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108-2014 地类认定规范
DB11/T 1108-2014 Land classification standardiz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4年08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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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3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7.040
A75
备案号:XXXXX-XXXX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108—2014
地类认定规范
Landtypesidentifiedspecification
2014-08-13发布2014-12-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1108—2014
目次
前言................................................................................III
引言..................................................................................V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地类认定原则.......................................................................2
4各级地类认定.......................................................................2
4.1耕地...........................................................................2
4.2园地...........................................................................4
4.3林地...........................................................................6
4.4草地...........................................................................8
4.5商服用地.......................................................................8
4.6工矿仓储用地..................................................................10
4.7住宅用地......................................................................11
4.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
4.9特殊用地......................................................................15
4.10交通运输用地.................................................................16
4.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8
4.12其他土地.....................................................................20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代码表.........................................23
附录B(资料性附录)部分名词解释...................................................25
参考文献.............................................................................26
I
DB11/T1108—2014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俊奇、陈轲、郑全智、彭宏伟、张丽亚、汤军、陈金、古立、李绍学、潘家
文、闫岩、陈穗、李伟、刘洁、贾艳、叶茂、柴维普、茹利霞、武俊峰、康惠君、张利。
II
DB11/T1108—2014
引言
地类认定是指土地管理或调查人员根据地类的组成要素和特征,依据合法合规性、一致性和区域差
异性等原则对土地的利用方式作出明确或隐含的表述。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
通过研究影响北京市土地利用类型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进一步对各种地类的含义加以明确,在
对各种地类认定方法掌握的基础上,编制此标准。
该标准的制定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为北京市土地调查工作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III
DB11/T1108—2014
地类认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类认定的原则、方法等,并对各种一级地类及其二级地类(见附录A)的定性与定
界进行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土地调查等工作,为地类认定提供依据。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土地利用landuse
人类通过一定的活动,利用土地的属性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过程。
2.2
耕作层arablelayer
经耕种熟化的表土层,一般厚15厘米-20厘米,养分含量比较丰富,作物根系最为密集,呈粒状、
团粒状或碎块状结构。
2.3
生态退耕ecologicalrestoration
因修复、改善和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为防止自然灾害而将原来的耕地退出耕作,并恢复为林地、草
地等生态用地的建设措施。
2.4
覆盖度coverdegree
指一定面积上植被垂直投影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
2.5
郁闭度canopydensity
林冠(树木的枝叶部分称为林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值。
2.6
撂荒leavelanduncultivated
曾经耕种过的土地由于某种原因搁置起来,不再进行耕种,任其荒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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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类认定原则
3.1合法合规性原则
地类认定以土地利用现状为基础,应综合考虑权属状况、用地审批、历史沿革等因素,充分尊重现
有的土地利用合法材料。
3.2一致性原则
地类认定应以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依据,充分考虑国家和北京市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规
