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044-201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规范
DB11/T 1044-2013 Earthquake emergency shelter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3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20.25
P15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044—201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规范
Operationandmanagementcodeforemergencyshelterforearthquake
disasters
2013-12-20发布2014-04-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1044—2013
目次
前言................................................................................III
引言.................................................................................IV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日常运行管理.......................................................................1
5场所启用...........................................................................4
6场所运行服务管理要求...............................................................5
7场所运行结束.......................................................................8
附录A(资料性附录)疏散路线图.....................................................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安置区域图.....................................................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示意图设计要求.........................12
附录D(资料性附录)基本急救药品及医疗器械目录.....................................13
附录E(资料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社区特殊帮助人员登记表.........................14
附录F(资料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清单表.......................15
附录G(资料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物资(装备)接收、拨付登记表...................16
附录H(资料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伤病人员登记表.................................17
附录I(资料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每日情况调查表.................................18
附录J(资料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临时志愿者招募登记表...........................20
参考文献.............................................................................21
I
DB11/T1044—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地震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地震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地震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赟、胡平、杨国宾、张敬军、宋国建、苗崇刚、吴卫民、李妍、张丽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11/T1044—2013
引言
为规范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能力,最大程度地发挥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效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化建设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运行管理。以保障地震应
急避难场所的及时启用及功能运转,指导民众的疏散安置行动,以达到民众迅速、安全、有序地疏散和
妥善安置的目的。
本标准是在充分借鉴,并吸取了国内外震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用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
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制定而成。
III
DB11/T1044—2013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日常管理、场所启用、安置服务项目、场所
运行结束等工作的内容和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运行管理,应对其他灾害事件的场所运行管理亦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T23648社区志愿者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指南
DB11/22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shelterforearthquakedisasters
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
活的安全场所。
[GB21734—2008,定义3.1]
3.2
疏散路线routeofescape
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的避险路径。
3.3
特殊帮助人员specialassistancepersonnel
需要他人给予帮助进行疏散安置的人员。如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婴幼儿、轻症伤(病)员等。
4日常运行管理
4.1场所管理
4.1.1场所管理制度
1
DB11/T1044—2013
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制定如下场所管理制度:
