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417-2023 专用水文测站建设与管理规范

DB3301/T 0417-2023 The specific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specialized hydrological station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0417-2023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6-29
实施日期
2023-07-29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专用水文测站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分级、建设要求、运行管理、评价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市域范围内专用水文测站的建设与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杭州市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
起草人:
王玉明、张振林、孟健、姬战生、陈雪芹、李留东、俞学军、于泽森、杨云、聂阳、薛庆云、汪康、胡其美、王英英、兰天麒。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160

CCSP55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417—2023

专用水文测站建设与管理规范

2023-06-29发布2023-07-29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1/T0417—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分级...............................................................................2

6建设要求...........................................................................2

7运行管理...........................................................................4

8评价改进...........................................................................5

附录A(资料性)基础设施及监测环境检查维护情况记录表.................................6

附录B(资料性)仪器设备检查维护情况记录表...........................................7

参考文献..............................................................................9

I

DB3301/T0417—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玉明、张振林、孟健、姬战生、陈雪芹、李留东、俞学军、于泽森、杨云、

聂阳、薛庆云、汪康、胡其美、王英英、兰天麒。

II

DB3301/T0417—2023

专用水文测站建设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专用水文测站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分级、建设要求、运行管理、评价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市域范围内专用水文测站的建设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50138水位观测标准

SL21降水量观测规范

SL/T276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SL415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规范

SL502水文测站代码编制导则

SL/T789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DB33/T2196水利工程标识牌设置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专用水文测站specialhydrometricstation

为科学实验研究、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专项业务系统运用、专门技术服务等特定目的服务而设立

的水文测站,是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补充,其观测项目和年限依设站目的而定。基准水文站、辅助水文

站、水文实验站等属专用水文测站。按其观测的主要项目可分为专用雨量站、专用水位站、专用水文站

等。

[来源:GB/T50095—2014,3.2.2,有修改]

专用雨量站specialraingaugingstation

以观测降水量为主的专用水文测站,根据需要还可兼测其他项目。

[来源:GB/T50095—2014,3.3.3,有修改]

专用水位站specialstagegaugingstation

以观测水位为主的专用水文测站,根据需要还可兼测其他项目。

[来源:GB/T50095—2014,3.3.2,有修改]

专用水文站specialstreamgaugingstation

设在河、渠、湖、库上以测定流量为主的专用水文测站,根据需要还可兼测其他项目。

1

DB3301/T0417—2023

[来源:GB/T50095—2014,3.3.1,有修改]

4基本要求

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应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建设。

专用水文测站的建设应满足设施自身防洪及相应等级的测洪标准要求,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专用水文测站应实行分级管理,站码采用统一编制标准,符合SL502的有关规定。

专用水文测站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

专用水文测站管理单位应做好基础信息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专用水文测站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专用水文测站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5分级

按专用水文测站的重要性分为市级专用水文测站和县级专用水文测站两级,分级工作由市级水文

机构负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用雨量站为市级专用雨量站:

a)承担省、市级报汛任务的;

b)布设在大型、中型、小(1)型及重要小(2)型水库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用水位站为市级专用水位站:

a)承担省、市级报汛任务的;

b)布设在省、市级河道干流及主要支流的;

c)布设在主要平原河网、湖泊上,水位具有较强代表性的;

d)监测大型、中型、小(1)型及重要小(2)型水库水位的;

e)布设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

f)专门服务中型以上水库、中型以上闸泵和市直管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用水文站为市级专用水文站:

a)布设在省、市级河道干流及主要支流的;

b)布设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

c)监测中型以上水库出库和入库流量的。

除5.2、5.3和5.4之外的为县级专用水文测站。

6建设要求

选址要求

6.1.1一般要求

6.1.1.1在满足设站的目的和观测精度的要求下,应选址在有较好代表性和测验条件、观测方便、交

通便利的地点。

6.1.1.2站点选址应避开易发生滑坡、坍塌和泥石流的地点。

6.1.2专用雨量站

2

DB3301/T0417—2023

6.1.2.1专用雨量站设置应符合SL21的规定,降水量观测宜设置地面观测场,当地面观测场环境不

符合要求时,可采用立杆式观测,特殊情况下,可设置在房顶观测。

6.1.2.2观测场设置应避开强风区和电力线路,其周围应空旷、平坦,不受突变地形、树木和建筑物

等的影响,使得观测的降水量能够代表区域降水情况。

6.1.2.3在山区,观测场或雨量计立杆不宜设置在陡坡上、峡谷内和风口处,应选择相对平坦位置,

使承雨器口至山顶的仰角不大于30°。

6.1.3专用水位站

6.1.3.1专用水位站设置应符合GB/T50138的规定,监测河道水位的宜选择在河道顺直、河床稳定和

水流集中的河段。

6.1.3.2监测湖泊水位的应设置在出流断面以上水流平稳处,监测堰闸、水库内水位的宜选在岸坡稳

定,水位有代表性的地点。

6.1.3.3监测感潮河段水位的宜选在河床平坦、不易冲淤、河岸稳定、不易受风浪直接冲击的地点。

6.1.4专用水文站

6.1.4.1专用水文站应布设在满足流量监测条件的相应测验河段上。

6.1.4.2测验河段宜选在石梁、急滩、弯道、卡口和人工堰坝等易形成断面控制的上游河段。

6.1.4.3石梁、急滩、弯道、卡口的上游河段宜离开断面控制的距离为河宽的5倍,山溪性河流断面

控制的距离可放宽至河宽的3倍;或选在河槽的底部、断面形状、糙率等因素比较稳定和易受河槽沿程

阻力作用形成河槽控制的河段,河段内应无巨大石块阻水,无巨大漩涡、乱流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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