划等相关部门对地类已有的定性,确保地类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下级之间和不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
一致性。
3.3差异性原则
地类认定应充分考虑同一地类在不同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下所表现的不同特征,对地类进行定
性判断。在此基础上考虑不同地类之间的特征差异,对地类进行界定。
3.4逐级认定原则
地类认定应根据各地类之间的不同特征,按照土地的主导用途,先进行一级地类认定,在此基础上
根据一级地类内部的特征差异进行二级地类认定。
3.5投影原则
地类认定不考虑空间概念,同一地块的地类唯一。地表以上多种线形地物空间交叉,或线形地物穿
过山体时,以投影关系中最上层地类确定为该地块地类。
3.6延续性原则
对于耕地、园地、林地的认定须考虑地类的延续性。在一个调查周期内,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情况
下,种植内容的变化不改变调查基期对地类的认定。
3.7尺度原则
耕地、园地、林地中可包含一定比例或面积标准建造的管理用房,并按照所占用地类予以认定。
3.8主从原则
对于同一地块存在多种用途时,有用地审批文件的,以批准用途确定地类;无用地审批文件的,以
主要用途确定地类。
4各级地类认定
4.1耕地
4.1.1地类定义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
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地中包括宽度小于2米固定的沟、渠、
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2
DB11/T1108—2014
4.1.2认定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耕地:
a)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
1)种植粮食作物(见附录B.1)的土地。主要分为谷类作物、薯类作物和豆类作物;
2)种植经济作物(见附录B.2)的土地。包括纤维类(如棉花),油料类,糖料类(如甜菜),
一年生草本类药材等;
3)种植蔬菜作物、饲料作物的土地。
b)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土地;
c)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耕作制度主要包括轮作、间作、混作、套作、
轮歇等;
d)被临时占用的耕地。经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市政工程、勘探等建设项目,两年之内
能按时恢复耕种条件的耕地,包括堆土、堆料、临时工棚等其他附属设施;
e)闲置、弃耕的耕地。由于干旱、洪涝、盐碱、沙化等自然原因和市场、劳动力等人为因素,未
能种植农作物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耕地;
f)开发、整理、复垦新增的耕地。通过开发、整理、复垦等工程措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并认定为
耕地的土地;
g)搭建简易设施(见附录B.3)用于养殖的耕地。搭建不破坏耕作层的简易、临时设施,用于养
殖家畜、家禽的耕地;
h)河流、湖泊常水位岸线以上,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
i)征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且未经农转用审批的土地。
4.1.3耕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1.3.1与园地的界定
在一个调查周期内,调查基期确定为耕地,后改变用途种植、套种、间作果树的土地,界定为耕地。
4.1.3.2与林地的界定
在一个调查周期内,调查基期确定为耕地,后改变用途种植、套种、间作林木的土地,界定为耕地。
4.1.3.3与草地的界定
在一个调查周期内,调查基期确定为耕地,因人为撂荒、自然灾害等原因暂不能种植,而自然生长
草本植物的土地,界定为耕地。
在耕地上种植绿化用草本植物的土地,界定为耕地。
4.1.3.4与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耕地中,为种植农作物而修建的宽度小于2米的田间路,界定为耕地。
4.1.3.5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界定
在耕地上养殖水产品,未做永久性防渗处理且能恢复耕作条件的土地,界定为耕地。
耕地上开挖宽度小于2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界定为耕地。
4.1.3.6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界定
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3
DB11/T1108—2014
a)在耕地上临时修建工棚、搭建农贸市场等设施,能在两年内及时拆除并恢复耕作条件的土地,
界定为耕地;
b)在耕地上临时堆放沙土、废品、砖瓦、建筑构件等耕作层未破坏的土地,界定为耕地;
c)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等建筑,属于违法用地且已经被拆除,恢复耕作层并经过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验收通过的土地,界定为耕地;
d)耕地中用于灌溉而修建的水泵房、机井房,占地面积小于9平方米的,界定为耕地;
e)耕地中的零星坟地,界定为耕地;
f)在耕地内人工修建用于灌溉的蓄水池(见附录B.4),界定为耕地;
g)耕地上修建的农村休闲绿地,在不破坏耕作层,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前提下,界定为耕地。
4.1.3.7与设施农用地的界定
在耕地上临时用于农产品晾晒、展卖,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土地,界定为耕地。
在耕地上构建的用于种植农作物、花卉、水果、药材或育苗育种的大棚、温室等,耕作层未破坏的
土地,界定为耕地。同时用于为大棚、温室建造的操作间(缓冲间),占地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土地,
界定为耕地。
4.1.3.8与其他土地的界定
用于灌溉、施肥等临时性地坎占用的土地,界定为耕地。
地表层被沙覆盖,但仍能耕作的土地,界定为耕地。
4.1.4二级类认定
4.1.4.1水田
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具体如下:
a)常年种植水稻、莲藕(荷花)、茭白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b)因气候干旱或缺水暂时改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c)实行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和旱生农作物轮种。包括水稻与小麦、油菜、蚕豆、绿肥等轮种的耕地。
4.1.4.2水浇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
厂化作物栽培(见附录B.5)用地。
一般年景能够保证灌溉(包括沟渠灌溉、喷灌、滴灌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种植蔬菜(含非工厂化作物栽培)等的耕地。
4.1.4.3旱地
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4.2园地
4.2.1地类定义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
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4.2.2认定范围