a)应建立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及检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检修,
及时消除隐患;
b)应建立场所及场所内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c)应建立场所与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单位的运行协作联动保障制度;
d)应建立向政府报告制度,定期报告自查情况。
4.1.2场所检查
4.1.2.1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每3个月至少应开展一次场所设施设备及物资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记录。
4.1.2.2场所主管部门每年对场所至少应检查1次。内容包括:
a)场所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b)场所设施维护情况;
c)场所物资储备情况;
d)场所疏散安置预案制定及更新情况;
e)场所宣传及演练情况。
4.2场所设施设备管理
4.2.1场所设施设备配置
4.2.1.1应依据场所所属类别,按照GB21734—2008第6章、第7章的规定配备设施设备。
4.2.1.2场所所需移动厕所、供水车、自制水设备、应急电源(发电设备)等设施设备,应明确提供
部门、单位。
4.2.2场所疏散安置示意图
4.2.2.1场外疏散路线示意图的要素应包括:场所范围,需到场所进行安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
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单位,疏散路线,方位指示图标,图例,比例尺。具体要求参见附录A、
附录C。该图应设置在被疏散民众所在地区的显要位置。
4.2.2.2场所安置区域示意图的要素应包括:场所范围、设施位置、篷宿区区域、方位指示图标、图
例。具体要求参见附录B、附录C。该图应设立在场所各出入口的两侧位置。
4.2.3场所标志
4.2.3.1场所指示标志牌的设置位置及高度,应符合DB11/224的规定。
4.2.3.2场所标志牌、场所内道路指示标志牌和场所设施功能指示标牌,应保持外形完好、图形清晰、
指示方向准确。
4.2.3.3标志牌应牢固安装,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4.2.4场所出入口及通道
4.2.4.1场所出入口应保持通畅,封闭式场所保证出入口应能随时开启。
4.2.4.2场所内主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占用或堵塞。
4.3物资管理
4.3.1物资种类
2
DB11/T1044—2013
4.3.1.1场所民众疏散安置所需物资分为:基本生活物资、基本医药物资、疏散安置用具。
4.3.1.2基本生活物资主要包括:
a)篷宿用品。如帐篷、棉被、彩条布、蚊帐、睡袋、折叠床等;
b)食品及饮用水。如方便面、压缩饼干、矿泉水等;
c)生活用品。如简易照明灯、手电筒、蜡烛、餐具、雨具、电池、电热水壶、暖水瓶、毛巾、卫
生纸等;
d)母婴用品。如奶粉、奶瓶、纸尿布、妇女卫生用品等。
4.3.1.3基本医药物资主要包括:
a)常用药品。如感冒发热药、防暑降温药、止泻药、镇痛药、抗感染药、止血药、伤口清洗及消
毒药、降压药等。相关内容参见附录D;
b)常用医疗器械。如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夹板、三角巾、动(静)脉止血带、创可贴、绷
带卷、胶布、脱脂棉签(花)等。相关内容参见附录D;
c)卫生防疫药械。如消毒药械、杀虫、灭鼠药械等。
4.3.1.4疏散安置用具主要包括:
a)疏散用具。如手持喇叭、哨子、应急照明灯具、收音机、应急通讯设备、折叠担架、警示带等;
b)安置工具。如灭火器材、锤子、铲子、铁锹、斧子等。
4.3.2物资储备
4.3.2.1场所可按场所类别,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储备适量物资。
4.3.2.2可与场所周边商场、超市、加油站、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资供应机制,采取签订协
议等方式,明确救灾物资储存、供应的工作职责及流程。
4.3.2.3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做好场所内储备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维护更新机制),
定期抽查(检查),提出储备物资更新建议。
4.4预案制定
4.4.1编制内容
场所疏散安置预案主要内容,应说明场所及周边基本情况、安置民众范围及数量、明确组织机构、
职责分工、场所疏散安置图、场所开启和关闭条件、疏散安置行动的内容、程序及措施。
4.4.2基础信息搜集
需要搜集的基础信息内容包括:
a)本地区主要危险隐患点的位置及数量;
b)场所安置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常住和流动人口数量、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数量、特殊帮助人员
信息(相关内容参见附录E);
c)场所周边资源分布,如商场、超市、医院、诊所等,可对民众疏散安置工作给予帮助的资源;
d)场所储备物资情况。相关内容参见附录F;
e)场所疏散安置指挥部、上级指挥机构的人员联络方式。
4.4.3疏散线路设计
应设计民众疏散路线,路线的设计应本着安全、就近、快捷的原则。
3
DB11/T1044—2013
4.4.4场所使用区域划分
将场所使用区域分为功能区域和安置区域。在场所功能区域,拟定物资供应点、医疗救护点、垃圾
存放点等功能点;根据场所面积、疏散人数、民族、宗教信仰等情况,将场所安置区域划分成多个篷宿
区。
4.4.5组织机构
4.4.5.1场所应设立由政府工作人员、社区(村)负责人、场所管理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场所疏散安置
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管理民众疏散安置工作。
4.4.5.2场所疏散安置指挥部应下设协调联络组、人员疏散组、医疗防疫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
组、宣传教育组等工作组。各组任务如下:
a)协调联络组。对外通讯联络、场所情况统计报告、志愿者招募;
b)人员疏散组。民众疏散通知与引导、场所内安置民众登记、失散人员的登记与查询等相关工作;
c)医疗防疫组。场所内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工作;
d)治安保卫组。场所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e)后勤保障组。场所指挥管理设施保障、安置民众住宿保障、民众生活物资的管理与供应、垃圾
处理及环境卫生维护、宠物安置工作;
f)宣传教育组。抗震救灾信息通告、减灾知识宣传工作。
4.4.6编制要求
4.4.6.1预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应急预案,充分考虑场所疏散地区实际情况及场所安置
人员的特点,制定场所疏散安置预案。
4.4.6.2场所疏散安置预案,应根据情况变化或在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更新。
4.5宣传教育
4.5.1应在社区通过宣传栏、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家庭公示应急预案、辖区内场所疏散安置示意图等。
