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3052-2023 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规则

DB51/T 3052-2023 Rules for the legal review of major law enforcement decisions in Sichuan Province

四川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T 3052-2023
标准类型
四川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4-28
实施日期
2023-06-01
发布单位/组织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四川省司法厅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各类行政执法活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程序及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程序及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领域有关政策及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南充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四川铸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刘志诚、王飙、余越峰、刘鹏、刘毅、杨俊、古云彩、黄敬、蔡正委、申智勇、周玉竹、陈雨、李甜甜
出版信息:
页数:3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9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3052—2023

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规则

Rulesforlegalreviewofmajorlawenforcementdecisionsofsichuanprovince

2023-04-28发布2023-06-01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1/T3052—2023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原则.........................................................2

5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3

6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及文书.................................................5

附录A(资料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示例.....................................6

附录B(资料性)法律依据审查.........................................................7

附录C(资料性)主体审查............................................................10

附录D(资料性)程序审查............................................................12

参考文献.............................................................................29

I

DB51/T305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充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四川铸创安

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志诚、王飙、余越峰、刘鹏、刘毅、杨俊、古云彩、黄敬、蔡正委、申智勇、

周玉竹、陈雨、李甜甜。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DB51/T3052—2023

引言

本文件制定主要为建立行政执法领域工作规范,统一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则,构建全国

一流的行政执法标准体系,全面提升四川省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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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规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各类行政执法活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

程序及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程序及内容。法律、法规、规章

和本领域有关政策及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行政执法术语

3.1.1

行政执法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oflaw

行政执法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与

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

付、行政奖励、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类型。

3.1.2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legalreviewofmajorevents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法制机构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后作

出。

3.2行政处罚术语

3.2.1

行政处罚punishmentofadministrative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

以惩戒的行为。

3.2.2

较大数额largeramount

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0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3.3行政强制术语

3.3.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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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administrativecoercion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3.3.2

行政强制措施themeasuresofadministrativecoercion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

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

行为。

3.3.3

行政强制执行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

行义务的行为。

3.3.4

代履行substituteperformance

相对人拒绝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

行政决定的义务,并向相对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

3.4行政许可术语

3.4.1

行政许可administrativepermission

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

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3.4.2

形式审查formalexamination

行政执法主体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4.3

实质审查substantiveexamination

行政执法主体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

件进行审查。

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原则

4.1合法性原则

4.1.1说明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4.1.2法制审核的主体合法

审核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依法享有法制审核职权的法制机构,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承办机构

必须依法向法定的审核机构提交审核。

4.1.3管辖权合法

法制审核机关必须拥有相应的管辖权,不能在级别上、地域上越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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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审核程序合法

法制审核是审核主体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时限等进行的,是一个程序性行为。行政执法承办机

构和审核机构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约束执法权和审核权,确保法制审核的公正。

4.1.5审核依据合法

法制审核机构依法审核,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现行有效的。

4.1.6审核意见合法

审核意见应符合法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具体内容合法、合理、公正。

4.2合理性原则

4.2.1法制审核行为要符合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目的。

4.2.2法制审核行为必须合理的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4.2.3法制审核行为必须一视同仁,相同情况同等对待,公正办事。

4.2.4法制审核行为必须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4.3及时原则

4.3.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期限不宜太长,审核机构需在短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

4.3.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程序不宜过多、繁琐,避免层层审批程序,应简单、便捷。

4.3.3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交流平台,便于及时沟通和相互之间的协

调、配合。

4.3.4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对口安排或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业务,以提高法制审核业务

能力及工作效率。

4.3.5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应端正工作态度,充分认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意义,坚持法定职责必

须为,避免不作为。

4.4公正原则

4.4.1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国家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

型的案件。

4.4.2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包括回避、说理。

回避: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在参与过案件的执法过程的,应当回避;说理:

法制审核机关在提出改正、重新调查、补充调查、不同意、移送司法机关等意见时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列明法律依据。

5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5.1审核主体

5.1.1说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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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主体包括法制审核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

5.1.2法制审核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本机

关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

的法制机构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5.1.3法制审核人员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法制审核人员要求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

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

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5.2审核范围

重大行政许可包括:适用听证的;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

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决定;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强制包括:查封经营场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

制措施;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

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重大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

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认定标准,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行政机关可自行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示例见资料性附件A。

5.3审核方式

审核方式包括书面审核、实地调查、询问等。

5.4审核内容

审核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

权限;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

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5.5审核期限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

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5.6审核的法律效力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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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

6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及文书

6.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图见图1。

提交法制审核

属于重大执法事项;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指定时间

内补充材

隐瞒真相;提供伪证;隐匿毁灭证据;

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依法处分;构成犯罪,

追究刑责

审核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有利害关系的,

认为材料不齐法制审核机关审核应当回避

审核内容:主体、执法资格、机关权限、案件事实与证据、适用依据、裁量基准、执法程序、文

书、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无执法资格;重新

定性、依据、基准事实不清;证调查;

改正有误;程序有瑕疵形成审核意见据不足;严重补充

违反程序调查

主体、程序均合法;依据正确;文书规范;基准滥用职权、超越权

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备执法资格限;涉嫌犯罪

同意移送

图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6.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使用文书参考《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中: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

核意见书(附录A.40)、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笔录(附录A.4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附录A.4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录B.5)、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

录B.25)、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录C.17)。

文书填写格式及要求参考《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

执法文书由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自己系统情况选择适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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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资料性)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示例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XX局制定发布了《XX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1年版)》现

公布如下:

表A.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示例

序重大执法决定具应当提交的审核

种类法律依据权利类别责任主体

号体事项材料

行政处罚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局...

1...的处罚《...法律》行政处罚

罚决定股

行政许可

2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撤销...的许可《...法律》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3...强制措施《...法律》行政强制措施

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4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对...强制执行《...法律》行政强制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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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录B

(资料性)

法律依据审查

表B.1~表B.3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内容。

表B.1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

概念

戒的行为。

①警告、通报批评;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

种类

可证件;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⑤行政拘留;⑥其他。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具体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前提为实施法律。

行政法规

补充设定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

程序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

行政处罚的情况。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具体规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

规定。

设定

地方性法规前提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

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

补充设定

程序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

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

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

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备注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7

DB51/T3052—2023

表B.2行政许可的种类与设定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

基本原则

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批准

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赋予特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权利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具备资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

可以设定许

格、资质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可的事项

检验、检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

测、检疫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确定主体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可以不设许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

可的事项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法律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

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

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

行政法规。

地方性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

法规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

设定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规章可以在上位法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章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

的行政许可。

绝对禁止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

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不得增设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不得违反

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设定的基本上位法

规则规范性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件绝对禁

规章临时性许可)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8

DB51/T3052—2023

表B.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与设定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

概念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

种类

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

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

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

地方性法规

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

未设定不得增设

政强制措施。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

不得扩大

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具体管理措

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

施的规定

具体管理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

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9

DB51/T3052—2023

C

C

附录C

(资料性)

主体审查

表C.1~表C.3规定了行政处罚机关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审查、行政许可机关主体的审查和行政

强制措施主体的审查内容。

表C.1行政处罚机关主体的审查

行政处罚主体具体要求

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机关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授权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授权对象须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

受委托组织

施行政处罚。

①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②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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