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G8001-2011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TSG G8001-2011 Examination Rules for Boiler Water (Medium) Treatment Inspectors

行业标准-特种设备规范 中文(简体) 废止 页数:3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SG G8001-2011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特种设备规范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1-05-10
实施日期
2011-11-01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丁作,提高锅炉水(介)质处理 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的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的考核 与管理。 第三条 从事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本规则规定的水 (介)质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 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见附件A),方可从事相应项目的锅炉水(介) 质处理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检测员、检测师和高级检测师, 检验检测项目分为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和有机热载体检验检测,其许可的工作范围见 附件B。 第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持证的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后,应当 及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 第六条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 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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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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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8001—2011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

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RulesforBoilerWater(Medium)

TreatmentInspec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1年5月10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8001—2011

前言

2009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起草任务。2009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哈尔滨召开第一次

工作会议,确定了《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

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09年9月,在北京召开起草组第

二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

稿)。2010年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号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家

和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10年3月,将送

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报批稿。2011

年5月1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本规则规定了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

员的项目、级别、报考条件、检验检测工作范围、职责要求,明确了考试取证、换证

管理办法等。本规则的实施有利于检测人员更好地执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

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进一步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工作,保证检验检

测工作质量,防止和减少由于水(介)质处理不当而造成的锅炉事故,促进锅炉的安全、

节能、经济、环保运行。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李龙江金栋王骄凌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周英

江苏省特检院常州分院胡月新

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杨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江苏省特检院无锡分院邓宏康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张居光

北京市丰台区特种设备检测所/杨荣和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吕秀峰

新乡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焦建国

山东省特检院淄博分院张文辉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卢丽芳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赵延滨

苏州首诺导热油有限公司陈南岭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8001—2011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考试机构··············································································································(1)

第三章检测人员申请条件······························································································(2)

第四章考核与发证··········································································································(3)

第五章考试内容与要求··································································································(5)

第六章监督管理··············································································································(6)

第七章附则··················································································································(7)

附件A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格式)···································································(8)

附件B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许可的工作范围···················································(9)

附件C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11)

附件D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换证申请表·························································(13)

附件E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延期换证及补办证书申请表······························(15)

附件F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大纲······························································(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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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8001—2011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工作,提高锅炉水(介)质处理

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的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的考核

与管理。

第三条从事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本规则规定的水

(介)质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

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见附件A),方可从事相应项目的锅炉水(介)

质处理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检测员、检测师和高级检测师,

检验检测项目分为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和有机热载体检验检测,其许可的工作范围见

附件B。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持证的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后,应当

及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

第六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

构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七条/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的考试和换证审核工作;

(二)制订年度考试和换证计划并且向社会公布;

(三)审查申请和换证人员的条件。

第八条考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试程序;

(二)聘用的考评人员具有相应项目的检测师及以上资格;

(三)具有能满足实际操作考试项目要求的考试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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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G8001—201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四)设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具有保管考核档案的场所;

(五)不得从事锅炉水(介)质处理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等活动。

第九条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得泄漏考题内容,维护考场纪律。

第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查考试和换证的申请;

(二)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对相关举报进行核实;

(三)按照年度计划组织相应的考试,将考试结果通知单寄发申请人,并且将考试

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考试工作负责,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规

范的原则组织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三章检测人员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的申请分为取证申请和换证申请。

第十三条取证申请人员的专业技术条件和工作年限要求如下:

(一)检测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且参与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工作1

年以上(含1年);

(二)检测师,具有化学、化工专业或者锅炉水(介)质处理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

职称,具有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员资格1年以上(含1年);或者具有非化学、化工

或者锅炉水(介)质处理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员资

格2年以上(含2年);

(三)高级检测师,具有化学、化工专业或者锅炉水(介)质处理相关专业高级工程

师及以上职称,同时具有锅炉水处理和有机热载体两项检测师资格,或者具有高压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上电站锅炉水处理检测师资格5年以上(含5年)。

第十四条检测员、检测师取证申请,应当有以下见证资料:

(一)参与相应检验检测项目的各类检验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二)报考检测师者至少提供一篇有关锅炉水(介)质处理案例分析报告或者学术

论文。

第十五条高级检测师取证申请,应当有以下见证资料:

(一)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杂志(有正式出版刊号)发表专业论文1篇;

(二)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地市级以上本专业科研项目的科技奖励证书或者科技

成果鉴定证书;

(三)参加起草并且已正式颁布的本行业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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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8001—2011

地方标准;

(四)解决锅炉水(介)质处理疑难问题及事故分析处理的见证资料。

第十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换证时可以申请免试:

(一)证书有效期内连续在检验机构从事该级别的检验检测工作,并且提供相应检

验检测工作技术总结;

(二)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工作职责,无检验检测责任事故或者违规行为;

(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学习时间达到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应当

不少于40小时。以下学习的时间可以计算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一)相关法规、标准宣贯;

(二)相关行业组织的技术交流、技术培训、科技讲座等;

(三)上级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检验检测新技术发展、检验检测案例分析、特

种设备技术发展分析等;

(四)锅炉水(介)质处理及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

第十八条取证申请和换证申请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身体条件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

(二)双眼矫正视力正常,并且无色盲、色弱。

第四章考核与发证

第十九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有关

行政许可规定。考核与发证程序包括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试、审核与发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二十条取证申请人向考试机构申请考试报名时,应当填写《锅炉水(介)质处

理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见附件C)。申请高级检测师的申请人,需由聘用单位

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同意并且签署意见后,再向考试机构申请考试报

名。/

申请人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学历(毕业)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的见证资料;