4.5.2可通过组织专题讲座、播放视频等形式,经常性地开展地震科普、地震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或技能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a)疏散避险。包括了解避震安全区域、躲避动作要领、疏散信号通告形式、疏散路线、场所内
安置区域位置、疏散安置程序等;
b)自救互救。包括包扎、止血、固定、人工心肺复苏等基本急救技能,伤员搬运、基本营救工
具、基本急救药品及器材的使用方法;
c)次生灾害处理。包括断电方法、火灾初步处理、各种灭火器具的使用、躲避浓烟烈火伤害的方
法。
4.5.3每年至少应开展1次场所地震疏散安置演练。
5场所启用
5.1启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场所应启用:
a)政府下达场所开启指令;
b)地震等灾害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或建筑物损坏,或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4
DB11/T1044—2013
5.2场所开启
5.2.1室外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
a)迅速检查场所内建筑物及设施情况,对不能使用的建筑物及设施做标识,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场
所指挥部;
b)开启场所所有进出口及场所设施设备;
c)组织人员对不能使用的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5.2.2室内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
a)应迅速检查场所建筑物及设施设备情况,确认安全后,开启场所;
b)如场所建筑物出现墙体开裂等不安全的情况,应在建筑物出入口处做设置标识,告知民众此建
筑不能进入避难;
c)将本场所相关情况报告场所指挥部,待专业人员进行建筑物鉴定确认安全后,开启场所及设施
设备安置民众。
5.3民众入场
5.3.1.1接到市或区(县)政府下达的启用场所和疏散安置民众的命令后,基层组织及单位应立即采
取用多种方式通知方式告知并引导人员疏散。
5.3.1.2疏散引导人员应迅速到达指定位置,或采取边引导、边就位的方式,按照疏散路线,将民众
引导至场所内指定安置区域。
5.3.1.3民众入场过程中可依托临时医疗点开展伤员紧急救护,对特殊帮助人员进行帮扶。
6场所运行服务管理要求
6.1基本生活保障
6.1.1住宿设施
工作内容包括:
a)按照GB21734—2008,6.1.1和7.3的规定配置民众住宿设施;
b)应优先为“三孤”人员及有特殊护理需求的特殊帮助人员提供住宿设施;
c)宜在室内场所住宿区域内以户为单位设置隔断,减少相互干扰。
6.1.2物资供应
工作内容包括:
a)应由场所物资储备点或临时设置的物资储备点统一保管物资,并指定专人看守和管理。应随时
检查物资储存情况,避免物资受潮、霉变等,注意防火、防盗;
b)物资接收、拨付应及时登记造册,相关内容参见附录G。剩余物资应每日进行数量清点、核对;
c)生活物资、医疗物资应分类进行清点、登记、发放;
d)救灾物资领取应采取实名制,领取人当场签字;
e)应建立物资发放登记簿,并定期公示;
f)物资供应量应满足民众最低生存需要;
g)应由专人负责维持物资发放秩序、监督物资发放;
h)应优先为特殊帮助人员提供食品、药品等物资。
6.2配套服务措施
5
DB11/T1044—2013
6.2.1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服务
工作内容包括:
a)伤员救护。应对场所内伤员进行救治并登记(参见附录H);对重伤员进行初步处理,联络并
协助重伤员的转运;
b)医疗诊治。应设置临时医疗点及医疗急救车组,提供医疗诊治,发放药品。为特殊帮助人员提
供专门的医疗服务。每日定时开展场所内医疗巡诊;
c)心理危机干预。应设立心理咨询室,采取集体讲座、个体辅导、集体心理干预等措施,向场所
内受灾民众,宣传心理应激和心理健康知识,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d)个人卫生防护宣传。倡导饮用经煮沸消毒过的水,或直接饮用瓶装水;瓜果、蔬菜避免生食;
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等内容;
e)疫情监控及报告。应随时监控场所内人员及动物疫情,发现疫情立即报告;协助开展疫苗接种
工作;
f)应定期对篷宿区、卫生间、垃圾点和宠物饲养区喷洒药物,进行消毒处理;
g)应对暴露在外的饮用水源及生活污水定时投放药剂,进行消毒处理;
h)应采取喷洒或放置药物、黏蝇纸、抓捕工具、发放苍蝇拍等方式,控制蚊虫孳生及鼠类活动。
重点对蚊蝇孳生地的厕所和垃圾点喷洒药物;
i)食品卫生监督。应对场所内的食物、饮用水源等卫生情况进行定期监测、检查。
6.2.2通信服务
工作内容包括:
a)指挥联络。应设立临时通讯点,确保疏散安置指挥部与上级政府指挥机构的通信畅通;
b)可设立临时通讯服务点,设置台式电话,为民众提供长途及本地通话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提
供无线上网服务。
6.2.3治安管理
工作内容包括:
a)场所秩序维护。可利用场所监控设施,对场内治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分散密集人群,化
解纠纷;
b)场内重点目标安全防范。应对场内重点目标,如指挥场所、物资储备点、临时性金融营业网点、
供电设施等地点进行安全防范;
c)应开展场内夜间治安巡逻,防范夜间治安案件的发生;
d)火灾预防及处置。应对场所用火、用电情况等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每10顶帐篷设立1处灭火
器设置点,配备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至少2具;
e)处理治安案件;
f)宜组织相关法律咨询,为民众关心的如赔偿、房屋车辆等的受损认定、保险理赔、继承等法律
问题进行解答,提供咨询建议。
6.2.4环境卫生管理
工作内容包括:
a)卫生间、沐浴间每日应定时清扫,人员密集度高时增加清扫次数;
b)垃圾点应定时清理,做到当日垃圾,当日清空;
c)对医疗废弃物集中收集、存放,不与生活垃圾混放、混装,配合专业机构人员进行安全处理。
6
DB11/T1044—2013
6.2.5失散人员登记查询
工作内容包括:
a)应设立失散人员登记查询工作点,设置人口查询登记薄,登记被查询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
等个人信息和查询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b)应通过建立失散人口查询平台、设立寻亲热线电话、与其他场所建立联系等方式,共享人口查
询信息;
c)应随时在场所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查询信息,便于民众查询。
6.2.6宠物安置
工作内容包括:
a)宠物不得带入室内场所;
b)有条件的避难场所可在室外为宠物设立单独饲养区域,并搭建围栏。定时为宠物提供食品,进
行卫生清扫;
c)应对饲养的宠物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宠物类别、主人姓名等。
6.3安置行动管理
6.3.1指挥管理设施
工作内容包括:
a)Ⅰ、Ⅱ类场所启用指挥管理设施。Ⅲ类场所,设置场所指挥机构工作站,按照场所指挥部的设
置,下设分工作站,搭建工作站帐篷。场所类别参照GB21734—2008,第4章的规定。工作
站周围应设立机构标识;
b)以社区(村)为单位,宜设立至少1个分工作站;
c)工作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用具。
6.3.2安置人员登记
工作内容包括:
a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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