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501-201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501-2017 Air Pollutant Combined Emission Standard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 501-2017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1-10
实施日期
2017-03-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

2023年标字第22号(总第3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北京市标准化办法》和《北

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202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复

审结果,现公布现行有效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附件:现行有效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2023年标字第22号

(总第340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备注

北京黑猪饲养管理技术规范第2部分:

283.DB11/T499.2-2018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选育

北京黑猪饲养管理技术规范第3部分:

284.DB11/T499.3-2018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饲养管理

北京黑猪饲养管理技术规范第4部分:

285.DB11/T499.4-2018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营养与饲料

(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正文中的“GB16548病害动

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更新为“NY/T3381

生猪无害化处理操作规范”、“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

北京黑猪饲养管理技术规范第5部分:

286.DB11/T499.5-2018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疫技术规范”更新为“NY/T533无公害农产品畜禽防

卫生防疫

疫准则”。

(2)将正文中的“GB16548”更新为“NY/T3381”、

“GB16567”更新为“NY/T533”。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

287.DB11/T500-2016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1)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

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更新为“HJ1262环境空气

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5432”

更新为“HJ1263”、“GB/T15439”更新为“HJ956”。

288.DB11/501-201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将表4中序号1中“GB/T15432”更新为“HJ1263”,

序号24中“GB/T15439”更新为“HJ956”,序号40

中“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5”更新为“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

式臭袋法HJ1262”。

27

ICS13.040.40

Z60

备案号:64534-2019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501—2017

代替DB11/501-2007,DB11/237-200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emissionstandardsofairpollutants

2017-01-10发布2017-03-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501—2017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3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5技术与管理规定.....................................................................8

6监测要求...........................................................................9

7标准实施..........................................................................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17

附录C(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18

I

DB11/501—2017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有关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和《冶

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237-2004)。适用于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

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11/13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206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207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

DB11/208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447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502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503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847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914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05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055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056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201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11/1202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203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226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227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228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

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

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DB11/501-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细化了监测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张增杰、瞿艳芝、俞珊、张双、韩玉花、刘桐珅、朱晓、陈梅梅、孙

成春。

II

DB11/501—2017

引言

为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自实施以来,促进了本市大气污

染物排放控制,在此基础上本市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适应本市污染源管

理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新要求,本次修订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修订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III

DB11/501—201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固定式燃气轮机和内燃机,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

铸锻工业、水泥工业、防水卷材业,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火葬场,印刷业、木质家具制造业、汽

车维修业、汽车整车制造业(表面涂装)、工业涂装工序,以及餐饮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

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家相应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T1466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6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80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5501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

度法

GB/T15502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3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3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1

DB11/501—2017

HJ/T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4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镜检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3.1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2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3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3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65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6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68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79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480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481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482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40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2环境空气汞的测定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2

DB11/501—2017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38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6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7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683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84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88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691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8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739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77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DB11/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炉窑industrialfurnaceandkiln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

加热等的热工设备。

3.2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airpollutantsemission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kPa),排气筒中每m3干排气中所含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位

mg/m3。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

值。

3.3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

DB11/501—2017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airpollutants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是指排气筒任何1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

的值。

3.5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kPa),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7

臭气浓度odorconcentration

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3.8

挥发性有机物(VOCs)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9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单位周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0

密闭排气系统closedventsystem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

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11

含氧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2

4

DB11/501—2017

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和生产设施。

3.13

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4.1.1现有污染源按I、II两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的标准限值。第I时段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

年12月31日止,第II时段指自2018年1月1日起。

4.1.2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II时段标准。

4.1.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等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污染源排放要求

4.2.1工业炉窑第I时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的规定执行。工业炉窑第II时段的主要大气污

染物排放限值按表2的规定执行,其他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3规定执行。含有工业炉窑的排污

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3规定执行。

表1工业炉窑的第I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最高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序号污染物项目允许排放浓度

15m20m30m40m50m

mg/m3

1颗粒物303.55.9233960

2二氧化硫3002.64.3152539

3氟化物(以F计)a6.00.100.170.591.01.5

a制作耐火材料、砖瓦、玻璃、陶瓷制品等的炉窑需执行氟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表2工业炉窑的第II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最高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类序

污染物项目允许排放浓度

别号15m20m30m40m50m

mg/m3

常1颗粒物100.781.35.08.813

规2二氧化硫201.42.48.21422

污3氮氧化物1000.430.722.44.36.6

5

DB11/501—2017

表2(续)

大气污染物最高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类序

污染物项目允许排放浓度

别号15m20m30m40m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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