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677-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0 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

DB12/ 677-2016 Anti-terrorism prevention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Part 10: Storage of hazardous chemicals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 677-2016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12-30
实施日期
2017-04-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设有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的单位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 设计、建设、施工、验收、 使用、维护,现有设有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的单位应按照本标准改造、完善。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心、天津市安全 生产技术研究中心、 天津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总队
起草人:
沈俊、王家声、高军、 赵元魁、 庞梦霞、宋佩泽、王建峰、乔焱、彭志、翟猛、 蔡宏斌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10

A9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677—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0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

Anti-terroristprecautionmanagementregulation

Part10:Dangerouschemicalsstorage

2016-12-30发布2017-04-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677—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防范原则..........................................................................1

5目标分类划分原则..................................................................2

6重要部位..........................................................................2

7常态反恐怖防范....................................................................2

8非常态反恐怖防范..................................................................5

9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6

I

DB12/677—2016

前言

本标准除表1、表2、表3中规定的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DB12/522《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3部分:党政机关;

——第4部分:民爆物品;

——第5部分:公共供水;

——第6部分:电信;

——第7部分:水利工程;

——第8部分:燃气供储;

——第9部分:广电传媒;

——第10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

——第11部分:道路桥隧设施;

——第12部分:长途客运场站;

——第13部分:中小学幼儿园;

——第14部分:医院;

——第15部分:超市;

——第16部分:大型商业综合体;

——第17部分:体育场馆;

第18部分:文博场馆影剧院;

本部分为DB12/522的第10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心、天津市安全

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天津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沈俊、王家声、高军、赵元魁、庞梦霞、宋佩泽、王建峰、乔焱、彭志、翟猛、

蔡宏斌。

本部分于2016年12月为首次发布。

II

DB12/677—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10部分:危险化学品存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存储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分类划分原则、重要

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本标准适用于设有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的单位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

使用、维护,现有设有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的单位应按照本标准改造、完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DB12/522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第1部分:通则

DB12/537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DB12/5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化学品dangerouschemicals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

学品。

3.2

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storagesiteofdangerouschemicals

储存、放置危险化学品的库区、罐区、库房或场地。

4防范原则

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专群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

(监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4.2设有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的单位是反恐怖防范责任主体,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机关负责进行反恐怖防范工作

的综合指导、协调、检查、监督。

4.3设有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的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5目标分类划分原则

1

DB12/677—2016

5.1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设有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的单位存储危险

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危害性及其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

对设有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的单位进行分类划分。

5.2设有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的单位划分为三类,具体为:

a)Ⅰ类目标

1)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2)涉及剧毒化学品的。

b)Ⅱ类目标

1)构成三、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的;

2)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剧毒化学品且不构成危险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c)Ⅲ类目标

除Ⅰ类目标、Ⅱ类目标以外设有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的单位。

6重要部位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装卸区域、监控中心、变配电站(室)、危

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库(场)、危险化学品仓库空气调节系统等。

7常态反恐怖防范

7.1人防

7.1.1人防组织

应符合DB12/522中7.1.1要求。

7.1.2人防配置

7.1.2.1设有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的地理面积、存储危险化学品属

性及数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满足反恐怖防范管理要求,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2.2监控中心应设专人值守,技防设施应设专人操作,出入口和重要部位应设置固定岗、临时岗

或定时巡逻,并应有应急处置人员在岗。

7.1.2.3人防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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