(四)体检证明;

(五)一寸免冠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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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G8001—201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六)原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证书(适用于提高级别取证或者增加检验检测

项目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并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充的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报名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

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并且及时安排考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考试,并且书面告

知申请人。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需要新增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

行新增检验检测项目的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考试成绩,

并且及时填写“考核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汇总表”,上传到国家质检总局“中

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填报系统),代理考试合格的检测人

员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系统填报资格申请。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受理审核后,报请国

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相应的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考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被告知考试结果30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考试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且

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复查结果通知的

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第二十四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证书有效期满前

6个月内申请人应当向考试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请换证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换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D);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四)需要换证的证书(复印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五)一寸免冠照片(2张);

(六)持证期间各类相应检验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七)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八)第十六条第(一)项要求的持证期间检验检测工作技术总结。

第二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认真审查换证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第十六条要求的

检测人员应当参加换证考试。检测师和高级检测师如果不符合免试条件或者换证考试

不合格,但是符合低一级资格要求的,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直接换发相应项目低一级

别的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符合换证条件的检测人员,由考试机构代理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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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8001—2011

统申报换证申请。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受理审核后,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换发相应

的检测人员资格证书。逾期未换证的人员,其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检测人员因以下情况无法按时参加换证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

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延期换证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E),经过书面批复同意后,

办理证书有效期延期手续,延长时间最长为1年(该延长时间将在下个有效期内扣

除):

(一)突发疾病或者住院,提供医院证明;

(二)出国或者军事需要,提供出国或者有关单位证明;

(三)长期跨省野外施工,提供施工单位证明;

(四)婚丧生育假期,提供单位证明;

(五)紧急任务与复试时间冲突,提供单位证明;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

第二十九条检测人员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由本人提出补办证书申请(申请表格

式见附件E),同时提交执业单位的证明材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补办证书。

第五章考试内容与要求

第三十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员和检测师的取证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实际

操作考试和答辩考评,高级检测师的取证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答辩考评。合格标准均

为70分(百分制)。具体考试科目和要求见附件F。

第三十一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理论考试中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

(一)化学基础知识,10%;

(二)专业知识,4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安全知识,10%;

(四)法规标准,40%。

第三十二条锅炉水处理项目的实际操作考试和答辩考评中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

如下:/

(一)锅炉基本构造和工作原理,占5%;

(二)化学分析和水汽质量检验,占50%;

(三)水处理设备检验、故障分析和处理方法,占25%;

(四)锅炉化学清洗质量检验,占15%;

(五)锅炉内部化学检验,占5%。

第三十三条有机热载体项目的实际操作考试和答辩考评中各部分知识所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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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G8001—201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例如下:

(一)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的基本结构和工作原理,占5%;

(二)有机热载体质量检验,占50%;

(三)有机热载体各种测定仪器校正、维护和故障分析与处理方法,占20%;

(四)有机热载体检验检测结果判定及处理方法,占15%;

(五)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及紧急事故处理方法,占10%。

第三十四条考试的方式如下:

(一)理论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时间一般2小时;

(二)实际操作考试和答辩考评随机抽题,至少由两名相应专业的考评人员在现场

进行评分。

第三十五条换证考试的内容与取证考试相同。检测员和检测师的换证考试包括

开卷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高级检测师的换证考试为开卷理论考试。

第三十六条考试成绩不合格人员允许补考,单项考试合格的成绩2年有效,逾

期考试仍未合格的,需全部重新考试。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

规则》(TSGG5001)和《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G5002)的规定,进行

相应的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范围应当与其证

书的级别、项目一致。

第三十九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如实记录检验检测原始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的准确性和检验结论的正确

性负责;

(/三)当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典型案例和事故隐患时,按规定及时出具案例报告并

且上报;

(四)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保守被检单位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检测人员在取证申请和换证申请时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出具虚假报告的,按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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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8001—2011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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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G8001—201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打印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InspectorandTesterCertificateofSpecialEquipment

People’sRepublicofChina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

()

姓名:XXX

证书编号(同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具备的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资质(注A):

级别检验检测项目备注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员

[注明水处理检验检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师测和(或者)有机热载

体检验检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水(介)质处理高级检测师

/

考试机构:发证机关:(公章)

有效期至:年月日发证日期:年月日

(注A:级别和检验检测项目按实际取得的资格填写,本注不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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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8001—2011

附件B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许可的工作范围

检验检

级别工作范围

测项目

(1)工业和生活用蒸汽锅炉、热水锅炉(以下统称工业锅炉)的水质

检测、水处理设备运行检验和化学清洗监督检验;

(2)评定检验检测结果,出具检验报告,对水质不合格的在检验报

水处理

告中提出整改意见和期限;

检验

(3)对工业锅炉水处理设备运行检验和化学清洗监督检验不合格

检测

的,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检测员(4)在检测师或者高级检测师的指导下,参与相应压力范围的电站

锅炉的水处理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案例报告等

(1)未用有机热载体验证性检测、在用有机热载体各项指标检测;

有机热(2)分析处理检测数据,出具检验报告,对检测数据处在“安全警

载体检告”和“停止使用”范围的,提出处置意见;

验检测(3)在检测师或者高级检测师指导下,编制有机热载体检测工艺、

作业指导书,出具检验检测案例报告等

(1)亚临界压力及以下的各类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水汽质量检

测、水处理设备运行检验、锅炉内部化学检验、化学清洗监督检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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