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T 537-2018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

DB4201/T 537-2018

湖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01/T 537-2018
标准类型
湖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4-12
实施日期
2018-05-14
发布单位/组织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4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40.30

P30

DB4201

武汉市地方标准

DB4201/T537—2018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

Wuhan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buildingsafetyappraisal

2018-04-12发布2018-05-14实施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DB4201/T537—2018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符号..............................................................................3

5基本规定..........................................................................5

5.1鉴定分类......................................................................5

5.2鉴定程序......................................................................5

6鉴定基本要求......................................................................6

6.1受理委托......................................................................6

6.2调查查勘......................................................................6

6.3鉴定方案......................................................................7

6.4检测验算......................................................................8

6.5鉴定评级......................................................................8

6.6鉴定书签发及备案..............................................................9

7地基危险性鉴定...................................................................10

7.1一般规定.....................................................................10

7.2评定方法.....................................................................11

8构件危险性鉴定...................................................................12

8.1一般规定.....................................................................12

8.2基础构件.....................................................................13

8.3砌体结构构件.................................................................14

8.4混凝土结构构件...............................................................15

8.5木结构构件...................................................................16

8.6钢结构构件...................................................................17

8.7围护结构承重构件.............................................................18

9房屋危险性鉴定...................................................................18

9.1一般规定.....................................................................18

9.2综合评定原则.................................................................19

9.3综合评定方法.................................................................19

附录A(规范性附录)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查勘表样.......................................22

附录B(规范性附录)《房屋安全鉴定书》范本图示.....................................25

I

DB4201/T537—2018

前言

本规程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程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

本规程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归口。

本规程主编单位: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武汉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湖北省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九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局、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协会。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黄立、于雪松、冯谦、张四维、张仲先、李跃、曾汉武、谭杰、刘士清、张彦

君、江健、漆昌明、张骥、唐棣、彭汉林、肖亦文、刘远达、梁亚斌、雷静雅、李恒、马露、刘元、罗

袤。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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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的基本规定、基本要求、地基危险性鉴定、构件危险性鉴定、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内容。

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高度不超过100m的既有房屋的安全鉴定。其他房屋的安全鉴定,

可参照本规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8(所有部分)金属材料拉伸试验

GB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

GB/T50152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GB5029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T5034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50315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50784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JGJ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125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建设部城住字[84]第678号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房屋安全鉴定buildingsafetyappraisal

为确定既有房屋结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鉴定。

3.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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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房屋existingbuilding

建成两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3.3

危险性鉴定dangerousappraisal

实施判定房屋危险程度的一组工作活动。

3.4

危险构件dangerousmember

承载能力、连接构造等性能及裂缝、变形、腐蚀或蛀蚀等损伤指标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结构

构件。

3.5

危险点dangerouspoint

房屋结构体系中评定为危险构件的结构构件。

3.6

房屋安全隐患buildingsafetypotentialdanger

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房屋结构不安全的事件或事故发生的不利因素。

3.7

危险房屋dangerousbuilding

房屋结构体系中存在承重构件被评定为危险构件,导致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3.8

局部安全鉴定localsafetyappraisal

为评定房屋局部区域或特定结构构件对房屋安全的影响,仅对整幢房屋局部区域或特定的结构构

件进行的安全鉴定。

3.9

应急鉴定emergencyappraisal

因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导致房屋受损,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对房屋险情进行快速判断,

为及时进行后续应急处置提供依据的安全鉴定。

3.10

房屋安全利害关系人buildingsafetyinterestedperson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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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房屋可能危及其人身及财产安全,或者在房屋安全管理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体,包括

房屋使用人、管理人、经营管理单位以及相邻人等。

3.11

结构性裂缝structuralcrack

结构构件因地基沉降以及其他外部作用产生的具有一定规律性的裂缝。

3.12

荷载检验loadtest

通过施加作用力以检验构件的承载力、刚度、抗裂度或裂缝宽度等参数为目的的检测。

3.13

动力性能测试testofstructuraldynamicparameters

对结构的动力特性参数和动力荷载效应进行测试的试验。

4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4.1构件危险性鉴定

H

g——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h——墙、柱计算高度;

l

0——结构构件计算长度;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φ

——结构构件抗力与效应之比调整系数;

γ

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ρ

——木材斜纹理或斜裂缝的斜率。

4.2房屋危险性鉴定

A、B、C、D——房屋危险性等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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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

u、u、u、u——基础及楼层危险性等级;

B——地下室结构层数;

