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636-2024 婴幼儿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DB50/T 636-2024

重庆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0/T 636-2024
标准类型
重庆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12-23
实施日期
2025-03-23
发布单位/组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室内经营性服务的婴幼儿沐浴场所。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九龙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起草人:
杨荣刚、夏雄伟、周淼、项云成、吴丽娟、罗荣露、马周俊、刘旭、肖恺、李晋、张享凤。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

CCSC51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636—2024

代替DB50/T663—2015

婴幼儿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2024-12-23发布2025-03-17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63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0/T636—2015《婴幼儿沐浴场所卫生规范》。与DB50/T636—2015《婴幼儿沐浴场

所卫生规范》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7项指标,包括沐浴用水卫生指标中的嗜肺军团菌(见表1);室内空气及物理因素卫生

指标中的新风量、苯、甲苯、二甲苯、臭氧、总挥发性有机物(见表2)。

b)修改了10项指标,包括沐浴用水卫生指标中的浊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见表1);室内空气

及物理因素卫生指标中的室内温度、风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细菌总数、水平面照度(见表

2)。

c)删除了3项指标,为原标准中婴幼儿沐浴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指标(原标准表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九龙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荣刚、夏雄伟、周淼、项云成、吴丽娟、罗荣露、马周俊、刘旭、肖恺、李

晋、张享凤。

DB50/T63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DB50/T636—201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50/T636—2024

婴幼儿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婴幼儿沐浴场所的术语和定义,并规定了卫生指标要求、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卫生

管理、从业人员卫生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室内经营性服务的婴幼儿沐浴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第4部分: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第11部分:消毒剂指标

GB/T5750.1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第12部分:微生物指标

GB/T18204.1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

GB/T18204.2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

GB/T18204.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

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37489.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4部分:沐浴场所

WS1011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婴儿infant

0~12月龄的儿童。

幼儿toddler

13-36月龄的儿童。

婴幼儿沐浴场所businessbathingplacesforinfantandtoddler

在室内为婴幼儿提供洗澡、游泳、抚触等服务相结合的专用场所。

公共用品用具publicarticles

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毛巾、浴巾、杯具、洁具、拖鞋以及其他重复使用且与皮肤、黏膜等接触的

物品。

1

DB50/T636—2024

[来源:GB37487—2019,3.1,有修改]

循环净化给水系统circulatingandpurifyingwatersupplysystem

将使用过的池水通过管道用水泵按规定的流量从池内或与池子相连通的均(平)衡水池内抽出,利

用泵的压力依次送入过滤、加药、加热和消毒等工艺工序设备单元,使池水得到澄清、消毒、温度调节

达到卫生标准要求后,再送回相应的池内重复使用的水净化处理系统。

[来源:CJJ122—2017,2.1.24]

4卫生指标要求

水质

4.1.1婴幼儿沐浴场所使用的原水及补充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4.1.2多人池沐浴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要求。

表1多人池沐浴用水水质卫生指标要求

项目标准值检验方法

浑浊度,NTU≤1GB/T5750.4

pH6.5-8.5GB/T5750.4

尿素,mg/L≤3.5GB/T18204.2

菌落总数(C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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