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951-2013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与编制规则

DB35/T 951-2013 Administrative Service Center Standard System and Procedures for Establishment

福建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5/T 951-2013
标准类型
福建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2-20
实施日期
2013-05-20
发布单位/组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福建省监察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与编制规则的术语和定义、标准体系结构、标准体系的基本内容与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和各级部门办事大厅,其他行政服务组织可根据自身的管理服务特点进行删减或增加后使用。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龙岩行政服务中心、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孙明忠、谌庆福、兰如明、邓颖、林建国、刘文华、林希斌、朱田夫、王彬彬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120

A0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951—2013

代替DB35/T951—2009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与编制规则

Standardsystemandestablishmentrulesoftheadministrativeservice

center

2013-02-20发布2013-05-20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5/T951—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5/T951-2009《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与编写规则》。本标准与DB35/T951-200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服务质量标准体系改称为服务提供标准分体系(见4.1、4.3,2009年版的第4章图1、第5章

图2);

——对原服务提供标准的构成按行政服务实际进行了增删(见4.3图2,2009年版第5章图2);

——对原服务管理标准进行调整精简,保留了行政服务管理基本需要的标准,使服务管理标准数量

有较大幅度的压缩(见4.3图2,2009年版第5章图2);

——对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窗口岗位设置不再给出实例(见4.3图2、5.6,2009年版第5章图2);

——标准体系各组成标准的基本内容以每项标准为单位,更详细提供了标准的基本内容要点(见第

5章,2009年版的第6章);

——删除了单项标准编写规则和编号规则(2009年版的第6、7章)。

——删除了附录(2009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由福建省监察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修订牵头单位: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标准修订主要单位:福建省龙岩行政服务中心、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修订参与单位: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福建省

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明忠、谌庆福、兰如明、邓颖、林建国、刘文华、林希斌、朱田夫、王彬彬。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35/T951-2009

I

DB35/T951—2013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与编制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与编制规则的术语和定义、标准体系结构、标准体系的基本内

容与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

和各级部门办事大厅,其他行政服务组织可根据自身的管理服务特点进行删减或增加后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服务中心administrativeservicecenter

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信息公开、管理协调、投诉监督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

台。

3.2

中心管委会administrativeservicecentermanagementcommittee

对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管理的行政机构,命名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心管委会”。

4标准体系结构

4.1标准体系总体结构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总体结构由行政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行政服务提供标准体系、行政服务

管理标准体系和行政服务工作标准体系组成,见图1。

4.2标准体系总体要求

4.2.1标准体系内的所有标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围绕实现行政服务方针、目标而制

定。

4.2.2标准体系框架搭建应全面成套、层次恰当、划分明确、相互协调。

4.2.3收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直接引用,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将它们提炼转化成简

洁、适用的行政服务中心内部标准。

4.2.4行政服务中心应对标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持续改进,确保其有效性。

1

DB35/T951—2013

4.2.5行政服务中心应制订标准体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编制说明;

——组织结构图;

——标准明细表;

——行政服务标准统计表;

——行政服务标准(单个标准文本)。

4.2.6标准编写格式规范,可参照GB/T1.1。

行政服务方针、目标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

行政服务提供标准体系行政服务管理标准体系

行政服务工作标准体系

注: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范围

图1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总体结构

4.3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展开结构

4.3.1行政服务中心应编制标准体系展开结构图作为行政服务中心标准编制的依据。

4.3.2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展开结构见图2。

4.3.3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标准体系中的标准门类和具体标准可以增加,也可以

减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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