F——上部结构层数;

f——基础结构层数;

n

df——基础危险构件数量;

n

f——基础构件数量;

n

dpci——第i层中柱危险构件数量;

n

dsci——第i层边柱危险构件数量;

n

dcci——第i层角柱危险构件数量;

n

dwi——第i层墙体危险构件数量;

n

pci——第i层中柱构件数量;

n

sci——第i层边柱构件数量;

n

cci——第i层角柱构件数量;

n

wi——第i层墙体构件数量;

n

drti——第i层屋架危险构件数量;

n

dpmbi——第i层中梁危险构件数量;

n

dsmbi——第i层边梁危险构件数量;

n

rti——第i层屋架构件数量;

n

pmbi——第i层中梁构件数量;

n

smbi——第i层边梁构件数量;

n

dsbi——第i层次梁危险构件数量;

n

dsi——第i层楼(屋)面板危险构件数量;

n

sbi——第i层次梁数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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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si——第i层楼(屋)面板数量;

n

dsmi——第i层围护结构危险承重构件数量;

n

smi——第i层围护结构承重构件数量;

R——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R

f——基础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R

si——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第i层危险构件综合比例。

5基本规定

5.1鉴定分类

5.1.1房屋安全鉴定按照鉴定的区域范围可分为整幢安全鉴定和局部安全鉴定,按照紧急程度可分

为常规鉴定和应急鉴定。

5.1.2整幢安全鉴定是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体系和构造特点,将房屋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传力体

系独立的结构单体分别进行鉴定,每一个结构单体为一“幢”房屋。

5.1.3局部安全鉴定应考虑与被鉴定区域相关联的结构对其产生的安全影响。

5.2鉴定程序

5.2.1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图1程序进行。

受理委托

调查与查勘

编制鉴定方案

补充补充

检测与验算

综合评定

鉴定书签发、备案

图1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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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鉴定基本要求

6.1受理委托

6.1.1鉴定单位应受理以下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安全鉴定委托:

a)房屋所有人;

b)相邻人、使用人、管理人等房屋安全利害关系人;

c)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仅对施工区域周边房屋);

d)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仅对所在小区或辖区的房屋);

e)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仅对拟征收的房屋)。

6.1.2鉴定单位在受理鉴定委托时,应收集委托人下列合法证件、资料,并归档其复印件:

a)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b)委托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含营业执照);

c)房屋相关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改造、鉴定等资料。

6.1.3涉及农村危房改造的鉴定,还应收集:

a)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委托书,委托书要注明为农村危房改造;

b)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证明资料;

c)街道、乡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为本村村民且为唯一宅基地证明资料。

6.1.4鉴定单位在接受鉴定委托时,应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与委托人约定现场查

勘日期,并告知准备事项。

6.1.5对于应急鉴定的委托,鉴定单位不得因资料提交不全等原因而推诿。

6.2调查查勘

6.2.1调查查勘应包括图纸资料调查、房屋历史情况调查和现场查勘。

6.2.2图纸资料调查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

图、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房屋变形观测报告、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

加固改造图纸等。

6.2.3房屋历史情况调查包括历次修缮、加固、改造、改建、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灾害等

情况。

6.2.4现场查勘应符合以下要求:

a)现场查勘应准备必要的检测仪器,现场鉴定人员不应少于2名;

b)现场查勘应按照先室外(包括周边环境、地下设施等)后室内,先下层后上层的原则,对地

基基础、墙、柱、梁、板、屋架、屋面等,逐层、逐间、逐项检查;

c)现场查勘应绘制房屋平面图,并以编号和图例的形式在平面图上标记主要受损构件,在《房

屋安全鉴定现场查勘表》(见附录A)中记录各种受损构件的类型、部位、程度及数量,并

在查勘结束后由鉴定人员签字存档;

d)对鉴定委托中提出和初始调查中确定的重点检查项目,应仔细查勘、详细记录;

e)对于图纸资料完整的房屋,应现场核对结构体系、构件布置及尺寸等是否与图纸资料一致。

对于图纸资料不完善的房屋,可根据实际需要,检测并完善相关的图纸资料;

f)现场查勘发现房屋结构情况复杂,有必要开展更多检测内容时,应根据需要进行二次查勘或

多次查勘。

6.2.5现场查勘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查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场地及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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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检查房屋所处场地是否为不利、危险地段,如软弱土、液化土、

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溶岩、地裂、泥石流等灾害的

位置;

(2)调查房屋外部环境,包括周边基坑开挖、施工降水、地基浸水、土壤腐蚀、施工振动等

影响因素。

b)房屋使用现状

(1)使用用途:现用途是否与原设计用途一致;

(2)荷载:是否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集中堆载等现象;

(3)使用环境:是否有腐蚀、浸水等情况;

(4)房屋完整性:是否有拆改或损伤原结构、降低房屋地面标高、违章搭建等情况。

c)地基基础

(1)上部结构(包括楼面)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和倾斜位移状况;

(2)地基不稳定滑移、特殊土质变形和地面开裂的状况;

(3)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的倾斜、位移、开裂、扭曲的状况;

