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09-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

HJ 1109-2020 Discharge permit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griculture and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 aquatic product processing industry

行业标准-环保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J 1109-2020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环保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2-28
实施日期
2020-02-28
发布单位/组织
生态环境部
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1109—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

Farmandsidelinefoodprocessingindustry-Aquaticproductsprocessing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20-02-28发布2020-02-28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2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1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3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5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5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8

10合规判定方法.............................................................................................................................19

附录A(资料性附录)废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计算参考方法...............................................21

附录B(资料性附录)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23

附录C(资料性附录)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24

附录D(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5

附录E(规范性附录)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4

i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

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

范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

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

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

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水产品生产助剂和添加剂类及医药品类等化工类产品的排污单位,以及从

事水产品罐头制造、以水产品及其加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饲料的排污单位。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产

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

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860.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1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98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

部公告2018年第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aquaticproductsprocessingindustry

指以水生动植物为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加工生产水产品冷冻品、鱼糜及

鱼糜制品、干腌制品、海藻加工品、鱼油制品等水产品加工产品的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

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4

生产期productionperiod

指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

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

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

2

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

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

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农副食品加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是否投产、投产

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

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备案编号)、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

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

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

为选填项。

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水产品加工工业其他产品生产可参照表1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1以外的生产单元、

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的,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3

表1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单位

卸货原料仓、输运带容积m3

原料系统

存储保鲜仓容积m3

挑选分类连续选别分级机处理能力t/h

速杀、放血血槽容积m3

去鳃、去鳞、去内脏、去壳刨切机、脱壳机处理能力t/h

清洗清洗设备流量m3/d

前处理系统

烫漂烫漂槽容积m3

冷却冷却池容积m3

盐渍盐渍池容积m3

切割、剖割、切碎切割机电机功率W

采肉、擂溃采肉机、擂溃机处理能力t/h

脱水、烘干、沥水风干脱水机、烘干机处理能力t/h

腌制腌制罐处理能力t/h

烤制烤箱、烤炉处理能力t/h

熏制(温熏法、冷熏法和热熏法)烟熏炉处理能力t/h

油炸油炸设备处理能力t/h

深加工系统

蒸煮、罨蒸蒸煮锅、罨蒸机处理能力t/h

脱盐、盐析脱盐清洗机处理能力t/h

溶剂脱脂脱脂机处理能力t/h

压榨、粉碎粉碎机处理能力t/h

过滤、过筛、离心过滤机处理能力t/h

调和、调味搅拌机处理能力t/h

制冷量kW

制冷压缩机

制冷冷媒种类/

液氨等冷媒储罐容积m3

公用单元

贮存产品仓库容积m3

污水处理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m3/d

固体废物暂存固体废物暂存间容积m3

4.3.3生产设施编号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产品名称

包括水产品冷冻品、鱼糜及鱼糜制品、水产品干腌制品、海藻加工品、鱼油制品、其

他。

4.3.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

4

能。若无设计产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a。

4.3.6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

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

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

4.3.7其他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主要原辅材料与燃料

4.4.1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应填报原辅材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燃料成分,包括灰分、

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以下“4.4.2-4.4.4”为必填项,“4.4.5”为选填项。

4.4.2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鱼类、虾类、甲壳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物或植物、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水、食盐、酱油等调味料、脱脂溶剂、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容器、

包装箱/袋、清洗剂、保鲜剂、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沼气、其他。

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t/a或Nm3/a。

4.4.4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

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

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4.5其他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

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废水

4.5.1.1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

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

5

4.5.1.2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

内容参见表2。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8978确定。食品加工制造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

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6

表2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执行许可排放量

废水类别排放去向污染物种类是否为可行

类型排放标准a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技术

1)预处理:粗(细)格栅;竖流或辐流式沉淀;混

pH值、悬浮物、□是

凝沉淀;气浮;其他

五日生化需氧□否

2)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生

厂内综合污水处量(BOD5)、如采用不属于

直接排放b或物膜法;其他

理站的综合污水一般化学需氧量“6污染防治

GB8978/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

(生产废水、生c排放口(CODCr)、氨可行技术要

间接排放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

活污水等)氮、磷酸盐(总求中的技术,

)深度处理:厌氧池、曝气生物滤池()、”

磷)、动植物油、4BAFV应提供相关证

型滤池;臭氧氧化;膜分离技术(超滤等);人工

色度明材料

湿地;其他

pH值、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1)预处理:粗(细)格栅;沉淀;其他。

量()、)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生

一般BOD52

直接排放bGB8978化学需氧量/物膜法;;其他同上

生活污水排放口

(CODCr)、氨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

(仅单独排放时氮、磷酸盐(总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

填报)磷)

间接排放c//////

注:a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b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

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c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7

4.5.1.3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

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

别参见HJ521。

4.5.1.4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

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1.5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水产品加工工

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

规范化要求。

4.5.1.6排放口类型

实行重点管理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

要排放口,单独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单独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4.5.2废气

4.5.2.1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

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

统自动生成。以下“4.5.2.2-4.5.2.5”为必填项。

4.5.2.2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

容见表3。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9078、GB14554、GB16297、GB18483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8

表3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废气产污排放形式排放口执行污染防治设施

生产单元生产设施污染物种类

b

环节a类型排放标准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

原料仓、输运输运废气采用库房堆放、定期清理残存原料、传输设备加

原料系统卸货、存储臭气浓度无组织

带、保鲜仓存储废气/GB14554强密封;投放除臭剂;收集处理后排放;其他/

□是

□否

连续选别分级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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