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T 057-2020 生物质能源林基地认证要求
RB/T 057-2020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bioenergy forest base
基本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生物质能源林基地认证,也可用于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经营单位的管理、改进和自我评价。
发布历史
-
2020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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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林业科学院、北京林业大学、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研究中心、湖南省林业科学院、内蒙古翁牛特旗经济林场、内蒙古翁牛特旗鸭鸡山林场
- 起草人:
- 刘昭、孟维、于海燕、苏淑钗、翁国庆、敖妍、窦克军、肖明松、王新民、王庆瑞、张良波、肖志红、张国民、梁新力、付广军、陈雪峰、王晓涛
- 出版信息:
- 页数:16页 | 字数:24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JCS03.120.20
A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RB/T057-2020
生物质能源林基地认证要求
Certificationrequirementsforbioenergyforestbase
2020-08-26发布2020-0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RB/T057-2020
目次
前言….I
引言………·…E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认证技术要求…….••.••••••2
4.1声明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2
4.2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权属……….••.•.•...••.•.••••2
4.3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建设条件….2
4.4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经营管理………….2
4.5生产力……………..••..••••.•••....•.•••...•.•..•••••••.••••••..•••••.•.•.••4
4.6生态环境影响……….4
4.7社会影响……….•....••••••..••.•••••.••••.••..••4
5认证过程要求…··
5.1总则
5.2申请评审
5.3评价
5.4认证决定……….6
5.5认证证书
5.6监督
5.7变更……………..••••.•••.••6
5.8再认证……………6
附录A(资料性附录〉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与指南.•••••••..••••••.•...•.•••.••••••..•••••.••••••••.••••7
附录B(资料性附录〉中国已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10
参考文献…..••••.•.•.••••.11
RB/T057-2020
前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z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林业科学院、北京林业大学、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国家
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大学蓝麻工程研究中
心、湖南省林业科学院、内蒙古翁牛特旗经济林场、内蒙古翁牛特旗鸭鸡山林场。
本标准起草人z刘昭、孟维、于海燕、苏淑钗、翁国庆、敖析、窦克军、肖明松、王新民、王庆瑞、张良波、
肖志红、张国民、梁新力、付广军、陈雪峰、王晓涛。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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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林业生物质能是林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我国林业生物质能发展尚处在
起步阶段,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规划(2011-2020
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加快发展包括林业生物质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坚持林业生物质能发展
与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协调的原则,提高林业生物质能在可再生能源中的比重,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
现代林业发展,是能源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建立森林认证制度,推动森林认证工作,是促进
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的有效手段,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森林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
为补充和完善我国的森林认证制度,推进林业生物质能源林建设和林能一体化发展,本标准在森林
经营认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生物质能源林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的认证要求和认证
过程进行了规范,在关注包括能源林基地建设、管理等主要过程的同时,重点突出了对能源林基地的资
源生产力评估,同时强调了能源林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对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的影响评价。
本标准有利于促进林业生物质能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指导认证机构开展能源林基地的认
证工作,以推动我国生物质能源林的健康发展。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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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能源林基地认证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认证技术要求及认证过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生物质能源林基地认证,也可用于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经营单位的管理、
改进和自我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776一2016造林技术规程
GB/T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物质能bioenergy
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质中的能量形式,是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
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可转化为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是一种可再生能源.
[GB/T30366-2013,定义2.4.2]
3.2
生物质能源林bi侃nergyforest
以生产生物质能为主要培育目的的林木资源。
3.3
油料能源林oilb倒ringenergyforest
以利用所含油脂生产生物柴油等产品为主要培育目的的林木资源,
3.4
木质能源林woodyenergyforest
以利用林木木质生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或直接燃烧发电为主要培育目的的林木资源。
3.5
淀粉能源林starchenergyforest
以利用林木及林木种实所含淀粉生产燃料乙醇等生物液体燃料为主要培育目的的林术资源。
3.6
生物质能源林基地bioenergyfor臼tbase
在符合定向培育管理要求和规范管理程序的基础上,可提供稳定、可持续原料的生物质能源林。
3.7
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经营单位bioenergyforestbasemanagementunit
依照确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开展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生物质能源林基地
经营主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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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
与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经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注:利益相关方可以是政府部门、当地社区、林业职工、投资者、环保组织、供应方、采购方、能源生产者、消费者和一
般公众等,
4认证技术要求
4.1声明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4.1.1经营单位应备有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参见附录A)。
4.1.2经营单位应备有我国已签署的、与森林经营相关的国际公约文本〈参见附录B)。
4.1.3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应了解并声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签署的、与森林经营相关的国际公
约文本的要求.