(4)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水平、竖向和斜向阶梯形裂缝状况;

(5)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等。

d)上部结构、构件

(1)结构体系,包括房屋高度、层数和层高,竖向和水平承重构件布置,支撑(或其他抗侧

力体系)布置等;

(2)结构构件及其支承、连接,包括结构构件几何参数、材料强度、连接构造等;

(3)结构损伤、缺陷,包括材料和施工缺陷、结构构件及其连接节点的裂缝、损伤和腐蚀等;

(4)结构位移和变形,包括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受弯构件的挠度与竖向构件的侧弯及局部

侧倾等。

e)围护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备等损坏状况,重点勘查因上部结构倾斜产生的开裂和位移。

6.2.6在对房屋裂缝进行调查时,应区分结构性裂缝和非结构性裂缝;危险性评定时,只有当结构

性裂缝达到危险点标准时,才可判定该构件为危险点。鉴定过程中,若难以判定裂缝性质,须开凿装

饰面层,准确判断。

6.2.7对房屋进行局部安全鉴定时,除对委托鉴定范围进行查勘外,尚应根据被鉴定区域与整个结

构体系的关联性,扩大查勘范围。若查勘发现存在危险构件,应根据危险构件的影响范围,提出扩大

鉴定范围的建议,必要时可扩大到对整幢房屋进行鉴定。

6.2.8对房屋进行局部安全鉴定时,重点查勘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对鉴定区域荷载有影响的情况,包括增大使用荷载、改变使用用途等;

b)鉴定区域内破坏主体结构的情况,包括拆改或损伤结构、降低室内地面标高等;

c)鉴定区域与周边构件的关联影响情况;

d)房屋地基基础受损状况;

e)房屋实际使用环境。

6.3鉴定方案

6.3.1鉴定方案应由鉴定人员在调查查勘的基础上,根据鉴定类型、范围、目的和相关要求进行编

制。

6.3.2鉴定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房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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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鉴定目的和范围;

c)鉴定的工作内容(包括检测项目和数量)及依据;

d)检测用仪器设备;

e)工作进度安排;

f)需委托方配合的工作;

g)检测鉴定中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6.3.3方案中检测数量的确定,可参照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

6.3.4编制鉴定方案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并书面告知。

6.4检测验算

6.4.1应根据鉴定方案,有针对性地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主要检测项目有:地基变形;主体

结构的外观质量(含裂缝)、变形、损伤、钢筋配置、轴线复核、尺寸与偏差、承重构件材料性能等。

6.4.2现场结构检测应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对检测数据的处理,应符合

GB/T50344的相关要求。

6.4.3房屋存在如下情形时,应进行变形检测:

a)周边进行隧道、基坑等建设工程施工作业;

b)墙、柱、屋架相对于房屋整体有较大局部倾斜变形;

c)梁、板、屋架等出现明显的弯曲、下挠变形。

6.4.4房屋存在下列情形时,宜进行材料强度检测和结构承载能力验算:

a)砌体承重墙或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造成有效截面削弱;

b)承重墙出现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

c)混凝土构件结构性裂缝、挠度超过设计规范限值、外观质量较差或表面有损伤;过梁、悬挑

构件有断裂、倾覆可能;

d)承重结构遭受浸水、腐蚀、火灾等,可能导致材料强度下降;

e)房屋使用年限较长,对材料强度有怀疑;

f)结构连接构造或施工工艺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

g)对大跨度梁、预制板、屋架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当连接构造不符合要求或出现倾斜、开

裂等损坏时。

6.4.5房屋存在下列情形时,应进行材料强度检测和结构承载能力验算:

a)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b)加层或者室内增设夹层;

c)未经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擅自拆改或损伤承重结构;

d)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

6.4.6当结构构件的破坏特征达到本规程第8章规定的危险点时,直接评定该构件为危险构件,可

不对该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

6.4.7对房屋进行局部安全鉴定时,单个构件或部分构件的检测结论不宜扩大到未检测的构件或范

围。

6.5鉴定评级

6.5.1整幢房屋安全鉴定应按照本规程第9章的规定,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

6.5.2局部房屋安全鉴定仅对被鉴定范围出具鉴定结论,明确鉴定范围内的结构构件安全状况,不

对整幢房屋的危险性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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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经鉴定属于A级的,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

坏房和严重损坏房,并在《房屋安全鉴定书》(见附录B)上注明该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鉴定结论

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6.5.4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出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经济条件等各类因素综合考虑。

6.5.5经鉴定属于A级的,可根据完损等级,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a)完好房:正常使用;

b)基本完好房:正常使用并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

c)一般损坏房和严重损坏房:对损坏部位进行维修、加固或更换。

6.5.6经鉴定属于B级危险房屋的,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和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a)减少使用荷载;

b)加固、更换或拆除危险构件;

c)针对危险构件,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观察使用;

d)局部停止使用(注明停止使用的区域范围);

e)其他(自行填写)。

6.5.7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险房屋的,可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a)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不适用

