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079-2018 河道堤防减压井及测压管管理规程

DB34/T 3079-2018 Riverbed embankment decompression well and pressure monitoring tub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3079-2018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4-16
实施日期
2018-05-16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水利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减压井、测压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检查、观测、养护、修理、仪器设备 维护、资料整编分析与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河道及渠道 1 级、2 级、3 级堤防工程中减压井、测压管管理,4 级及以下堤防与 其他减压井、测压管管理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庆市水利局、安庆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安庆市长江河道管理局二分局
起草人:
周应虎、林国义、石卫东、范方喜、潘茂太、江龙胜、朱义清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

93.160

P58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3079—2018

河道堤防减压井及测压管管理规程

Regulationsofmanagementforreliefwellandpiezometertubeoflevees

文稿版次选择

2018-04-16发布2018-05-16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3079—2018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庆市水利局、安庆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安庆市长江河道管理局二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应虎、林国义、石卫东、范方喜、潘茂太、江龙胜、朱义清。

I

DB34/T3079—2018

河道堤防减压井及测压管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减压井、测压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检查、观测、养护、修理、仪器设备

维护、资料整编分析与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河道及渠道1级、2级、3级堤防工程中减压井、测压管管理,4级及以下堤防与

其他减压井、测压管管理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L214水闸安全评价导则

DB34/T2206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规程

DB34/T26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整编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减压井reliefwell

用于堤防背水侧降低堤基渗透压力的一种垂直排渗设施。

3.2

测压管piezometertube

用于堤防堤身浸润线与堤基渗流压力监测的一种设施。

3.3

检查inspection

对减压井、测压管运行情况及缺陷的外观和内部进行认真查看。根据检查频次与内容,可分为经常

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3.4

观测observation

利用仪器设备、工具对减压井出流、测压管水位状态变化进行的量测。

1

DB34/T3079—2018

3.5

养护maintenance

对减压井、测压管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经常性保养和维护。

3.6

修理repair

对减压井、测压管及其附属设施的局部损坏的修复和功能降低的恢复。

3.7

减压井效率reliefefficiency

减压井间渗流场中某点建井后的位势与建井前的位势相比减少的程度。

4一般规定

4.1管理主要包括检查、观测、养护、修理、仪器设备维护、资料整编分析与档案管理等内容。

4.2应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减压井、测压管边缘向周边延伸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

边缘向周边延伸10m。

4.3减压井及测压管应编号标示,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保护设施。

4.4管理单位应履行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贯彻执行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和落实各项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b)开展工程检查、观测、分析工作,掌握工程运行状况;

c)按“经常养护、及时修理、养修并重”的原则编制年度工程养护、修理计划,加强日常养护,

做到及时修理,消除隐患,保持减压井、测压管完整、安全和正常运行;

d)对观测仪器设备、工具、设施进行校正、校测、校验、保养、维护、更新和保管,保证正常使

用及运行;

e)做好资料整编的技术档案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f)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工程保护、安全生产和防汛抢险工作;

g)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h)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各类相关资料。

4.5安全管理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检查

5.1一般规定

5.1.1检查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5.1.2应按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参照附录A做好书面记录。对异常和损坏部位应有详细描述,

并附图片、视频资料。

5.1.3检查分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检查频次应按下列要求:

a)经常检查包括日巡查和月检查,日巡查1~3天1次,月检查每月1次,汛期应根据汛情增加

月检查次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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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定期检查应在每年汛前、汛后各进行1次;

c)当发生洪水、暴雨、地震等工程非常运用情况或持续高水位、出现渗流险情时,应开展特别检

查。

5.1.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主管

部门。

5.2检查内容

5.2.1减压井

5.2.1.1井内检查:是否有杂物、淤积、卡阻,测流堰板有无损坏、堰口是否完好、有无杂物堆积;

主副井连接管道排水是否通畅。

5.2.1.2井周检查:井口内壁及底板有无裂缝、错位、漏水现象;四周地面有无开裂、塌陷。

5.2.1.3井台检查:井盖是否完好,观测孔通畅、孔口是否平整;锁定装置是否完好,开启是否灵活。

5.2.1.4井出流流态与浑浊情况检查:减压井出流流态是否稳定,是否有回流、漩涡;流量是否随外

侧河道水位变化,出流是否夹带泥沙颗粒。

5.2.2测压管

5.2.2.1管墩是否平整、垂直;有无风化、剥落、破损,有无松动、倾斜。

5.2.2.2管口是否平整,管帽是否完好;测压管管内是否有杂物、淤积、卡阻。

5.2.2.3管墩四周地面有无开裂、沉陷情况。

5.2.3排水管道、沟渠

5.2.3.1排水管道是否淤堵、排水是否畅通;管道连接处是否脱节、漏水。

5.2.3.2排水明沟有无淤塞、断面、沟底高程、纵坡变化情况;排水是否通畅。

5.2.3.3排水口有无水草杂物。

5.2.4其他

管理及保护范围内是否有违章建筑、取土坑、取水井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情况。

5.3检查要求

5.3.1经常检查由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应成立由管理单位

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组;成员可由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设计、

施工、科研等单位技术人员参加。

5.3.2检查人员应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5.3.3检查记录应清晰、完整、准确、规范(包括图片、视频资料)(参见表A.1、表A.2、表A.3)。

5.3.4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编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期

及人员、主要内容、方式及方法、减压井及测压管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处理措施建议等。

6观测

6.1一般规定

6.1.1观测应保持系统性、连续性。观测成果应真实、准确,观测资料应参照附录B记录与汇总(参

见表B.1、表B.2、表B.3、表B.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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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减压井流量应与测压管水位同时观测。

