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2156-2023 “政协委员河长”民主监督规范
DB35/T 2156-2023 "Council Member River Chief" Democratic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1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政协三明市委员会办公室、三明市水利局、政协福建省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水资源与河务管理中心、政协三明市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三明市河长制办公室、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幸福河湖促进会、三明市幸福河湖促 进会。
- 起草人:
- 蒋先东、谢光球、李茜、 陈媛、梁静、曹朝文、叶峰、 吴联派、 王彬彬、 许敬诚、陈文吉、廖立伟、李巍、洪恒昌、陈吉明、丘轲昌、李雅萍、陈俊钢、杨海金、张英耀。
- 出版信息:
-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01
CCSZ06
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2156—2023
“政协委员河长”民主监督规范
Democraticsupervisionspecificationfor"riverchiefofCPPCCmembers'"
2023-11-29发布2024-02-29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5/T2156—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政协三明市委员会办公室和三明市水利局提出。
本文件由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办公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政协三明市委员会办公室、三明市水利局、政协福建省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
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水资源与河务管理中心、政协三明市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三明市河长制办公
室、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幸福河湖促进会、三明市幸福河湖促
进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先东、谢光球、李茜、陈媛、梁静、曹朝文、叶峰、吴联派、王彬彬、许敬诚、
陈文吉、廖立伟、李巍、洪恒昌、陈吉明、丘轲昌、李雅萍、陈俊钢、杨海金、张英耀。
I
DB35/T2156—2023
“政协委员河长”民主监督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协委员河长”基本要求、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和频次、办理与反馈、评价与结
果运用。
本文件适用于福建省各级“政协委员河长”对河湖保护工作的民主监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5/T1957—2021河湖长制工作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DB35/T1957—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协委员河长”riverchiefofCPPCCmembers'
经相关程序选聘,对河湖保护工作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政协委员。
3.2
民主监督democraticsupervision
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
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4基本要求
4.1“政协委员河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a)现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员(各级政协委员);
b)具有较强的履职和责任意识;
c)具有较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热心河湖保护事业;
d)能够密切联系群众,主动了解和反映群众诉求。
4.2通过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组织审核、审批、聘任等程序,按照属地原则由政协相关专委会与河
长办选聘各级“政协委员河长”,并就地、就近安排挂钩河湖。
4.3“政协委员河长”受聘后应接受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河湖保护有关政策法规、巡察内容、移
动端APP等巡河技术手段及涉河宣传、监督等工作方式方法。
4.4各级河长办宜设置“政协委员河长”工作站(室),为“政协委员河长”履职提供便利。
1
DB35/T2156—2023
4.5“政协委员河长”宜通过报刊、电视、融媒体或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形式,带头宣传贯彻
河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4.6“政协委员河长”不应以“政协委员河长”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与河湖保护无关的活动。
5民主监督内容
5.1挂钩河湖生态环境状况
“政协委员河长”应对挂钩河湖水域的河岸带保护状况、排污情况、水面环境情况、功能、生态情
况等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乱占:疑似围垦湖泊、河道,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b)乱采:疑似在河道内采砂、取土;
c)乱堆:疑似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d)乱建:疑似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e)乱排:疑似向河湖直接排放污水,在河湖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湖水体出现黑臭;
f)其他:疑似电、毒、炸鱼行为,河道内减水脱流,河岸设施损毁,其他影响防洪安全、河势
稳定及水环境、水生态的问题。
5.2河长工作履职情况
“政协委员河长”应对挂钩河湖的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河长制工作年度部署情况;
b)河长巡河调研、检查及发现问题处置情况;
c)河长牵头组织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乱排”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情况;
d)河长协调解决河湖保护重大问题情况;
e)河长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督导考核及激励问责情况;
f)河长制组织体系运行情况,如:公示牌设立、河长办日常管理、生态保护宣传;
g)出台并落实河长制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制度情况;
h)其他河湖长制工作情况。
6民主监督形式
6.1巡察
6.1.1“政协委员河长”应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
水灾害预防、涉水执法监督等方面,参加由本级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小组、“政协委员河长”
工作站(室)牵头组织开展的巡察,或自主开展巡察,使用相机、手机、移动端APP等记录形成图片、
音视频或文字,并通过适宜的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6.1.2“政协委员河长”应根据巡察情况,定期对挂钩河湖保护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表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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