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641-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DB12/T 641-2016 Expropriation and Occupation of Forestland License in Tianji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Matters Operational Guidelin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6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天津市林业局
- 起草人:
- 郭秀民、李雪梅、杨志霞、岳嘉、孔繁涛、王静、付荣
- 出版信息:
- 页数:2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AOO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641—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Tianjinadministrativelicensingitemoperationprocedures
Occupancyorexpropriationofwoodlandslicense
2016-06-20发布2016-06-22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641—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行政审批主体......................................................................1
5业务主管部门......................................................................1
6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
7审批类别..........................................................................2
8依据..............................................................................2
9办理程序..........................................................................2
10时限............................................................................10
11收费............................................................................11
12效能投诉........................................................................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天津市使用林地申请表及填写说明.................................12
附录B(规范性附录)使用林地申请表.................................................15
附录C(资料性附录)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1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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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秀民、李雪梅、杨志霞、岳嘉、孔繁涛、王静、付荣。
本标准于2016年6月首次发布。
II
DB12/T641—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征用占用林地许可操作的术语和定义、行政审批主体、业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
名称、审批类别、依据、审批程序、时限、收费、效能投诉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市级、郊区县征用占用林地许可操作,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在“天津市行政许可
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操作的依据。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本标准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T629-2016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总则
3术语和定义
DB12/T629-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行政审批主体
天津市林业局和滨海新区、郊区县行政审批局是征用占用林地许可行政审批的主体。
5业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林业局是实施征用占用林地许可的业务主管部门。
6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6.1事项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6.2子项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不应存在子项。
1
DB12/T641—2016
6.3类型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不应存在系统办理类型。
7审批类别
按照DB12/T629-2016的规定,征用占用林地许可属于特许类审批类别。
8依据
8.1设定依据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操作程序设定依据如下:
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18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1年修订)第17条、第18条。
8.2其他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
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办理环节的应列明依据和条款:
a)申请条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第2
条、《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
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第1条4、5款;
b)申请材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第7
条、《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6〕11号);
c)现场踏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第10
条;
d)公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第11条;
e)数量限制:《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林资发〔2011〕98号);
f)收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g)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
年)第25条;
h)行政许可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2004年)第41条;
i)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
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第81项;
j)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
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9办理程序
9.1实施权限
2
DB12/T641—2016
9.1.1市级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
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市林业局接件、审
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且加盖公章后初审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
定数量的,由市林业局审批。市内六区、自贸区行政区域内的低于上述面积的申请,由市林业局审批。
9.1.2自贸试验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9.1.3滨海新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申请,由滨海新区接件、审核并出具书
面意见且加盖公章后初审上报市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或是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滨海新区审批。
9.1.4市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9.1.5郊区县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申请,由郊区县接件、审核并出具书面
意见且加盖公章后初审上报市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或是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
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郊区县审批。
9.2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
a)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
油气管网等;
——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
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
录》为依据;
——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
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
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b)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
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
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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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c)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集材道、运材道;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9.3申请材料
9.3.1使用林地申请表
应注意以下几点:
a)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材料来源: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行填写;
d)材料准备要点:申请表可到天津市(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
审批服务网()下载;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见附录A、B。
9.3.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应注意以下几点:
a)材料位阶:非主审材料;
b)材料属性:共性材料;
c)材料来源:申请单位提供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d)材料准备要点: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9.3.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应注意以下几点:
a)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材料属性:共性材料;
c)材料来源及准备要点:材料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
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
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或区县审批局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或区县审批局出具的备案确认文件;其他
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或区县审批局出具的初步设
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
目选址意见书;
——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
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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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
——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
——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属于国有森林经营
单位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属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
9.3.4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应注意以下几点:
a)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材料来源及准备要点:
——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区、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
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
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
(组);
——拟使用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
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处置情况的证明材料;
——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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