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658-2006 饮用天然矿泉水良好生产规范

DB37/T 658-2006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good production specifications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658-2006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6-12-26
实施日期
2007-02-01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7.160.20

X50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658-2006

饮用天然矿泉水良好生产规范

Goodmanufacturepracticefordrinkingnaturalmineralwater

2006-12-26发布2007-02-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658—2006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起草;由济南普利思矿泉水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浩、董淑琴、曲立美、马呈珠、刘兵、王晓虹、孙效晖、沙丽、周树茂、傅

晓鹏。

本标准由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I

DB37/T658—2006

饮用天然矿泉水良好生产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企业的水源及卫生防护、建筑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贮

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或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可参照执

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6330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GB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5007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ISO/wd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从业人员

从事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经营,接触饮用天然矿泉水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人员。包括有关负责人、

卫生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

3.2

HACCP

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

3.3

CIP

与生产设备和管道相连接,并能自动对生产设备和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的装置(cleaninginplace)。

4人员

4.1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卫生法规教育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企业负责人

及生产、品质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接受市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有关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专业培训,并取得

合格证书。

4.2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以后每年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3从业人员必须按GB14881的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4.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专

1

DB37/T658—2006

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4.5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

验。

4.6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是专职人员,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

上学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品质管理,有能力对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

现的实际问题作出判断和处理。

4.7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必须有专职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相应的专

业技术培训上岗;采购人员应掌握鉴别原料质量、卫生要求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5水源与卫生防护

5.1用于加工的水源水必须是经国家及授权委托的省级以上的审批机构根据GB8537批准的饮用天然

矿泉水。

5.2卫生防护区

5.2.1第一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15m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为20cm以

上的水泥封面,并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该范围内严禁无关的工

作人员居住或逗留;不得放置与取水无关的设备或物品,禁止建造与矿泉水无关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

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

5.2.2第二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

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设置可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严禁进行可能引起含

水层污染的经济工程活动。

5.2.3第三卫生防护区其防护半径应大于100m,在该范围内,禁止排放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使用农药、

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5.2.4上述各级卫生防护区界必须设置固定标志,其范围可根据水源地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和周

围环境卫生状况适当扩大。

6矿泉水采集的卫生要求

6.1对于人工揭露型管井或天然出露型泉均应按允许的开采量开采;对于天然出露型矿泉水应当在清

除泉口周围风化残积层和污物基础上建立密闭的自流式建筑物以防止天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

6.2采水设备的设计采水能力应当与允许的开采量相匹配。

6.3如设有贮水设备,应根据每日灌装量合理设计,以尽量缩短贮水时间;要密闭并且易于放水和清洗,

避免形成死水层。

6.4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7设计与设施

7.1设计

7.1.1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中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

工。

7.1.2矿泉水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水源水、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

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7.2选址

7.2.1厂址应选在矿泉水水源附近且地势干燥,交通方便,不会受洪水侵害的地区。

7.2.2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烟雾、灰沙、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

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7.2.3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有15~20m的防护地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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