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845-2011 内河航道服务区总体设计规范
DB33/T 845-2011 Riverine Waterway Service Area Overall Design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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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20.40
R2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845—2011
内河航道服务区总体设计规范
Codeformasterdesignofinlandchannelservicearea
2011-12-22发布2012-01-22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845—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港航管理局、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修华、黄叶陈、刘耿耿、曹云、金国强、徐朝辉、周超、金建军、沈先荣、
程巍华、邵坚达、崔优凯、王一斌、陈志强、叶蕾、罗晓光、周舒灵。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规范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I
DB33/T845—2011
内河航道服务区总体设计规范
1总则
1.1本规范适用于内河航道服务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规划和总体设计。
1.2内河航道服务区规划和总体设计应遵循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原则,服务
船户,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1.3内河航道服务区规划和总体设计应与内河航运规划和港口规划相协调。
1.4内河航道服务区规划和总体设计应具有可靠的自然条件资料和社会条件资料等。改建或扩建服务
区还应具有服务区现状及运行情况资料等。
1.5内河航道服务区规划和总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规
范、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851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GB50139内河通航标准(附条文说明)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2006年版)
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TJ212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TS149-1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TS165-8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内河航道服务区系统inlandchannelserviceareasystem
一定区域内相对集中和功能上有机联系的各种航道配套服务设施的集合,是为内河运输辅助作业提
供全方位一体化综合服务的航道配套服务设施系统。
3.2
内河航道服务区inlandchannelservice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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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在航道沿线,为了保障水上运输高效、便捷和安全的需求,具有服务性功能的重要的通航配套
设施,是综合服务区、服务区和锚泊区的总称。
3.3
综合服务区integratedservicearea
布置在高等级航道沿线,规模大、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相对齐全的内河航道服务区。
3.4
服务区servicearea
布置在航道沿线,规模相对较大、满足船员基本服务与需求的内河航道服务区。
3.5
锚泊区mooringarea
布置在船舶集聚程度较高的航道沿线,为船舶提供锚泊服务的内河航道服务区。
3.6
锚泊位anchoringberth
主要满足船舶服务设置的各类泊位,其中包括加油泊位、水上救助泊位、卸载泊位等。
4功能划分、分类和建设内容
4.1功能划分
4.1.1概述
内河航道服务区的功能主要根据船舶的实际需求与航运管理的需要综合确定,一般分为必备功能、
基本功能和拓展功能。
4.1.2必备功能
锚泊功能,主要提供系泊。
4.1.3基本功能
4.1.3.1生产供给功能:主要有船舶加油、加水、寄存等。
4.1.3.2生活供给功能:主要有船员与游客休息、购物、就餐、通讯、医疗、住宿等。
4.1.3.3船舶维修功能:主要有船舶机械的小型修理、船舶常用配件的出售、船上修理常用工具配备
等。
4.1.3.4应急保障功能:主要有支持保障、应急救助等。
4.1.3.5环境保护功能:主要有船舶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等。
4.1.3.6航运管理功能:主要包括船舶签证、报港、超载处理和规费征收等。
4.1.4拓展功能
4.1.4.1与船员、游客服务有关的功能:主要包括文化服务、宣传教育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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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与船舶运输有关的功能:主要包括货运中转、船舶交易等信息的交流与服务。
4.2分类
4.2.1内河航道服务区分为综合服务区、服务区及锚泊区三类。
4.2.2锚泊区具有必备功能。
4.2.3服务区具有必备功能和全部或部分基本功能。
4.2.4综合服务区具有必备功能、基本功能与全部或部分拓展功能。
4.3建设内容
建设项目及内容包括:泊位、护岸、航道、加油加水、卸载(设备、仓库、堆场)、道路、供电照
明、给水排水、消防、通讯、环境保护等设施以及辅助生产、辅助生活的建筑物等。具体根据功能及分
类确定。
5布局与选址
5.1布局
5.1.1内河航道服务区的布局应根据内河航道网整体规划统筹考虑,适应水运发展的需要,将区域内
内河航道服务区视为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优化配置。
5.1.2内河航道服务区的设置应符合船舶航行规律,能满足服务功能的需要。
5.1.3四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应设置内河航道服务区。
5.1.4综合服务区可依托沿线主要城镇,在多条主干航道的汇集地或者船舶主要集中地布置。
5.1.5服务区可依托沿线主要城镇,在船舶相对集中地布置。
5.1.6锚泊区一般在船闸、港口、城镇附近,或在航道水域较开阔的位置进行布置。
5.1.7综合服务区和服务区二者之间或同类内河航道服务区之间的距离以船舶连续航行4h~6h的距
离为宜,且宜左右岸间隔布置。
5.1.8锚泊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并结合地形条件合理布置。
5.1.9危险化学品船舶宜单独布置内河航道服务区,其布局应根据航道危险化学品的货运量并结合实
际情况专题论证。
5.1.10有关内河航道服务区的布局方法详见附录A。
5.2选址
5.2.1一般规定
5.2.1.1应方便船民和符合行业管理的要求,结合航道货运量、船舶密度、自然、社会和建设等条件
进行综合论证确定。
5.2.1.2对适宜内河航道服务区建设的水域、岸线及陆域应合理利用,尽量节约土地和减少工程量,
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5.2.1.3应选择河势、河床及河岸稳定少变、水流平顺、水深适当、水域面积大的河段,并具备船舶
安全运营和锚泊条件的河段。
5.2.1.4应符合防洪、航行安全和河道治理等的要求。
5.2.1.5应符合航道规划和港口规划等相关部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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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应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
5.2.2选址原则
5.2.2.1位置选择应具备下列主要资料和条件:
a)水文、气象、河势、地形、地质、地貌和地震;
b)航道、港口、城镇、国土、水利、交通、枢纽开发的现状及规划;
c)区域内船型、货流密度、船舶密度和港口、船闸、航道、其他服务区的相关资料;
d)水源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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