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491-2010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DB61/T 491-2010 Urban enterprise staff basic old-age security fund collection

陕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1/T 491-2010
标准类型
陕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0-02-24
实施日期
2010-03-01
发布单位/组织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参保的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业务。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汪卫国、王瑞河、杜启光、张燕、殷朝毅、马明、党光清、骆红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40

C00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T491—2010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2010-02-24发布2010-03-01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1/T491—2010

前言

为使我省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运用标准化的管理手段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促进

养老保险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同时,为主动接受全社会对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监督,特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卫国、王瑞河、杜启光、张燕、殷朝毅、马明、党光清、骆红。

本标准由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I

DB61/T491—2010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参保的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

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业务。

2管理方法及内容

2.1基本流程

基金征缴包括基数申报、缴费核定、制定征集计划、单位或个人缴费、基金结算等业务环节。

基金征缴流程图见图1。

基数申报

缴费核定

制定征集计划

单位或个人缴费

基金结算

图1基金征缴流程图

2.2基数申报

2.2.1申报流程

申报流程图见图2。

2.2.2申报

缴费单位填报《陕西省___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见表A.2)和《陕

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暨职工签认表》(见表A.3),在规定的时

限内向经办机构申报当年缴费人数、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在职职工缴费基数,提供纸质报表或电子文档,

同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

DB61/T491—2010

a)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或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

b)职工工资发放表;

c)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核算的应付工资总账、明细账;

d)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出具的对缴费基数已向职工公示或经职工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e)经办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已参保缴费单位报送申报资料

经办人员审核

计算机录入或导入,修改缴费基数

经办人员复核

在信息系统启用个人缴费工资

图2基数申报流程图

2.2.3基数审核

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提供的资料有效性进行审核、复核,审查确定其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

额、个人缴费基数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2.4数据录入

在“陕西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录入(或导入)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基

数,并启用个人缴费基数。

2.2.5经办时限及要求

对于经过审核和签字认可的缴费基数申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导入(或录入)、启用及复核。

2.3缴费核定

2.3.1缴费核定

缴费核定包括以下内容:

a)已办理了基数申报的缴费单位当期正常基数核定;

b)其他特殊情况的缴费核定;

c)特殊群体的缴费核定(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及失业军转干部、并轨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d)补缴费核定(补收核定、补基数核定、补欠缴核定、特殊补收核定);

e)预缴核定;

f)退收核定。

2

DB61/T491—2010

2.3.2缴费核定流程

缴费核定流程图见图3。

缴费单位报送资料

经办人员审核

确认核定

图3缴费核定流程图

2.3.3工作内容

2.3.3.1缴费核定

a)缴费单位每月应向经办机构申报其当月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填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年月日)缴费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见表A.1)。经办机构结合年初审核

确定的缴费人数、个人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及当月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核定当期应缴纳的

养老保险费金额;

b)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申报缴费时,按政策规定,如需选择缴费基数时,本人应提交申

请;

c)缴费单位申报漏保人员补费、暂停缴费恢复人员补费、“退谁补谁”人员,应填报“陕西省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审批表”(见表A.4);

d)经办机构依据财政备案并轨人员名单核定差额部分缴费;

e)经办机构依据财政备案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及失业军转干部人员名单核定个人缴费金额;

f)缴费单位补缴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时,已申报了缴费基数的,使用补欠缴核定;未申报缴费

基数的,使用补收核定;补缴以前少报个人缴费基数部分的,使用补基数核定;

g)缴费单位补缴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工资或加征的单位缴费基数部分,使用特殊补收核定;

h)缴费单位缴纳转入待转基金的养老保险费时,使用预缴核定;

i)退还缴费人员已计入个人账户多缴部分的个人缴费,使用退收核定。

2.3.3.2核算缴费

经办机构核算缴费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

2.3.4信息系统操作

对参保单位提供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月日)缴费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表”(见表A.1)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根据增减类型及时在“陕西省社会保险信

息系统”中分别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参保人员暂停缴费、参保人员恢复缴费操作。

2.4制定征集计划

2.4.1要求

a)告知缴费单位或个人应缴费金额及缴费部门,并制定征集计划;

3

DB61/T491—2010

b)应及时撤销未按期缴费的征集计划,并按基金入库情况重新制定;

c)经办机构应指定专人汇总征集计划,在规定时限传递给地税部门。

2.5单位或个人缴费

社保自收的,单位或个人去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地税征收的,单位或个人去地税部

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

2.6基金结算

2.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