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134-2018 社区工作者管理规范

DB3301/T 0134-2018 Community worker management regulation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0134-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0
实施日期
2018-07-20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A16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134—2018

社区工作者管理规范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134—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范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湖滨街道办事处。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姚杰、马丽华、任先庭、童邵恩、钱俏晴、吴丽丽、朱小琴。

I

DB3301/T0134—2018

社区工作者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与记录、考核与评议。

本规范适用于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3/T505.2-2004社区建设管理规范社区管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社区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

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3.2

社区党组织

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负责宣

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和群众,

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

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

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

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

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3.3

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

治组织。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街道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在

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居民自治工作并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区派出机构街道开展工作。

3.4

社区工作者

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

4管理内容与方法

1

DB3301/T0134—2018

4.1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及基本职责

4.1.1社区居民委员会包括保障服务、治保调解、妇女文教、环保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并可根

据工作需要设立劳动保障站、帮扶救助站等工作机构。具体岗位设置如下:

——社区党委书记;

——社区居委会主任;

——社区党委副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

——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社区保障服务委员;

——社区治保调解委员;

——社区妇女文教委员;

——社区环境卫生委员;

——社区计划生育委员;

——社区专职劳动保障员;

——社区专职帮扶救助员;

——社区专职退休人员管理员;

——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设或增设岗位。

4.1.2其基本职责是: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

义务;

——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

法权益;

——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

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等

有关工作。

4.2社区工作者任职要求

符合DB33/T505.2-2004中4.2和《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外,同时符合本条规定。

4.2.1任职基本要求

4.2.1.1政治素质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执行政府的各项规章和决定,

思想上进,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宣传教育能力;具有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组织分配,恪守职业道德。

4.2.1.2文化素质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获得社区工作者岗位资格证书;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有一定的文

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

4.2.2.3业务素质

2

DB3301/T0134—2018

能较系统地掌握社区工作业务知识、基本理论和办事程序;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承办

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社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4.2.2任职的特殊要求

4.2.2.1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社区党组织书记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

以下,在居民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2.2.2凡年龄45周岁以下的社区工作者须持有市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操作等级证书。

4.2.2.3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社区工作者,需取得浙江省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4.2.2.4取得国家认可的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在同等竞聘条件下优先录用、晋升职务。

4.3人员录用程序

社区工作者的录用采取选任和招聘两种方式。

4.3.1选任

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并当

选,或者被任命担任社区党组织职务的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参加选

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

4.3.2招聘

指依照《杭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

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社区工作者。

4.3.3备案

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选任情况,应报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4.3.4签订劳动合同

4.3.4.1被选任或招聘为社区工作者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4.3.4.2劳动合同统一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与社区工作者签订。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工作者的劳动合同

期限原则上要与届期一致。

4.3.4.3社区工作者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4.3.4.4解除或终止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及市、区、街道考核评议制度的有关规定或约定予以执行。

4.4教育培训

4.4.1社区工作者应当参加学历教育。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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