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436.3-2008 机械电气安全 电敏防护装置 第3部分:使用有源光电漫反射防护器件(AOPDDR)设备的特殊要求

GB 19436.3-2008 Electrical safety of machinery—Electro-sensitive protective equipment—Part 3: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Active Opto-electronic Protective Devices responsive to Diffuse Reflection(AOPDDR)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4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9436.3-2008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8-06-19
实施日期
2009-06-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工业机械电气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31)
适用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传感功能使用有源光电漫反射防护器件(AOPDDRs),用于机械安全防护的电敏防护装置(ESPE)的设计、制造和试验的附加要求。对那些确保装置达到适宜安全性能的要求给予了特别的关注。ESPE可以包括一些可选的安全功能,选择功能的要求在本部分的附录A和GB/T 19436.1-2004附录A中均给出。 本部分只限于ESPE的功能,不规定检测区的尺寸或结构以及在任何特殊应用中危险部件的布局,也未规定构成任何机械的危险状态。 AOPDDR是具有二维检测区的检测器件。由发送器元件发射近红外线照射检测区,当发射的光线遇到物体(例如人或局部人体)时,一部分射线由漫反射方式反射到接收器,这样就可以检测到区域内的物体。 注: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考虑传感器使用的局限性。例如: ——产生镜面反射(特殊)的物体,如果其漫反射值低于 “黑”试块的规定值,该物体可能无法被检测到; ——检测障碍物的最小反射系数是基于人的衣着来确定的。物体的反射率低于本部分的估量值时,该物体则可能无法被检测到。 本部分不适用于辐射波长在820 nm~946 nm范围以外的AOPDDR,以及不是由自身发射光线的那些AOPDDR。对于使用辐射波长在该范围以外的传感器件,本部分可作为指南使用。另外,对于标称检测能力在50 mm~100 mm范围以外的AOPDDRs也不适用于本部分。 本部分可能与那些非人体保护的应用有关,例如:保护机器或产品免于机械性损坏。在这些应用中,比如:需要由传感功能来检测的物体具有不同于人体和衣物的特性时,可能还需要附加一些要求。 本部分不涉及电磁兼容性(EMC)发射要求。 那些只具有一维、点光源距离测量的光电器件,例如接近开关等,也不在本部分讨论范围之内。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北京机床研究所、北京和利时电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凯恩帝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凯达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起草人:
黄祖广、王健、黄麟、杨洪丽、何宇军
出版信息:
页数:40页 | 字数:6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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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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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电气安全电敏防护装置

第部分:使用有源光电漫反射

防护器件()设备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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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6149632001IDT

20080619发布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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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Ⅲ

引言Ⅳ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功能、设计和环境要求2

4.1功能要求2

4.2设计要求2

4.3环境要求5

5试验7

5.1概述7

5.2功能试验7

5.3故障条件下的性能试验10

5.4环境试验10

6标识标志和安全使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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