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6/T 35-2023 村(居)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管理规范

DB4406/T 35-2023

广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06/T 35-2023
标准类型
广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0-12
实施日期
2023-10-12
发布单位/组织
佛山市
归口单位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村(居)集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建设要求、管理要求和验收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村(居)集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建设与管理,不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农贸市场。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广东菲迅和邸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起草人:
杨毅宁、陈科、杨柳慧、曾宇婷、曹文捷、郭清华、陈舒华、钟照华、易礼康、林雪琴、朱悦夫、陈宇驹、莫燕妮、植满溪、黄燕敏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0.20

CCSA10

4406

佛山市地方标准

DB4406/T35—2023

村(居)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upgradingofvillage(committee)

market

2023-10-12发布2023-10-12实施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406/T35—2023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建设要求...........................................................................1

5管理要求...........................................................................3

6验收要求...........................................................................4

附录A(规范性)村(居)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验收.......................................5

I

DB4406/T35—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广东菲迅和邸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嘉

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毅宁、陈科、杨柳慧、曾宇婷、曹文捷、郭清华、陈舒华、钟照华、易礼康、

林雪琴、朱悦夫、陈宇驹、莫燕妮、植满溪、黄燕敏。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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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村(居)集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建设要求、管理要求和验收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村(居)集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建设与管理,不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农贸市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村(居)集贸市场village(committee)market

在城市建成区、县城以外建制镇、乡和村庄的行政辖区范围内,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主要用

于各类农产品、农副产品等现货商品,定期或长期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不包括批发市场。

3.2

经营户seller

向村(居)集贸市场开办者承租场地、进行零售交易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4建设要求

4.1建筑和场地

4.1.1单层建筑层高应不小于4m,市场内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5m,购物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

4.1.2处于固定建筑物内的市场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主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3m。

4.1.3市场主出入口应按视觉识别系统设置市场名称标识。

4.1.4市场地面应硬底化、防滑。有条件的市场,场内地面可采用防滑地砖或石材等材料铺设。

4.1.5建筑物房顶、内墙身及立柱应采用防霉涂料。

4.1.6市场相近或相邻范围内应配备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4.1.7市场周边应设置物理间隔,临近道路一侧、市场与停车场间应设有安全阻隔设施。

4.1.8在显著位置应设有宣传公示栏,公示卫生管理制度、功能分区布局图、健康教育宣传、农药残

留检测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符合实际并及时更新。

4.1.9应在市场内外公共区域设置视频监控。

4.1.10市场主要出入口有台阶的可设置无障碍通道。

4.1.11可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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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可设置消费者休息区。

4.1.13可设置消费维权服务站。

4.1.14可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展示不少于1处公益广告,有机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城市历史文化

建设等内容。

4.2场内布局

4.2.1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场内应设分区平面图与分区标志,指引清晰。

4.2.2经营禽畜肉类、水产的区域与烧腊及其它熟食档相隔距离应不小于3m。

4.2.3经营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腌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或专间与厕所、垃圾房等距离应不小于

20m。

4.2.4在活禽限制区范围内的市场,不应现场宰杀和销售活禽;在活禽非限制区范围内且有经营活禽

的市场,若设现场宰杀活禽档口,则应设置储存、宰杀、销售三个相对独立区域,并有合理的操作空间。

4.3给排水设施

4.3.1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4.3.2排水槽应采用易清洁的材料。

4.3.3水产、冰鲜、禽畜肉类、熟食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隔油过滤设施。

4.4照明、供电设施

4.4.1柜台应配置统一的节能照明灯具。场内平均照度不应低于200lx。

4.4.2不应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

4.4.3场内电线应统一规划接驳,明装线路应使用线槽(管)安装。户外、潮湿场所供电应配备相应的

漏电保护装置。

4.5环境卫生设施

4.5.1场内或场外应设置免费开放的公共厕所并有规范醒目的引导标识,场内厕所出入口不应面向交

易区开设。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置无障碍厕所。

4.5.2场内应至少在1处人流较大、便于投放的场地设置分类垃圾投放点和投放指引,并根据人流量

和场地实际增加设置。分类垃圾投放点应分别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

容器。

4.5.3在非限制区范围内且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配备冲洗、消毒设备,确保现场无明显异味。

4.5.4配备防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的防治设施、设备。

4.6消防设施

4.6.1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市场应配置消防栓、水带、水枪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

有效。

4.6.2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市场应增设消防水源和相关消

防设施。

4.6.3应设置消防疏散通道,且通道上方或地面应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4.6.4场内明显位置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7计量器具

4.7.1场内使用的称重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周期内,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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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单位。有条件的市场可统一配置称重计量器具。

4.7.2在市场内明显位置应设置公平秤。

4.8检测设施

4.8.1应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食品安全检测室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并定期校准,有条件的可配置多功能快检仪。

4.8.2食品安全检测项目应至少包括农药残留快速检测。

4.9经营设施

4.9.1柜台立面、台面应采用干净、平整光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设。

4.9.2经营户销售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保证商品陈列、销售时冷链不脱节。

4.9.3熟食经营应配备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并规范使用。

5管理要求

5.1经营及食品安全管理

5.1.1应在场内显著位置公开市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投诉电话。

5.1.2市场开办者应每天向生肉、禽类等行业的经营者查验并收取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等凭证。

5.1.3市场开办者应每天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并在当日市场集中交易时段前完成并及时向消费者公示。

5.1.4有固定摊位的经营户应亮照经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

5.1.5经营户不应超出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应占道摆卖商品。

5.1.6经营户应保留进货记录,包含商品品种、数量、进货日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5.1.7应实施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

5.1.8生、熟食品同时销售时应分开放置。

5.1.9销售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与腌制食品时,应使用无毒无害、干净的容器、售货工具和包装材料。

5.2环境卫生管理

5.2.1应保持地面清洁,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场内无明显异味。

5.2.2应定期进行病媒生物的综合治理。

5.2.3公厕应保持清洁卫生,地面无积水,无其他杂物,无明显异味。

5.2.4垃圾收集点应无垃圾溢出和污水外流,垃圾日产日清。

5.2.5在活禽非限制区范围内且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落实“1110”制度,即“一日一清洁消毒、一

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当日活禽零存栏”制度。

5.3消防安全管理

5.3.1不应在市场内住宿。

5.3.2不应在市场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5.3.3不应在市场内违规充电、停放电动自行车。

5.3.4消防疏散通道不应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应保持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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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验收要求

村(居)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验收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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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规范性)

村(居)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验收

A.1基本条件

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市场开办者获得营业执照;

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c)具备开业条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A.2评分表

村(居)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验收评分表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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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村(居)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验收评分表

序号项目要求评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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