4.1.4经营单位应声明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要求并无违法行为。
4.1.5经营单位应无违反部门规章制度行为,或已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记录在案。
4.2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权属
4.2.1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的林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明确,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不
应存在争议。应具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确权的林权证,承包者和租赁
者应有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等合法证明.
4.2.2经营单位所经营的林地应有确定的位置和界线,并标记在地图上-
4.3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建设条件
4.3.1基本要求
4.3.1.1基地建设应符合适地适树的要求,基地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源、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适
宜所发展树种〈品种〉的生长发育。
4.3.1.2林地应相对集中连片,基地规模达200公顷及以上。
4.3.1.3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应具有至少1名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应有5年或5年以上从业经
验或具备相关行业教育背景或资格证书,能够承担基地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科学管理工作。
4.3.1.4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应有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应按照相应的林业设计规范执行。
4.3.2配套设施
4.3.2.1应具备相配套的道路网以及管护和贮藏等设施。
4.3.2.2应根据需要建设防护林林带。
4.3.2.3应树立护林防火标牌,规范建设防火带等防火设施。
4.3.3环境评估
经营单位宜在开展经营之前对基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考虑经营规划对环境的影响,并考虑与相邻
土地和其他临近的栖息地之间的相互作用。
4.4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经营管理
4.4.1总则
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的经营过程不应存在严重的负面影响和利益争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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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造林
4.4.2.1造林地应为非农业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利用荒山(沙〉荒地及边际性土地。
4.4.2.2应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树种。树种类型可参考林业主管部门明确的有关树种
目录文件。
注:国家林业草原局发布的林业生物质能源主要树种目录可作为参考.
4.4.2.3造林应依据立地条件、目标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造林密度。其中利用果实的油料能
源林、淀粉能源林应修枝整形、矮化栽植;木质能源林造林密度应以实现生物量最大化为宜。实际造林
密度应符合作业设计和GB/T15776-2016的规定。
4.4.2.4已造林地情况应与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的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一致。
4.4.3管理
4.4.3.1管理制度
4.4.3.1.1经营单位应根据林业部门有关规划及当地条件,建立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经营制度,包括经营
方针、经营目标、经营方案等。
4.4.3.1.2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林地病虫害防治监测预报制度,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计划,以营林措
施为基础,采取有利于环境的生物、化学和物理措施,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
4.4.3.1.3经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护林防火制度,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4.4.3.1.4经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自然灾害应急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并定期开展演练。
4.4.3.1.5经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防盗制度.
4.4.3.2管理措施
4.4.3.2.1经营单位应及时割除影响能源林生长的高密杂草。
4升.3.2.2经营单位应适时施肥,根据土壤肥力状况、树种及植株生长需求等因素确定施肥量和施肥
时间。
4.4.3.2.3经营单位应适时进行定干、修枝、整形、平茬复壮等树体管理措施。
4.4.3.2.4经营单位应对林地加强管护,除了有计划的管理操作和抚育外,避免人、畜随意进入,必要时
可配套建设封禁设施。
4.4.4产晶采收和贮藏
4.4.4.1应根据不同树种的利用目标以及生长特性确定采收时间和采收方式,采收时注意树体保护,同
时保证产品质晶。
4.4.4.2应配有采收工具、器械、晾晒场地、贮藏设备及设施、保护采收人员的安全设施等。
4.4.4.3应按相应树种培育指南或规程对采收的产品及时进行处理,并按规格、质量进行分级包装,做
好贮运.
