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SR 0002-2023 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理行业ESG投资管理自律指导意见

T/CSR 0002-2023 Regulations on ESG Investment Management Self-discipline for Asset Management Industry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团体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CSR 0002-2023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1-23
实施日期
2023-11-23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适用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本指引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研究国内外ESG基金发展现状、ESG信息披露标准、全球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ESG基金评价体系及跨境金融标准或评价体系互认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粤港澳大湾区自身的实际以及跨境标准互认的需求,提出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理行业ESG投资管理自律指导意见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理行业ESG投资管理自律指导意见》团体标准起草组
起草人:
巴曙松 金玲玲 尚航飞 张晓龙 陈博闻 谢洁仪 黄宇宸 陈英祺 熊培瀚 李伦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团体标准

T/CSR0002-2023

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理行业ESG投资

管理自律指导意见

Self-disciplineguidanceonESGinvestmentmanagementin

theGuangdong-HongKong-MacaoGreaterBayArea

2023-11-23发布2023-11-23实施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发布

T/CSR0002-2023

目次

前言......................................................................................................................1

引言......................................................................................................................2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理行业ESG投资管理自律指导意见内容..............3

5附录A(资料性附录)大湾区企业ESG信息披露指标分类示例..........10

T/CSR000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

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嘉实基金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ESG和可持续金融专业委员会归

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理行业ESG投资管理自律指

导意见》团体标准起草组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巴曙松金玲玲尚航飞张晓龙陈博闻谢洁仪

黄宇宸陈英祺熊培瀚李伦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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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R0002-2023

引言

“十四五”规划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

念,指引着中国未来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其中绿色发展、共享发展等

理念与ESG内涵高度一致。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

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

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双碳目标的提出,更是将我国绿色发展之路提升

到新高度。在十四五规划及双碳目标的驱动下,近年来可持续发展、绿色

低碳转型相关领域的融资需求和投资机会不断增多。与此同时,伴随着市

场主体对新发展理念的深入理解和重视,疫情影响下投资者对健康、公共

安全等领域更加关注,以及ESG投资表现出的抵御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性和

高韧性,多重因素叠加,ESG投资迎来重要发展机遇,并在中国市场得到

快速发展。

在双碳目标相关政策助力和市场需求的推动下,大湾区ESG投资已经

开始快速发展。本指引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研究国内外

ESG基金发展现状、ESG信息披露标准、全球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ESG基

金评价体系及跨境金融标准或评价体系互认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粤港

澳大湾区自身的实际以及跨境标准互认的需求,提出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

理行业ESG投资管理自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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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R0002-2023

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理行业ESG投资管理自律

指导意见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理行业ESG投资管理应该满足的基本要素,包括资产管理

行业ESG投资的目标和原则、组织管理、业务实施、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与激励措施等。

本文件适用于在粤港澳大湾区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包括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

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所发行的ESG资管产品的投资管理及其他运作活动。本文件所称资管产品,

是指资产管理机构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

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粤港澳

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

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

2规范引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ESG资管产品ESGassetmanagementproducts

指资产管理机构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

可持续经济活动所发行的,在投资全生命周期中纳入环境、社会、公司治理因素的考量,落实ESG

投资理念的资产管理产品。

3.2ESG投资ESGinvestment

指从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的角度,评估企业经

营的可持续性和对环境、社会的影响,并以此做出投资决策的投资方式。

4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理行业ESG投资管理自律指导意见内容

4.1总则

4.1.1基本宗旨

粤港澳大湾区资产管理行业ESG投资管理应以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为宗旨,以促进粤港

澳大湾区金融融合为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创

新ESG资管产品管理和业务模式,提升自身服务能力,防范环境、社会及治理风险,助力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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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和深化ESG国际共识,助力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服务

粤港澳大湾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4.1.2编制基础

为贯彻绿色发展、共享发展的新发展理念,落实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228号)及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健全大湾区绿

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推动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绿色、可持续投资,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关注

大湾区环境可持续,并促进粤港澳绿色金融行业进一步交流和整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绿色信托指引》《商业银

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国澳门《第83/99/M号法令》等相关

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4.1.3基本定义

本指引所称ESG资管产品指资产管理机构(包括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

公司)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可持续经济活

动所发行的,在投资全生命周期中纳入环境、社会、公司治理因素的考量,落实ESG投资理念的资

产管理产品。。本指引所称资管产品,是指资产管理机构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

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

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ESG投资是指从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公司治理

(Governance)的角度,评估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和对环境、社会的影响,并以此做出投资决策

的投资方式。

4.1.4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粤港澳大湾区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所发行的ESG资管产品的投资管理及

其他运作活动。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

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

4.2目标原则

4.2.1基本目标

资产管理机构应提高ESG投资意识,推动建立完善大湾区ESG投资制度,加快形成明确的行业

标准,促进投资企业关注环境绩效、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结合国家绿色发展

战略、粤港澳绿色发展理念、自身战略方向开展ESG投资,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资产管理机构在

