6.2)的内容;

c)增加了公示信息隐私保护(见6.3);

d)增加了公开内容(见7);

e)更改了公开途径(见8,2017年版的7)的内容;

f)增加了异议处理(见9)、信用修复(见10)。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本文件的主要起草人:商显刚、乌尼特、王啸然、浩旭日、陈植霖。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DB15/T1108-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15/T1108—2024

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机构、范围、途径等。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管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

GB/T27004合格评定信息公开原则和要求

DB15/T1110公共信用信息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22117和DB15/T11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应遵循合法、规范的原则,符合GB/T27004的规定。

5公开机构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工作,具体公共信用信

息公开职责包括:

a)具体承办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事宜;

b)维护和更新公共信用信息;

c)按照行政权责清单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6公开范围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

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各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

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法公开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基础信息、增信信

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等5类公共信用信息;

1

DB15/T1108—2024

b)信息主体的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公示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公示期限自涉及失信行为的行

政处罚决定生效或者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方式

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方式包括:

a)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开;

b)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公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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