4.4.5监测和档襄管理
4.4.5.1应根据能源林基地经营规模和强度,制定相适应的监测方案。包括:
a)主要能源林产品的储量、产量、质量和资源消耗量;
b)能源林结构、生长〈结实〉、更新及健康状况;
c)年度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
d)采伐及其他经营活动对环境与社会的影响z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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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动植物(特别是珍稀、濒危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及其变化3
f)病虫害和林火的发生情况。
4.4.5.2应建立能源林资源档案管理和记录体系。有条件时可建立产品跟踪管理系统,对能源林产品
从采收、运输、加工到销售各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标识,保证能源林产品的溯源。
4.5生产力
4.5.1经营单位应考虑资源成本,包括从栽植到产量盛期单位资源生产成本、单位资源采集、加工和运
输成本、单位资源产品价值等,基地发展从经济上和能源产出上应具有可持续性。
4.5.2除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外,经营单位的单位产量应保持稳定或者和自身历史相比具有提高的趋
势,并高于该树种的地区或全国的平均单位产量。
4.6生态环境影晌
4.6.1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进行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作业活动时,应提前采用与作业规模和现场的
敏感程度相适应的方法,以对所有作业活动的潜在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实地评估并记录。这些作业活动
可包括但不限于:
a)修筑新的道路或现有道路的实质性改线;
b)限制溪流和河流的流动z
c)造林、采伐、喷药;
d)建设基础设施;
e)架设供电线路$
f)修建给排水线路s
g)竖立新的防护栏;
h)建设新的废弃物处理地点。
4.6.2经营单位应注意采取各种保护措施维护林地的生态功能和自然特性,包括:
a)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人为活动对林地的破坏,维护林地土壤的自然特性及其长期生产力;
b)减少经营活动对水资源质量、数量的不良影响,控制水土流失,避免对森林集水区造成重大
破坏;
c)减少化学肥料的使用,利用有机肥料和生物肥料增加土壤肥力。
4.6.3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经营作业应严格控制化学品的使用,尽量减少因化学品使用造成的环境影
响,具体措施包括:
a)列出所有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并记录品名、有效成分、使用总数量、使用频率及施用范围等
信息;
b)制定详细合理的化学品运输、储存、处理、使用及事故性溢出后清除的应急处理程序z
c)为使用者提供必要的装备、设备和应用技术培训,尽量减少化学品对环境和人身造成的危害.
4.6.4应以适宜的方式收集、清理、运输和处置所有废弃物。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z
a)在作业区和生活区提供足够的垃圾收集设施5
b)及时清理作业区和生活区的各种垃圾;
c)对废物、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尽可能进行循环利用;
d)对有毒有害物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特殊处理。
4.7社会影晌
4.7.1经营单位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由于能源林基地经营对当地居民的传统权
益、财产、资源或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对己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给与合理的赔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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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经营单位应优先为周边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居民提供就业、培训II、合同承
包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机会。实施相关措施,鼓励并吸纳妇女、青年、原住民社区和弱势群体参与本地区
的林业经营。
4.7.3经营单位应开展适当的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
5认证过程要求
5.1总则
对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的认证活动,除应满足GB/T27065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2申请评审
5.2.1认证机构应对经营单位或由其授权的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做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并保存评审记录。
5.2.2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法人资质证明、林权证、经营单位概况、经营方案、经营状况(林地面积、树
龄、密度、收获时间、至少连续三年的产量〉等相关文件及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5.3评价
5.3.1评价准备
5.3.1.1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并编制评价计划。
5.3.1.2认证机构应选择有资质和能力的认证人员组成评价小组,并指定一名人员担任评价小组组长,
评价小组成员应包含至少一名技术专家。
5.3.2第一阶段评价
5.3.2.1第一阶段评价的目的是确定经营单位与第4章的主要差距或问题,为第二阶段评价做准备。
5.3.2.2应根据经营单位的特点、规模、性质和复杂性,确定评价要点并开展文件审查。必要时,第一阶
段也要做现场检查。
5.3.2.3开展第一阶段评价时,应确定利益方名单并收集利益相关方的联络方式,以备第二阶段评价
使用。
5.3.2.4第一阶段评价完成后,评价小组组长应编写第一阶段评价报告,并要求经营单位对第一阶段评
价报告中发现并确认的不符合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评价小组组长应对整改结果进
行确认。
5.3.3第二阶段评价
5.3.3.1第二阶段评价应对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第4章的所有要求做出全面的评价。第二阶段评价在第
一阶段评价通过后开展。
5.3.3.2第二阶段评价应采用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和利益方访谈的方式开展。其中,现场检查地点应由
评价小组根据经营单位经营活动与生态系统类型等因素选择确定,不能由经营单位指定;评价过程应确
保覆盖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主要过程。
5.3.3.3利益方访谈由评价小组通过走访、面谈、通讯咨询等方式征求第一阶段评价中确认的相关利益
方的意见,对经营单位与第4章的符合性进行确认,相关结果作为第二阶段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利益
方访谈的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a)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z
b)经营单位是否存在相关权利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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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经营单位对能源林基地经营情况;
d)经营单位对周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情况。
5.3.3.4第二阶段评价完成后,评价小组组长应编写总评价报告,并要求经营单位对评价报告中发现并
确认的不符合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评价小组组长应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5.4认证决定
5.4.1对于符合第4章要求的经营单位,认证机构应向经营单位提交评价报告并颁发认证证书,证书
有效期为3年。
5.4.2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经营单位,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告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5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提供的认证证书中应至少明确表达或能够辨识以下信息z
a)经营单位名称和地址;
b)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的识别信息(基地名称、地址、面积、树种、单位面积产量等h
c)认证依据文件;
d)获证日期〈不应早于完成认证决定的日期);
e)认证有效期或终止日期;
f)认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g)其他必要信息。
5.6监督
5.6.1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开展一次监督。
5.6.2监督的内容覆盖第4章的全部要求,方式可包括文件审查和〈或〉现场检查。重点关注上次评价
中确定的不符合项整改记录和持续实施情况、自证书颁发后发生的事故及处理情况、产量和基地的经营
变化等。
5.6.3当监督结果证实存在不满足认证要求的不符合时,认证机构应考虑并采取适宜的措施。适宜的
措施可能包括:
a)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条件〈如:增加监督〉下保持认证资格z
b)缩小认证范围以剔除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能源林基地;
。在经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并得到有效确认前暂停其已获得的认证资格z
d)撤销认证资格。
5.7变更
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应及时通知认证委托人,并昕取认证委托人是否愿意继续保持证
书。如果继续保持,认证机构应对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经营单位是否满足变更要求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
批准变更。
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或涉及经营单位的法人资质、名称和地址及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基地权属、树种、
面积等影响认证结果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根据变更内容和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必
要时,进行现场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
5.8再认证
认证机构应规定再认证的条件,经营单位的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应
