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6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起草人:
- 张冬梅、冯娟
- 出版信息:
- 页数:3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6
A0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659—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商品房销售
许可
TianjinadministrativelicensingitemoperationproceduresCommercialhousing
saleslicense
2016-09-27发布2016-11-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659—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行政审批主体......................................................................1
5业务主管部门......................................................................1
6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
7审批类别..........................................................................2
8依据..............................................................................2
9办理程序..........................................................................2
10时限.............................................................................8
11收费.............................................................................8
12效能投诉.........................................................................8
附录A(资料性附录)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9
附录B(规范性附录)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书...........................................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商品房销售方案及填写说明.......................................11
附录D(规范性附录)商品房销售方案.................................................20
附录E(资料性附录)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29
I
DB12/T659—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冬梅、冯娟。
本标准于2016年9月首次发布。
II
DB12/T659—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商品房销售许可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房销售许可操作的术语和定义、行政审批主体、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类别、
依据、审批程序、时限、收费、效能投诉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商品房销售许可操作,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在“天
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上操作的依据。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本标准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T629-2016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总则
3术语和定义
DB12/T629-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行政审批主体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管理局)应是
商品房销售许可行政审批的主体。
5业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是商品房销售许可的业务主管部门。
6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6.1事项
商品房销售许可。
6.2子项
商品房销售许可操作程序不应存在子项。
6.3类型
商品房销售许可操作程序不应存在系统办理类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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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类别
按照DB12/T629-2016的规定,商品房销售许可属于普通类审批类别。
8依据
8.1设定依据
商品房销售许可操作程序设定依据如下:
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第45条;
b)《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16条。
8.2其他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
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办理环节的应列明依据和条款:
a)申请条件:《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17条;
b)申请材料:《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16条、第17条;
c)行政许可有效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有效期限;
d)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2条;
e)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
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公示、审图、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
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等环节;
f)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
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和收费。
9办理程序
9.1实施权限
9.1.1市级权限
滨海新区、自贸试验区审批范围以外区域内的项目。
9.1.2自贸试验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9.1.3滨海新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9.1.4市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9.1.5郊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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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
a)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b)取得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c)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或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
可;
d)有已经备案的物业管理方案或者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e)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工程形象部位;
f)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g)商品房销售方案。
9.3申请材料
9.3.1申请书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d)材料准备要点:申请书须加盖公章,可到天津市(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也可通过
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填写说明及申请书见附录A、B。
9.3.2商品房销售方案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d)材料准备要点:销售方案须加盖公章,可到天津市(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也可通
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直接下载,填写说明及销售方案见附录C、D。
9.3.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材料来源:从项目所在地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取得;
d)材料准备要点: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查验原件。
9.3.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材料来源:企业从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取得;
d)材料准备要点: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查验原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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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9.3.5有效的内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经批准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项
目建设投资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材料来源: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从天津市发改委、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市区、郊区审批局
取得;建设投资计划文件从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取得;
d)材料准备要点:
——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所载行业类别应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项目应当在备案通知书文件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9.3.6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材料来源:从项目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取得;
d)材料准备要点: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查验原件。
9.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材料来源:从项目所属规划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办理并取得;
d)材料准备要点: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查验原件。
9.3.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材料来源:从项目所属建设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取得;
d)材料准备要点: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查验原件。
9.3.9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材料来源: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取得;
d)材料准备要点:项目首次申请销售许可证的,需提交原件;同一项目多次申请的,提交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并查验原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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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达到工程形象部位的证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或者深基坑地基工程质
量验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材料来源:由企业自行提供;
d)材料准备要点: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查验原件。
9.4申请
9.4.1途径
申请途径包括:
a)现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所对应权限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详见附录E),
提交申请材料及全市统一格式的《承诺书》;通过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全市统一
格式的《委托书》;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b)网上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操作程序不能网上办理。
9.4.2补正
现场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接件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9.5受理
9.5.1形式审查
申请书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表格内容填写完整,在盖章位置上加盖公章;
b)表格填写内容与所提交申请材料有关内容一致;
c)表格数据与申请范围一致。
商品房销售方案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表格内容填写完整,在盖章位置上加盖公章;
b)表格填写内容与所提交申请材料有关内容一致;
c)表格数据与申请范围一致。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证载信息与申请单位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资质证书内容与申请信息一致;
b)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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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内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经批准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所载行业类别应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b)项目应当在备案通知书文件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证载内容与申请项目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申请范围须在证载范围之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证书合法有效。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备案内容与申请内容相符。
0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达到工程形象部位的证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或者深基坑地基工程
质量验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申请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清晰完整;
b)工程各方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9.5.2受理结果
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
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
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9.6审查
9.6.1纸质审查
纸质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申请企业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应齐全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应清晰并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投资计划或者内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备案(核准)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等证件记载的单位名称或权利人应与申请企业一致且范围相
符;
c)商品房销售方案、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书与提交证件相应内容一致;
d)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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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属证书他项权利、限制性权利情况;
f)有效的内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通知书或者经批准的商品房(经济适
用房)项目建设投资计划主要建设内容应包含申请项目或与之相符,有效期与施工证相符;
g)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与申请项目相符,申请项目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与工程形象部位证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或者深基坑地基工程质量
验收证明)相符;
h)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与申请项目相符,规划用地性质
与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用途相符。
9.6.2现场踏勘
商品房销售许可操作程序不涉及现场踏勘。
9.6.3审图
商品房销售许可操作程序不涉及审图。
9.6.4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商品房销售许可操作程序不涉及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9.6.5公示
商品房销售许可操作程序不涉及公示。
9.6.6数量限制
商品房销售许可操作程序无数量限制要求。
9.7决定
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并签发《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
b)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8行政许可效力
9.8.1有效期限
长期有效。
9.8.2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在本市范围内有效。
9.9撤销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下列行为实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行政相对
人并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a)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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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对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处罚等情形的。
10时限
10.1法定审批时限
十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10.2承诺办结时限
三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10.3立等可取
商品房销售许可操作程序不适用立等可取。
11收费
商品房销售许可操作程序不应收费。
12效能投诉
应公布商品房销售许可监督电话,详见附录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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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申请人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地址与营业执照住所一致
售楼处坐落售楼处具体位置联系电话售楼处座机
与标准地名证书证载“标准地名”
项目名称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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