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765-2018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 765-2018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 765-2018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1-30
实施日期
2018-02-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起草人:
陈冠益、宋光武、程占军、颜蓓蓓、关亚楠、何超、台凌宇、赵立欣、姚宗路、霍丽丽。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765—2018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BiomassMoldedFuelBoiler

2018-01-30发布2018-02-01实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765—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监测要求........................................................................................................................................................3

6实施与监督....................................................................................................................................................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电化学传感器法........................................6

附录B(规范性附录)吸附管法测定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污染源中气态总汞方法.................................8

附录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14

I

DB12/765—2018

前言

为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

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环

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冠益、宋光武、程占军、颜蓓蓓、关亚楠、何超、台凌宇、赵立欣、姚宗路、

霍丽丽。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01月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12/765—2018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

容。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热水

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1

DB12/765—2018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物质成型燃料biomassmoldedfuel

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为主要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和一定尺寸的燃料产品。

3.2

锅炉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注:0.7MW的产热量相当于1t/h蒸发量。

3.3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注: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4

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5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emissionsmonitoringsystem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又称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6

烟囱高度stackheight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

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8

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2

DB12/765—2018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重点区域内禁止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

重点区域范围包括: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其他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

点区域。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不得掺烧高污染燃料且应使用专用燃烧设备并加装袋式除尘器。

4.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用

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

颗粒物(mg/m3)20

二氧化硫(mg/m3)30

氮氧化物(mg/m3)150

一氧化碳(mg/m3)200

汞及其化合物(mg/m3)0.05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1

注:本标准中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1μmol/mol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质量浓度,1μmol/mol二氧化硫相

当于2.86mg/m3质量浓度。

4.3烟囱高度规定

4.3.1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GB13271的规定。每个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最

低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2规定执行。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

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表2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MW<0.70.7~<1.41.4~<2.82.8~<77~<14≥14

总容量

t/h<11~<22~<44~<1010~<20≥20

烟囱最低

m202530354045

允许高度

4.3.2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

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3

DB12/765—2018

5.1.1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

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

样测试平台。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进行,有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1.410t/h及以上蒸汽锅炉、7MW及以上热水锅炉,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

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

测系统应符合HJ/T75和HJ/T76的规定。

5.1.5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3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

1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57

2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

3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

4一氧化碳附录A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电化学传感器法/

附录B吸附管法测定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污染源中气态总汞方法/

5汞及其化合物

附录C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6烟气黑度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398

5.2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

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4

DB12/765—2018

表4基准氧含量

锅炉类型基准氧含量(O2)/%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9

21(O)

CC'2…………..(1)

21'(O2)

式中:

C——折算后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