4
DB11/T1108—20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园地:
a)集中种植单位面积达到合理株数70%或覆盖度大于50%,并实施日常管理维护的土地;
b)集中种植以观赏或采集为目的的花卉园;
c)集中种植的多年生药用植物园;
d)果农、果林、果草之间套种、套栽,以收获果树果实、叶、根、茎、汁为主的土地;
e)用于果树苗木培育的土地;
f)征地范围内未经农转用审批的园地。
4.2.3园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2.3.1与耕地的界定
在一个调查周期内,调查基期确定为园地,后改变用途,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土地,界定为园地。
4.2.3.2与林地的界定
在一个调查周期内,调查基期确定为园地,后改变用途,种植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界定为园
地。
果林套栽,果树株数占总株数的50%及以上且单位面积株数大于等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界定为园
地。
4.2.3.3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a)园地中看护用房占地面积符合以下标准的,界定为园地:面积小于10亩的园地中,总占地面
积不应超过30平方米;10亩到50亩的园地中,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平方米;大于50亩
的园地中,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
b)园地中直接为果品生产、粗加工及果园观光等服务(如装箱、简易仓库等),不超过园地面积
千分之五的用地,界定为园地;
c)园地中为采摘、运输而修建的道路,界定为园地;
d)园地上修建、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农村休闲绿地,界定为园地。
4.2.3.4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界定
园地上人工修建的蓄水池、水泵房、开挖临时性水道等,为园地灌溉服务的土地,界定为园地。
4.2.4二级类认定
4.2.4.1果园
种植果树的园地。具体如下:
a)种植果树或以种植果树为主的土地;
b)果园中的附属设施用地;
c)果园中临时作为其他用途的土地。
4.2.4.2茶园
种植茶树的园地。
4.2.4.3其他园地
5
DB11/T1108—2014
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4.3林地
4.3.1地类定义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
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4.3.2认定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林地:
a)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林地;
b)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
c)林地中的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d)林木中果树株数占总株数的50%以下且单位面积株数小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e)耕地、园地外,固定的培育苗木的土地及林地中用于培育苗木的设施用地;
f)林地中,专用于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护、木材检疫等设施用地;
g)林地中,专用于森林管护、林产品运输、森林防火等的道路;
h)生态退耕还林的土地,已经调整尚未造林的土地;
i)征地范围内未经农转用审批的林地。
4.3.3林地与其他一级类界定
4.3.3.1与耕地的界定
在一个调查周期内,调查基期确定为林地,后改变用途,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土地,界定为林地。
4.3.3.2与园地的界定
在一个调查周期内,调查基期确定为林地,后改变用途种植、套种、间作果树的土地,界定为林地。
粗放经营核桃、板栗、柿子、山杏、山楂等果树的土地,界定为林地。
4.3.3.3与草地的界定
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a)草本植物、乔木混合生长,乔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土地,界定为林地;
b)草本植物、灌木混合生长,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土地,界定为林地;
c)草本植物、乔木、灌木混合生长,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1且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30%的土地,
界定为林地。
4.3.3.4与交通运输用地的界定
铁路、公路线路、管道穿过隧道,隧道上方符合林地认定条件的土地,界定为林地。
4.3.3.5与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界定
河流、沟渠穿越隧道,隧道上方符合林地认定条件的土地,界定为林地。
林地上开挖蓄水池、临时性水道等为林业服务的土地,界定为林地。
4.3.3.6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界定
6
DB11/T1108—2014
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a)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以外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范围内,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设
用地以外,生长乔木、灌木,符合林地认定标准的土地,界定为林地;
b)平原地区林地中看护用房占地面积在以下标准内的土地,界定为林地:面积在50亩-100亩的
林地中,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平方米;100亩以上林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YS/T 223-1996 硒 1996-02-02
- GB 9671-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1996-01-29
- GB 9673-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1996-01-29
- MT 113-1995 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1996-02-06
- YS/T 259-1996 冶金用钽粉 1996-02-02
- YS/T 222-1996 碲锭 1996-02-02
- GB 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1996-01-29
- YS/T 258-1996 冶金用铌粉 1996-02-02
-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1996-01-29
- MT 449-1995 煤矿用钢丝绳牵引输送带阻燃抗静电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199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