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731-2023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规范
DB14/T 2731-2023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ccupational hazard protection in the mining and processing of black metal mineral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太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太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
- 起草人:
- 商惠珍、李秀萍、李风琴、马宇明、雷锦华、宋士俊、赵建国、李旭春、赵捷、 曹红兵、邓艳文、王松、秦文彦、吴精霞、李光涛、刘旭辉、杨艳
- 出版信息:
-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CSC5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731—2023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职业病危害防护
技术规范
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
2023-04-17发布2023-07-14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
DB14/T2731—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基本要求............................................................................2
5职业病防护设施......................................................................3
6个人防护用品........................................................................8
7应急救援设施........................................................................9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职业病防护中的关键控制环节.................................12
附录C(技术性附录)呼吸防护用品及护听器的选用要求.............................13
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
I
DB14/T2731—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2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太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太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商惠珍、李秀萍、李风琴、马宇明、雷锦华、宋士俊、赵建国、李旭春、赵捷、
曹红兵、邓艳文、王松、秦文彦、吴精霞、李光涛、刘旭辉、杨艳。
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
II
DB14/T2731—2023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用人单位(在本规范中简称为矿山企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
本要求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施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黑色金属采矿、选矿的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
本规范不适用于矿山企业的供热锅炉、余热发电、污水处理、检维修等公共辅助系统的职业病危害
预防和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2626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2890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23466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GB/T38144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GB3980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GB5001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500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50431带式输送机工程技术标准
GB50463工程隔振设计标准
GB50612冶金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1
DB14/T2731—2023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对铁矿、锰矿、铬矿等黑色金属矿以及对钒矿等钢铁工业黑色金属辅助原料矿的采矿、选矿活动。
露天开采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
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地下开采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
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
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应急救援设施
当工作场所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大量逸出时,为避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控制事故危害程度
而设置的防护装备及应急使用的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包含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
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个人防护用品
又称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而穿戴、
配备以及涂抹、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
4基本要求
4.1矿山企业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
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推荐矿山企业逐步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利用5G、大数
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人员定位、设备定位、自动操作与驾驶、实时监控,在线预警等现代化智能
生产方式,通过数字化技术释放企业的潜力,响应全社会对绿色、安全、智能、敏捷的时代要求。
2
DB14/T2731—2023
4.2矿山企业对于其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
低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
求,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4.3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见附录A;职业病防
护的关键控制环节见附录B。
4.4矿山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应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4.5矿山企业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
拆除或停止使用;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台账及日常检维护记录。