6.1.3减压井沿线宜设置测量控制网。控制网工作基点,应布置在地基坚实、易于引测且不受外界因

素影响的地方。

6.1.4每2~3年应校测测压管管口、量水堰、减压井出流管管口及井口高程,每隔5年应校测工作

基点高程。发现有变化,应及时找出原因并修正高程数据。

6.1.5每年汛前应校测减压井观测孔口高程。

6.2观测项目及要求

6.2.1汛期观测项目包括:

a)相应控制站河道水位,当地河道水位、测压管水位、减压井流量以及外滩地上水时间。

b)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行需要,可增设减压井出流水质观测。

6.2.2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固定人员、固定仪器、固定测次、固定时间。

b)减压井流量与测压管水位应测量2次,取其平均值作为观测成果,2次测量数据值误差应符合

如下要求。

——测压管水位观测:

电测水位计方法,2次读数差不大于10mm;

测深钟方法,2次读数差不大于20mm;

其它观测方法应满足相应精度要求。

——减压井流量观测:

采用容积法时,2次观测值之差不得大于2次测得渗流量平均值的5%;

采用量水堰法,观测的堰上水头,2次观测值之差不得超过1mm;

其它观测方法应满足相应精度要求。

6.2.3观测测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a)河道水位在设防水位与警戒水位之间每5天观测一次;

b)河道水位在警戒水位与保证水位以下0.50m之间每2天观测一次;

c)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下0.5m时每天观测一次;

d)如遇特殊情况,临时增加测次;

e)河道水位达设防水位以下时一般停止观测。

6.2.4减压井开始出流或断流时,应记录相应的河道水位与日期。

6.2.5观测减压井流量时,宜同时观察减压井出水是否浑浊。如水中出现含泥沙颗粒,应取样作定量

分析。

6.2.6减压井出流异常,应打开井盖,观察井内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

6.2.7河道水位接近和超保证水位时,根据工情、汛情,对需要打开井盖的井,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固

定专人昼夜观测井中出流是否夹带泥沙颗粒等异常现象。

7养护

7.1一般规定

7.1.1养护应做到及时消除表面缺陷和局部损坏,保持减压井、测压管及其设施安全、完整、正常运

用。

7.1.2养护应参照附录C做好记录。

4

DB34/T3079—2018

7.2减压井养护

7.2.1减压井养护应保持井内无杂物与淤积,测流堰堰板完好、堰口光滑、无淤积杂物。

7.2.2井口砖砌体应无松动、塌陷、脱落、损坏,砂浆抹面应无开裂、脱落。

7.2.3减压井盖锁应开启灵活、观测孔顺畅,测点平整。

7.2.4井台四周应无杂草、堆积物。

7.3测压管养护

7.3.1应及时清除管墩四周杂草和杂物。

7.3.2管墩砖砌体勾缝损坏应及时修补。

7.3.3外露锈蚀的测压管应及时除锈、刷漆。

7.4排水管道沟渠养护

7.4.1排水管道应排水平顺、通畅。

7.4.2管道内应无淤积物,接头部位无松动、脱落。

7.4.3排水口应无杂草、淤积与堵塞。

7.4.4管道四周填土应密实、无塌陷。

8修理

8.1一般规定

8.1.1工程修理分为岁修、大修和抢修,其划定界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a)岁修。根据运行和检查所发现的情况,每年进行必要的修理和改善。

b)大修。发生较大损坏、修复工作量大、技术性较复杂的工程问题,或经过临时抢修未作永久性

处理的工程险情,工程量大的整修工程。

c)抢修。当突然发生危及工程防洪安全的各种险情时,应立即进行抢修。

8.1.2工程修理后,当年汛期应加强观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8.1.3工程修理工作结束后应参照表C.1做好记录。

8.2减压井修理

8.2.1一般情况下,根据减压井出水效率降低程度决定是否洗井。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洗井报告,经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8.2.2洗井宜采用抽注水循环往返式双向洗井法,采用其它洗井方法应达到相应效果。

8.2.3发现砼井台损坏,砖砌体出现风化、砂浆脱落应及时修复。

8.2.4测流堰板应确保排水流畅,不漏水,损坏后应及时进行更换。

8.2.5主副井连接管道排水通畅,出现淤堵时应及时清理。

8.2.6井盖、锁定装置开启不灵活时应随时进行修理。

8.3测压管修理

8.3.1发现测压管堵塞应立即进行清理,淤积严重时应及时处理。

8.3.2管墩出现倾斜、开裂,应立即进行修复,管帽应随时保持开启灵活。

8.3.3测压管灵敏度测试应每5年进行一次;当发生大洪水或地震等情况,应及时测试测压管灵敏度。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分析原因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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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安全鉴定与大修

8.4.1减压井每正常运行10年应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安全鉴定程序按照SL214的规定。

8.4.2减压井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井:减压效率满足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正常维修养护。

——二类井:减压效率不低于设计标准的80%,工程存在一定的缺陷,经洗井和大修后,可达到

正常运行标准。

——三类井:减压效率低于设计标准的80%,但不低于设计标准的60%,工程存在较严重损坏,

经大修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标准。

——四类井:减压效率低于设计标准的60%,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减压井宜报废重建,或采取其

它渗流控制措施。

8.4.3大修工程项目应由管理单位提出大修初步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

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组织设计和施工。

8.4.4凡涉及安全度汛的修理工程,应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安全度汛措施。

8.4.5大修工程完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按DB34/T2206主持验收。

8.5工程抢修

工程抢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减压井、测压管发生危及防洪安全的渗流险情时,应立即按预案组织抢修。

b)抢修应做到指挥统一、组织严密、因地制宜、快速有效、确保安全。抢修结束后应有专人观察,

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c)抢修应按原工程设计标准进行,暂不能按原工程标准抢修的,应采取临时性抢护措施,具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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