筛选投资企业或项目时应基于以下基本目标:

(一)促进大湾区绿色产业融合发展。充分认识和利用大湾区城市各自的优势,加强与大湾

区内同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主动对标境内外更高的ESG资管产品认证、披露和监管标准,促进湾

区内ESG投资的互联互认。

(二)促进大湾区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将管理资产优先投资于直接或间接产生环境效益的公

司及产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链,促进清洁能源开发与使用、节能环保投资与环保标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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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将管理资产优先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及资源循环利用

的公司及产业,引导大湾区产业结构向可持续发展方向积极转型。合理控制管理资产的碳排放水

平,将管理资产优先投资于资源使用效率更高、排放水平更低的公司及项目。

(四)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大湾区绿色发展。将管理资产优先支持绿色产业在重点领域和关键

环节改革取得新突破,通过管理资产投资绿色低碳相关的新能源、新科技、新材料、新模式等领

域企业,引导大湾区绿色金融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履行效率经营投资理念,利用参与投资标的公司治理的方式,督促被投资企业改善经

营效率并提高信息披露水平。严格履行受托人责任,实现受托人与被投资者企业的共赢。

(六)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资产管理机构在投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ESG资管产品及投

资标的的社会责任属性。对于标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服务社会、回馈社会等方面进行客观评

估,对于出现如重大社会舆情及信用危机的企业应当主动规避。

4.2.2基本原则

ESG资管产品应当积极投资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负责任型企

业。通过约定行为准则等方式,推动投资企业关注环境绩效、完善环境信息披露。ESG资管产品在

筛选投资标的时,应当引入以下原则:

(一)优先投资绿色发展重点扶持、认可的企业;同类企业中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

方面表现优异的企业;在节能、环保等环境指标优于行业标准的企业;由高碳行业向低碳转型的

企业。

(二)严格控制ESG资管产品投向高排放、高污染、高能耗型且无边际向好变化的企业,但ESG

资管产品用于此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的除外。

(三)严格控制ESG资管产品投向治理效率低下、社会责任缺失且无边际向好变化的企业,对

于良好回馈社会、经营效率高的企业应当优先投资。

4.2.3法律依据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ESG资管业务时,应遵循以下指引、标准及指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

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开展ESG资管产品跨境经营及互认的相关工作。

(二)主动适用已公开的境内及港澳行业绿色标准筛选投资标的,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制定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关于绿色产业分类的指导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印发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中关于绿色产业分类的指导标准等。

(三)境内设立并运作ESG资管产品时,应当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绿色信托指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并运作ESG资管产品时,应当符合《证券及

期货条例》、《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议程》等法律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并运作ESG资管产品时,

应当符合《第83/99/M号法令》等法律法规。

(四)应积极参考对标《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等绿色金融相关标准。

4.2.4尽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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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ESG理念的宣传推广,提高绿色产业投资的主动管理能力,严格履行受

托人责任,强化ESG资管产品投资者教育。为境内外养老金、保险资金、社会公益基金及其他专业

机构投资者提供受托管理服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将绿色投资纳入公司战略,并发挥示范推动作

用,积极建立符合大湾区ESG投资规范的长效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助推大湾区绿色产业的发展,实

现促进企业环境绩效、发展绿色产业和减少环境风险的目标。

4.3组织管理

4.3.1投资原则

资管产品投资策略中,应当针对大湾区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制定明确的ESG定量评价标准;

同时应当制定ESG投资运作办法,针对资管产品在进行ESG投资过程应当中的策略运作、投资监督、

风险控制、投资目标、产品标识等进行明确说明。资管产品在ESG投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产品

契约、法律法规及内部相关规定,公司风控部门定期对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策略执行方面进行评估;

产品整体投资策略的制定、执行标准等须经ESG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4.3.2ESG投资决策委员会

ESG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所有资管产品在ESG投资方面的重大事项,是公司在ESG投资

方面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包含分管资管ESG产品投资的公司高管、ESG研究负责人以及

公司风控负责人等。ESG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就产品的投资运作、策略制定等方面

问题及事项进行讨论、审议等;对于会议内容及结果应当形成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ESG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就产品开发运作等方面问题临时召集会议。

4.3.3专职人员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ESG资管业务应根据自身条件配备专职人员,持续了解并掌握ESG投资相关

领域的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深入分析ESG投资标的中相关的业务、

服务或投入要素,逐步构建和完善ESG投资相关数据库、方法论和投资策略,获取并保持ESG相关

领域的专业能力。

4.3.4绩效管理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关键绩效指标,以衡量和跟踪其所发行的ESG资管产品的ESG表现;资

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方案以应对ESG相关的严重事故。

4.3.5业务流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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