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1884-2011 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
DB37/T 1884-2011 Alarm and Display Record Device for Tower Cran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1年05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1.020
J04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1884—2011
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
2011-05-19发布2011-06-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1884—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建筑大学、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设机械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王积永、刘锦、张永光、刘大宝、肖学全、宋世军、陈红军、李伟杰、
李楠楠、吴昊、汪保良、董静。
I
DB37/T1884—2011
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术语、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塔机起重力矩、起重量、工作幅度、起升高度和回转角度的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23.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
GB/T5031-2008塔式起重机
GB12602-2009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GB/T13306标牌
GB/T17626.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JB/T3085电力传动控制装置的产品包装与运输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额定起重量(Qr)
由塔机的起重性能表(或曲线)所给出的相应工作幅度处的起重量。
3.2
额定起重力矩(Mr)
由塔机的起重性能表(或曲线)所给出的额定起重量与相应工作幅度的乘积。
3.3
工作循环
指从开始起吊一个重物到开始起吊下一个重物时止,包括塔机运行及正常停歇在内的一个完整的塔
机作业过程。
4要求
1
DB37/T1884—2011
4.1一般规定
4.1.1外露的可操作元件(开关、旋钮等),应有清晰、持久的外部标识。标识应说明其功能。文字
标识应有中文。
4.1.2使用电源供电的装置,在装置上不得装设可切断装置供电电源的开关。
4.1.3任何部件安装于塔机承载系统中时,其强度不得小于该系统中承载部件的强度。
4.1.4所用的电子元器件应选用具有足够强度和耐久性的材料。各安装件、联接件应有防松动和防水
措施。金属件应根据使用环境,做相应防腐处理;构造应便于安装、调整、润滑和检修,外壳无裂纹等
缺陷。
4.1.5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20℃~+60℃;
b)相对湿度:不大于90%(20ºC);
c)海拔:不大于2000m;
d)工作方式:连续。
4.1.6耐振动和冲击性应符合GB12602中4.1.6的规定。
4.1.7耐电压波动能力应符合GB12602中4.1.7的规定。
4.1.8绝缘电阻和工频耐受电压应符合GB12602中4.1.8的规定。
4.1.9防护等级应符合GB12602中4.1.9的规定。
4.1.10抗干扰性应符合GB12602中4.1.10的规定。
4.1.11采集频率和显示刷新频率不低于2Hz。
4.2功能要求
4.2.1应适应塔机的设计用途,不应降低塔机的起重能力。
4.2.2应适应塔机配置和载荷位置引起的额定起重量的不断变化。在塔机起吊作业过程中,应自动执
行规定动作,不需要手动再设定或调整。
4.2.3应同时显示当前主要工作参数及额定能力参数。
4.2.4具备控制功能时,装置一旦动作,应能连续执行规定动作,直到超限解除。
4.2.5具备控制功能时,应符合GB/T5031中5.5.5.7、5.6.6.3、5.6.6.4的规定。
4.2.6应实时采集幅度位置信号,显示当前幅度参数。当塔机工作幅度达到额定工作幅度时,应发出
声光报警信号(具备控制功能时,应同时切断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
4.2.7应实时采集起重量信号,显示当前起重量参数。当塔机起重量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
应能发出断续的声光预警;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00%以上时,应能发出连续的声光报警(具备控制功能
时,应同时切断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只有在降低到额定起重量100%以内时报警才能停止。
4.2.8应实时显示当前力矩参数。当塔机起重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的90%以上时,应能发出断续的
声光预警;达到额定起重力矩的100%以上时,应能发出连续的声光报警(具备控制功能时,应同时切
断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只有在降低到额定起重力矩100%以内时报警才能停止。
4.2.9具备高度报警及显示记录功能时,应实时采集高度位置信号,并显示当前高度参数。当塔机达
到最大/最小起升高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具备控制功能时,应同时切断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
4.2.10具备回转报警及显示记录功能时,应实时采集回转角度信号,显示当前回转角度参数。当塔机
回转角度达到设定极限(该设定极限不得大于±540°)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具备控制功能时,
应同时切断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
4.2.11对可改变臂长、起升倍率的塔机,应能调整额定能力参数并与实际配置相符。
4.2.12应有开机自检功能。
2
DB37/T1884—2011
4.2.13应有故障自检功能。传感器发生故障而影响正常使用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4.2.13应能承受塔机规定的最大试验载荷。试验后,应能执行规定的功能,符合规定的误差要求。
4.2.14应能承受以额定载荷加载1000次的疲劳试验。试验后,应能执行规定的功能,符合规定的误
差要求。
4.2.15如果供电电源中断,应保留其设置。
4.2.16应至少存储最近1.6×104个工作循环及对应时间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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