4.6矿山企业应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建立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及
使用记录,指导和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4.7矿山企业应按照GBZ1的要求设置紧急救援站,不具备设置紧急救援站的小型矿山企业,可委托
有能力的临近用人单位的紧急救援站承担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4.8矿山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对工作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日常监
测;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
4.9露天和地下开采浅孔、深孔等爆破,应听从爆破单位指挥。爆破后,等待时间至少超过20min
后,安全管理人员应重点对爆破后作业面、爆破后人员经常停留区域、硐室、爆破死角、盲区等区域
等进行检测,重点监测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浓度,确保其符合GBZ2.1中职业接触限值
要求时,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生产劳动。
4.10矿山企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岗位、设备、设施等,应当按照GBZ
158、GBZ/T203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职业卫生公告栏等。
4.11矿山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按照GBZ188等要求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
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实施职业病危害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的书面告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12矿山企业工作场所存在功能性承包或者雇佣外协外包人员进行生产劳动时,应在外协外包合同
中,对双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
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5职业病防护设施
防尘、防毒
5.1.1生产工艺与布局基本要求
5.1.1.1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矿山企业开采与加工工序,应优化生产工艺流程,优先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
程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避免直接人工操作,减少粉尘、有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5.1.1.2厂区布局要合理,生产区内部布置确保工艺顺畅,且应避免尘、毒的交叉污染,同时尽可能
减少粉状物料的运输距离和中转次数。
5.1.1.3产生粉尘、有毒物质的设备和工艺,应加强设备维护,防止跑、冒、滴、漏。应根据设备的
特点和操作、维护要求,采取局部或整体密闭通风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产生的粉尘、有毒物质的
浓度符合GBZ2.1规定的限值和要求。
3
DB14/T2731—2023
5.1.1.4选矿使用的化学品原辅材料在工艺允许的情况下,应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
代替高毒物质的原则进行选择。
5.1.1.5露天矿破碎场所、排土场等产生粉尘、有毒物质的场所,应位于工业场地和居民区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1.6有毒物质的排出口,应避开经常有人停留或通过的工作场所、区域或通道。
5.1.1.7露天作业时劳动者应尽量在产生尘、毒危害的上风向操作。
5.1.1.8矿山企业应设置洒水车,对矿石开采和加工及选矿的路面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5.1.2采矿防尘
5.1.2.1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
5.1.2.2开采钻孔应采用湿式钻孔,或采用移动轻便的防尘设备收集钻孔时产生的粉尘,收集的粉尘
应集中处理,避免无组织排放。
5.1.2.3地下开采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
有效防尘措施;湿式凿岩时,凿岩机的最小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5.1.2.4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降尘。地下开采的凿岩、出碴前,应清洗工作面
10m内的巷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地下开采爆破后,工作面应
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理井圈或光滑处理。
5.1.2.5钻孔作业应采用湿式凿岩,掘进(采矿)爆堆,出碴(矿)前,应水浇爆堆并清洗巷道周壁,
电耙出矿应设喷雾降尘设施。
5.1.2.6卸矿平台应设置水喷雾降尘设施,水喷雾降尘设施设置时应做好水管管路的合理布置,避免
在作业时发生损坏;寒冷环境条件下,可能发生冰冻的洒水喷雾除尘系统,应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5.1.2.7采矿的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集中供水的贮水池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
因条件所限未设置贮水池的矿山企业,应设置贮水箱,贮水箱的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
5.1.2.8地下开采巷道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时,采用局部通风措施,降低粉尘浓度。
5.1.2.9开采、凿岩、铲装、运输等矿山设备及车辆应设置密封良好的驾驶室,并同时设置驾驶室的
空气净化和调节系统,降尘同时防暑防寒,作业时不应开窗作业。
5.1.3排土/岩场、尾矿库防尘
5.1.3.1排土/岩场装载机、碾压机、推土机等矿山设备及车辆应设置密封良好的驾驶室,并同时设置
驾驶室的空气净化和调节系统,降尘同时防暑防寒,作业时不应开窗作业。
5.1.3.2采取干式堆存的尾矿,脱水使用的脱水振动筛宜设置密封罩避免粉尘外逸;干式尾矿宜采用
带式输送机或汽车进行运输,带式输送机各转载点应设置密闭导料槽或除尘设施,避免粉尘外逸。
5.1.3.3排土/岩场、尾矿库宜设置值班室,值班室应位于排土/岩场或尾矿库区域当地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向,尽可能降低排土、排岩或干式尾矿的落料点产生的扬尘对其的影响。
5.1.3.4尾矿库内尾矿堆积区,可采用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坝坡应进行覆土绿化,以降低尾矿库区
域的扬尘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
5.1.4破碎筛分及矿石运输防尘
5.1.4.1矿山企业应在给矿机前加湿矿石,在储矿仓受矿口、溜矿口给矿点等的产尘处设置喷雾抑尘
设施控制粉尘逸散。喷雾抑尘设施尽可能采用联动控制。
5.1.4.2破碎筛分设施的进料口、排料口以及矿石运输皮带转载点设置喷雾降尘设施或除尘设施;长
距离运输的带式输送机的中段易产尘部位,应分段设置喷雾降尘设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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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带式输送机机头、料仓、料管等物料储存、转载点等部位采取封闭和设置除尘设施时,除尘
设施可根据物料性质,采用湿式除尘、干式除尘或干式除尘与湿式除尘联合除尘方式。当工艺不允许对
物料加湿时,应采用干式除尘;运输物料为矽尘时(如铁矿矿石),宜采取干式除尘与湿式除尘联合除
尘方式。除尘设施的控制应与工艺设备进行连锁。
5.1.4.4除尘设施应在产尘源头处设置排风罩(吸风罩),排风罩应参照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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