于D级危险房屋);

b)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c)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d)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危及公共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如文物建筑或历史保护建筑等重要建筑物。

6.5.8针对局部安全鉴定,可按照被鉴定部位是否存在房屋安全隐患和危险点来提出不同情况的处

理意见:

a)当被鉴定部位存在危险点时,可采用以下处理意见:

(1)减少使用荷载;

(2)针对危险构件,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观察使用;

(3)加固、更换或拆除危险构件;

(4)其他(自行填写)。

b)当鉴定部位不存在危险点,但存在房屋安全隐患时,可采用以下处理意见:

(1)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修复损坏部位;

(2)加强构件的薄弱环节;

(3)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加强检查巡查。

6.6鉴定书签发及备案

6.6.1《房屋安全鉴定书》宜按附录B板内容及格式进行编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中模

a)房屋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b)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日期;

c)调查、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d)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e)鉴定结论及建议;

f)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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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房屋安全鉴定书》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制作、签发和备案:

a)鉴定人员将鉴定书录入武汉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确认无误后提交;

b)鉴定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录入的鉴定书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鉴定书编号及二维码;

c)打印《房屋安全鉴定书》,签字、盖章后连同《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查勘表》和《结构检测报

告》主要成果一起扫描上传至武汉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经鉴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

扫描件后,提交上传。《房屋安全鉴定书》提交后不得擅自修改。

6.6.3《房屋安全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员、技术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

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

6.6.4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并将该鉴定书同时报房

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

24小时内将鉴定书送达鉴定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要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的

区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6.6.5凡涉及房屋安全鉴定的原始资料,如:鉴定书、委托书、委托人及当事人资料,图纸资料、

图片影像资料、现场查勘表、检测原始记录等应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且保存期限不少于

20年。

7地基危险性鉴定

7.1一般规定

7.1.1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地基承载能力、地基变形、土体位移以及地基变形引起的上部结

构变形与损伤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紧邻高切坡、挡土墙的房屋,还应考虑高切坡、挡土墙的稳

定性。

7.1.2对地基进行危险性鉴定时,应重点考虑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a)结构构件中出现与地基变形有关的裂缝或倾斜现象,且仍在继续发展;

b)处于湖泊、河道、水渠、山坡以及隧道、基坑等建设工程施工的周边或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

并出现结构构件损伤状况;

c)当地下水位有较大变化,或土压力、水压力有显著改变,特别是地基基础经漫水长时间浸泡,

可能对房屋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7.1.3地基危险性鉴定宜包括下列内容:

a)通过房屋的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对地基进行分析和判断,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稳定

性等;

b)检查地基变形,房屋结构的倾斜,楼、地面的水平度,以及室外散水、台阶与主体结构之间、

主体结构或填充墙体中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变形等现象;

c)当房屋附近存在基坑开挖或管沟施工以及振动源等情况时,应对房屋的倾斜、结构构件开裂

和不均匀沉降的情况进行检查;

d)调查其它因素,如周边环境、地下水位变化、地基浸水等影响或作用。

7.1.4房屋存在下列情形时,宜进行地基承载能力验算:

a)大范围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b)擅自加层;

c)降低地面地坪标高,可能降低地基承载能力;

d)其它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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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评定方法

7.2.1地基承载力验算方法应符合GB50007中的相关要求。

7.2.2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来确定地基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力

学特性,如需要可补充地质勘查。同时宜考虑建造时间对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承载力提高系

数,可参照表1取值。

表1地基土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p0/fa

年限与岩土类别

1.00.80.4<0.4

2年以上的砾、粗、中、细、粉砂

5年以上的粉土和粉质粘土1.21.11.051.0

8年以上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00kPa的粘土

注1:p0指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力(kPa),fa指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kPa)。

注2:使用期不够或岩石、碎石土、其它软弱土,提高系数可取1.0。

7.2.3根据地基基础资料与现场调查查勘、检测结果,若房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的,可直接评定地基为非危险状态:

a)地基没有明显不均匀沉降,且不存在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倾斜等问题;

b)虽然存在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细微裂缝或倾斜情况,但均在本规程规定的允许范围内,

且地基沉降已稳定。

7.2.4当单层或多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a)当房屋处于自然状态时,地基沉降速率连续两个月大于4mm/month,并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当房屋处于相邻地下工程或新建工程施工影响时,地基沉降速率大于2mm/d,并且短期内无

收敛趋势;

b)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

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0‰;

c)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出现开裂,且房屋整体倾斜率大于10‰;

d)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0‰,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0‰;

e)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7.2.5当高层房屋地基沉降出现下列现象之一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a)不利于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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