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778-2020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

DB63/T 1778-2020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specifications for pollutant-affected construction projects

青海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1778-2020
标准类型
青海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4-08
实施日期
2020-05-01
发布单位/组织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

Z04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1778—2020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

2020-04-08发布2020-05-01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63/T1778—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环境监理工作范围..................................................................2

5环境监理工作时段及工作程序........................................................2

6环境监理工作方法..................................................................3

7环境监理工作内容..................................................................3

7.1建设准备阶段..................................................................3

7.2建设阶段......................................................................5

7.3调试阶段......................................................................7

7.4竣工验收阶段..................................................................8

8其他..............................................................................8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监理工作程序流程图..........................................9

附录B(规范性附录)环境监理工作用表...............................................10

I

DB63/T1778—2020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煜、王洪海、胡青、孔德龙、张文彬、王辉、王锋、孟园波、张伟、鄂涛涛、

刘刚、赵洪玮、邓生雪。

本标准由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实施。

II

DB63/T1778—2020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术语和定义、工作范围、工作时段及工作程序、工作

方法及工作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DB63/T1109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导则

3术语和定义

DB63/T11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

指主要因污染物排放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

3.2

环境保护目标

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需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的对象。

3.3

单项工程

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环保工程。

3.4

审核

是贯穿于整个环境监理过程的监理方法,具体指由环境监理人员对参建各方提供的环境保护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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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1778—2020

料进行审查、确认的监理行为。

3.5

核算

是用于定量判定的环境监理方法,具体指由环境监理人员对参建各方提供的环境保护相关资料进行

计算、分析并依据标准规范做出判定结论的监理行为。

4环境监理工作范围

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

目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以新带老、上大关小、总量置换”和其它环境保护事项。

5环境监理工作时段及工作程序

环境监理工作具体起止时间由合同约定。环境监理工作时段应包括建设准备阶段、建设阶段、调试

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详细工作程序流程见附录A。各工作时段环境监理单位应开展下列工作:

a)建设准备阶段:

1)组建环境监理项目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和设备,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2)设计批建符合性研判。如发生重大变动,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编制和环境监理单位的内部审查工

作,并提交建设单位审批。

b)建设阶段:

1)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依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编制《旁站内容告知书》(见附录B表B.1),

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于各标段开工前交由施工单位签收。施工单位应于旁站内容

施工前48小时通知环境监理项目部组织开展旁站;施工单位未通知环境监理项目部组织

开展旁站监理擅自施工的,环境监理项目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检验、委托第三方检验

等;

2)项目配套环保工程的单项工程开工前,环境监理项目部应审核施工单位填报的《环保工程

开工报审单》(见附录B表B.2),经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

可开始施工;

3)主要环保设备进场前,采购方应提前至少24小时通知环境监理项目部参加工程监理组织

的进场验收,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与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进行核查;

4)单项环保工程建成后,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监理组织的竣工预验收,出具专业验收

意见。

c)调试阶段:巡视环保设施的调试过程,检查缺陷改造要求的落实。

d)竣工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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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环境监理单位应对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2)整理、移交环境监理档案。环境监理项目部应按照GB/T11822的规定,组织开展监理档

案的整理、自检工作,并于项目环保专项验收前移交至建设单位。

6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6.1环境监理项目部采取巡视检查、旁站、见证、会议、协调、培训、记录、文件、跟踪检查、工作

报告、审核、核算等方法开展工作,具体内容按DB63/T1109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a)审核。应对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计划性文件、应急预防性文件、问题整改落实文件等开展审核。

b)核算。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环境监理项目部应进行核算:

1)设计文件相关技术参数的核算,明确设计文件与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符合性;

2)项目主体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设施发生变动后,应核算变动后的技术参数,明确变动后污

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符合性;

3)项目建设期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和发布新标准时,应参与核算并及时告知建设单

位。

6.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监理项目部应签发暂停令:

a)施工方案未通过环境监理项目部审核已开始施工的;

b)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但未履行环保手续的;

c)调试过程中发生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d)建设期发生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的。

7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7.1建设准备阶段

环境监理项目部应于进场后及时收集现有工程设计文件并跟踪项目后续设计进程,审核项目建设地

点、内容、规模、工艺、总平面布置、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

其批复文件的符合性。填写《设计文件审核记录表》(见附录B表B.3)。同时应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发布的有关界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规定和原则,认定变动性质,给出环境监理意见。

a)水污染防治设施:

1)环境监理应审核的内容:

项目污(废)水集排管网设计中“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收集”;

项目新鲜用水量、回用水量、污(废)水产生量、废水排放量;

污(废)水类别、来源、污染物种类;

污(废)水处理设施、回用设施的设计规模、工艺、参数、去向;

在线自动连续监测装置的设置位置、监测因子等;

排污口设计的数量、位置、排放去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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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废)水处理依托项目处理工艺、处理能力的匹配性。

2)核算各类污(废)水处理装置的处理效率和排水浓度,确保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处理

设施排放口达标,二类污染物在总排口达标,总量控制指标达标。

b)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1)环境监理应审核的内容:

燃料、原料的组分;

废气来源、废气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

有组织产尘环节的增减情况和各产尘点废气排放量的变化情况;

各产尘环节的废气收集方式、除尘工艺、除尘效率、排放方式等;

无组织排放源的数量、位置和治理措施;

项目废气收集系统和废气回用系统的系统走向;

废气治理设施的数量、规模、处理工艺、技术参数、排气筒高度与数量;

各在线自动连续监测装置的位置、数量与监测因子;

各废气排放口永久性监测孔的位置与规格;

确定防护距离的污染源的位置变化和影响变化;

防护距离内环境保护目标的增减情况,以及保护要求的落实情况。

2)核算各类废气处理装置的处理效率和排放浓度,确保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总量控制指标

达标。

c)声污染防治设施:

1)环境监理应审核的内容:

项目运行期噪声影响范围内噪声敏感目标的方位、数量和增减情况;

确定防护距离的噪声源的位置;

各噪声源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设计的位置、数量等;

噪声敏感目标变化、噪声源位置变化对应降噪措施。

2)核算各类噪声控制设施的降噪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d)固废处置设施:

1)环境监理应审核的内容:

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设计产生量,以及各类固废贮存、

利用、处置措施设计;

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场的选址、一般固体废物Ⅱ类贮存场和危险废物贮存场

的防渗设计;

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的选址、一般固体废物Ⅱ类处置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

的防渗设计;

各类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和回用量;

各类固体废物处置场地理位置、与厂区的距离、类型、储存方式、与使用年限、输送

方式、输送距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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