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3039-2023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技术规范
DB12/T 3039-2023 Market Insp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Agricultural Products Wholesale Market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北京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红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北京顺鑫石门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韩家墅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天津金元宝滨海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河北组)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衡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交通产业集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研究中心。
- 起草人:
- (北京组)吴宪、戴玉子、王猛、田春苗、张心韵、姜立阳、王玉龙、孙晓磊、常瑞。(天津组)贾巨林、霍廉、刘军、李林、宋天水、马信、米琳。(河北组)张会军、王龙、张晓峰、杨帆、马晨雨、吴志峰、刘沛、于慧娜、陈小飞、魏树俭、夏志超、贾文龙、曹睿。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20.10
CCSA00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3039—2023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技术
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entrymarketinspectionofedibleagriculturalproductsin
wholesalemarketsofagriculturalproducts
2023-12-25发布2024-03-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3039—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入场查验要求.......................................................................2
6入场查验结果处置...................................................................3
7入场查验记录及要求.................................................................4
附录A(资料性)入场查验记录示例表...................................................5
参考文献..............................................................................8
I
DB12/T3039—2023
前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北京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红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北京顺鑫石门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天津韩家墅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天津金元宝滨海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河北组)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定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衡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交通产业集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研
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北京组)吴宪、戴玉子、王猛、田春苗、张心韵、姜立阳、王玉龙、孙晓磊、常瑞。
(天津组)贾巨林、霍廉、刘军、李林、宋天水、马信、米琳。
(河北组)张会军、王龙、张晓峰、杨帆、马晨雨、吴志峰、刘沛、于慧娜、陈小飞、魏树俭、夏
志超、贾文龙、曹睿。
II
DB12/T3039—2023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对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的基本要求、入场查验要求、入场查验结果处
置、入场查验记录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开办者对食用农产品的入场查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用农产品edibleagriculturalproducts
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
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3.2
市场开办者marketadministrator
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来源:GB/T21720-2022,3.2]
3.3
入场销售者entrymarketseller
在市场内主要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活动的经营主体、自然人。
4基本要求
4.1入场查验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查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入场销售者的管理;
——对入场查验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
——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
——信息公示;
——不合格产品处置。
4.2人员
4.2.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入场查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入场查验人员实施
入场查验工作,管理维护入场查验记录。
1
DB12/T3039—2023
4.2.2入场查验人员
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入场查验人员,对进入市场的入场销售者主体资质,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产
品质量合格凭证等进行查验,按要求进行处置,并做好记录。
4.2.3检验人员
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人员,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市场开
办者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配备检验人员。
4.3培训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入场查验人员、检验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食品安全管
理培训和考核,并进行记录。使其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掌握业务工作流程、内
容、要求。
5入场查验要求
5.1查验内容
5.1.1主体资质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者主体资质进行查验,内容包括: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仅自产自销食
用农产品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1.2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5.1.3进货凭证
5.1.3.1以下凭证均可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供货者为生产者的,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供货者为收购者的,由食用农产品收购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包括发票、出库单、销售单等;
——入场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5.1.3.2生产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承诺事项: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承
诺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依据(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自行检测合格;委托检测
合格;
——基本信息:产品名称、重量或者数量、产地(应当具体到乡镇)、生产者盖章或者签名、联系
方式、开具日期。基本信息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上可不重复标注。
5.1.3.3收购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承诺事项:已收取并保存该批次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不使
用非法添加物;不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依据(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自行检测合格;委托检测
合格;
2
DB12/T3039—2023
——基本信息:产品名称、重量或者数量、收购单位(个人)盖章或者签名、联系方式、开具日
期。基本信息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上可不重复标注。
5.1.3.4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内容应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者进货日期以及
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5.1.3.5入场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内容应当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
5.1.4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5.1.4.1以下凭证均可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生产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并符合5.1.3.2要求;
——收购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并符合5.1.3.3要求;
——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5.1.4.2国产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分类,查验相应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水果、蔬菜、食用菌等种植业产品,养殖水产品,禽蛋类畜牧业产品应当具备承诺达标合格
证或检验合格报告;
——家畜类、家禽类等畜牧业产品应当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已施行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产品应
当具备承诺达标合格证,生猪产品应当具备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5.1.4.3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文件。
5.2查验方式
5.2.1现场查验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前,现场对入场销售者的主体资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全协议,按批次对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进行审核,相关信息应与货物相符。
品种、进货日期、供货者或者生产者相同的食用农产品可视为同一批次。
5.2.2预约查验
市场开办者宜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入场销售者预约申报的方式,对拟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信息、食用农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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