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206-2010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6-2010 The control and limit values of oil and gas emissions from oil storage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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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 206-2010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0-02-04
实施日期
2010-07-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50

Z64

备案号:27291-2010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206—2010

代替DB11/206—2003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Emissioncontrolsandlimitsforgasolinevaporonbulkgasolineterminals

2010-01-12发布2010-07-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206—201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与定义.........................................................................1

4油气排放控制、限值和检测要求.......................................................2

附录A(规范性附录)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的检测方法..................................4

附录B(规范性附录)油气泄漏和汽油滴漏检测方法......................................6

附录C(资料性附录)储油库油气排放检测报告和检测记录表..............................8

I

DB11/206—2010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20950—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参考了国际上先进的储油库油气排

放标准和技术,结合国内储油库实际情况,对DB11/206—2003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DB11/206—2003。

本标准与DB11/206—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检测方法和设备的内容做了扩充,规定了检测步骤等内容;

——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检测方法和设备的内容做了修改,进一步严格规定了油气处理装置排放

限值等内容;

——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删除了有关固定顶罐等内容。

本标准的第4.1.2、4.3.4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修订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2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维荣、李钢、刘明宇、高原、周玉杰。

本标准于2003年首次发布,2010年第一次修订。

II

DB11/206—2010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在储存、收发汽油过程中汽油油气排放的控制要求、限值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存储汽油的储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和现有油库油气回收改造项目的设计、验收、环

境影响评价和建成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本标准对汽油发油平台的要求也适用于柴油发油平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01—1988等长双头螺柱B级

GB/T6170—20001型六角螺母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2095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G/T20592—2009钢制管法兰(PN系列)

HG/T20610—2009钢制管法兰用缠绕式垫片(PN系列)

3术语与定义

3.1

储油库bulkgasolineterminal

由储油罐组成并通过管道、油罐车等方式收发汽油的场所(含炼油厂)。

3.2

油气gasolinevapor

储油库在储存和装卸汽油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气体。

3.3

油气排放浓度vaporemission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kPa),排放每立方米干气中所含非甲烷总烃的量。

非甲烷总烃用体积表示的浓度是体积浓度,单位是%;用质量表示时的浓度是质量浓度,单位是

g/m3。

1

DB11/206—2010

3.4

油气收集系统vaporcollectionsystem

用于发油过程中收集油气的系统。

3.5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vaporrecoveryprocessingequipment

采用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等方法,将发油过程产生的油气进行密闭回收处理的设施。

4油气排放控制、限值和检测要求

4.1发油油气排放控制

4.1.1储油库应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发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处理。

4.1.2油气收集系统对油罐车罐内产生的气相压力不宜超过4.5kPa,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6.0

kPa。

4.1.3向汽车油罐车(以下简称“油罐车”)发油时,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接头和油气回收接

头应分别采用与油罐车底部装卸油接口相匹配的自封闭式快速接头,公称直径应为100mm。

4.1.4铁路发油栈桥应采用密闭式油气回收鹤管。系统应有防溢、高液位报警和同时开启或关闭鹤管

与油气回收支管阀门的联控功能。

4.1.5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以下简称“处理装置”)的油气进口和出口应设流量监测系统。流量监测

系统应具备连续测量、数据累计的功能,并应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在油气从发油平台直至处理装置出口

整个过程中,不得发生油气泄漏或稀释现。

4.1.6处理装置的排气管口至少高于地面4m,管口应设阻火器。

4.1.7处理装置应按附录A中A.2的规定配备满足油气排放浓度检测要求的采样孔和平。

4.1.8储油库发油系统应采用防溢流控制和静电接地系统。

4.1.9处理装置排气管上应配备具有数据上传功能的出口浓度在线检测仪。

4.1.10油气回收设备应经相关权威机构技术评估合格。

4.2发油油气排放限值

储油库发油油气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发油油气排放限值

油气收集系统泄漏点油气体积浓度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质量浓度底部装油汽油滴漏量

%g/m3mL

≤0.05≤20≤10

4.3发油油气排放检测要求

4.3.1油气收集系统泄漏点周边的油气体积浓度每年应至少检测2次,检测方法见附录B。

4.3.2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质量浓度每年应至少检测1次,检测方法见附录A。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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