在证书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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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亵〉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与指南
A.1与本标准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z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5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z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5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5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z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5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5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F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z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5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3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F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1年修订〉;
3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1989);
35)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2002);
36)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
37)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林业部,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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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1996);
39)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3号,1997);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1999;国家
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1);
41)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2000;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2011);
42)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林天发180号,2001);
4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
44)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186号,2002);
4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
46)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林监发291号,2002);
4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林场发13号,2003);
48)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国家林业局,2003);
49)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6);
50)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2006);
51)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国家环保总局,环发〔1999]83号);
52)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公告第29号,
2005);
53)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54)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公告第322号);
55)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
56)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586号);
57)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林业部、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1989);
5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局、农业部,1999)。
A.2与本标准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指南z
1)GB6000-1999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2)GB/T6001-1985育苗技术规程;
3)GB7908-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s
4)GB/T15163-2018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5
5)GB/T15781-2015森林抚育规程s
6)GB/T18337.3-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7)LY/T1000-2013容器育苗技术;
的LY/T1185-2013苗圃建设规范;
的LY/T1327-2017油桐林栽培技术规程;
10)LY/T1646-2005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11)LY/T1690-2007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12)LY/T1692-2007转基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安全性评价技术规程5
13)LY/T1828-2009黄连木栽培技术规程s
14)LY/T1837-2009光皮树培育技术规程;
15)LY/T1943-2011文冠果栽培技术规程;
16)LY/T2007-2012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规范;
17)LY/T2008-2012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织技术规程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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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LY/T2272-2014中国森林认证人工林经营5
19)LY/T2293-2014光皮树育苗技术规程;
20)LY/T2530-2015光皮树苗术质量分级5
21)LYT2541-2015山苍子栽培技术规程;
22)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国家林业局,林资字〔2006〕227号);
23)中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南(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06〕226号);
24)能源林可持续培育指南〈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1〕33号〉;
25)小桐子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1〕33号);
26)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2〕129号);
27)无患子能源林可持续培育指南(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2〕129号);
28)刺槐能源林培育技术指南〈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6〕72号);
29)油棕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6〕72号〉;
30)光皮树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7J12号);
31)盐肤木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7J12号);
32)元宝枫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技术指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造发〔2018〕45号);
33)欧李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技术指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造发〔201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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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中国已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
与本标准相关的国家签署的国际公约如下:
a)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美国,1973);
b)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拉姆萨尔公约,伊朗,1971);
c)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1992);
d)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1993);
e)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沙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止沙漠化的公约(联合国,
1996);
f)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1930第29号;1948第87号;1949第98号;1951第100号;1957
第105号;1958第111号;1973第138号;1999第182号〉;
g)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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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I]GB/T28951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
[2]GB/T30366生物质术语
[3]能源林可持续培育指南,国家林业局,2011
[4]林业生物质能源主要树种目录(第一批〉林造发〔2017]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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