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143-2018 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管理规范

DB3301/T 0143-2018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government work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0143-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0
实施日期
2018-07-20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A0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143—2018

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管理规范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143—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波、李晋楠、杜建军、李云桃。

I

DB3301/T0143—2018

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的范围、行政协助的程序、行政协助纠纷的解决、行政协助的实施、

行政协助的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工作行政协助的运行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行政协助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基于执行公务的需要和自身条件的限制,请

求其他行政主体配合其实施同一行政行为或共同行政行为的制度。

3.2

协助行政执法

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规定或执法活动的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其他行政执法机

关执行公务,确保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执法活动。

3.3

行政协助争议

指被请求方的行政主体认为不能提供协助或无义务提供协助,从而拒绝请求方的行政主体之请求,

而请求方认为其理由不充分,坚持请求协助所产生的争议。

3.4

非常设机构

指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外,

为完成某项综合性、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构。为组织

协调某一方面工作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某项特定任务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

一般称领导小组;为组织协调某项建设工程项目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指挥部。

4行政协助的范围

4.1行政协助的适用范围

行政协助应符合国发〔2004〕10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33号文及其他相关规定,各部门、单位可

以按相关规定请求其他各部门、单位协助办理行政事项,其适用范围为下列情形:

1

DB3301/T0143—2018

——由于法律上或因事实上的原因,该部门、单位独立行使职权难以达到行政目的,无法自行执行

某项公务;

——因有特别紧急或特别危险情况发生,而需要其他部门、单位协助;

——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材料难以由该部门、单位自行调查;

——执行公务所必须的文书、资料、资讯为其它部门、单位所掌握,该部门、单位自行收集难以获

——得;

——与本部门、单位办理相比较,由被请求的部门、单位办理,绩效率较高;

——其他需要行政协助的事项。

4.2不得予以行政协助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的部门、单位不得予以行政协助:

——行政协助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请求协助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请求的协助行为不属于被请求行政主体职权范围的;

——被请求的单位、部门对相关事项依法或依其性质应当保密,不能提供文件或卷宗以及答复询问

的。

4.3可以不提供行政协助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的部门、单位可以不提供行政协助:

——被请求的部门、单位如果提供协助,将妨碍其自身行政职权行使的;

——被请求的部门、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该行政协助由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更为有效的;

——请求部门、单位可以自行行使职权的;

——其他正当事由。

5行政协助的程序

5.1行政协助的选择

请求行政协助工作的,应当选择向能直接协助该职能的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协助工作请求。

5.2行政协助的提出

5.2.1部门、单位在进行专项整治或推进专项工作中认为需要其他部门、单位协助执法的,应当由主

要领导按附录A、附录B签发《商请协助执法函》,和《商请协助执法函回执》一并送交协助的执法机

关。

5.2.2协助的执法机关自收到《商请协助执法函》之日起2日内,应当由主要领导签发《商请协助执

法函回执》,送达请求协助的部门、单位,告知是否协助执法的决定。

5.2.3如遇紧急情况,经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即可实行,可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但紧急情况结束后的7日内,必须补正相应的书面手续。

5.3关于《商请协助执法函》

《商请协助执法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专项整治或专项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

——要求协助执法的方式、理由和依据。

2

DB3301/T0143—2018

5.4行政协助的记录与备案

进行行政协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在行政协助工作中,应对行政协助的全过程形成实施情况的相关记

录,对重大的行政协助事项应做好相应备案工作。

6行政协助纠纷的解决

6.1行政协助纠纷的处理

协助部门、单位对实施行政协助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杭州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杭州市人民政府法

制办公室要及时给予协调,对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及时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一时难以决定的,按照行政协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2不予行政协助的处理

部门、单位不予协助的,要求协助的部门、单位可以在自行协商、调解无效情况下,向杭州市人民

政府申请裁决。不予协助的部门、单位应当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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