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229-2018 市县(区)、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南

DB34/T 3229-2018 Guidelin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Service System in Municipalities (Districts), Townships (Villages), and Communitie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3229-2018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10-20
实施日期
2018-11-20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县(区)、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南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基 本要求、服务提供、服务保障和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区)、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滁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起草人:
李玉国、江婷婷、胡安萍、刘娟、刘璐、贺冉冉、丁林峰、牛彦、束道文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040

A24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3229—2018

市县(区)、乡(镇)、村(社区)

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南

Citycounty(district),township(town),village(community)Governmentservice

systemconstructionguide

文稿版次选择

2018-10-20发布2018-11-20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3229—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提出单位:滁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归口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起草单位:滁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玉国、江婷婷、胡安萍、刘娟、刘璐、贺冉冉、丁林峰、牛彦、束道文。

I

DB34/T3229—2018

市县(区)、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县(区)、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南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基

本要求、服务提供、服务保障和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市县(区)、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21061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32168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

GB/T32169.1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32169.3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DB34/T2430政务服务中心便民配套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2169.1列出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务服务E-governmentservices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以及其他各类

政府服务。

3.2

服务对象theserviceobject

向政务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政务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原则

依法行政、公开公平、高效便民、集中集约。

5基本要求

1

DB34/T3229—2018

5.1功能定位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政务服务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具体为:

a)市级行政服务机构为主要办理面向法人的大型企业登记注册、大型投资项目审批、进出口配额

管理、市级经济运行调节、重大民生安全管理及相关配套业务等政策性、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务

服务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

b)县(区)级政务服务机构主为要办理面向法人的注册登记、经济运行管理、县级投资项目审批、

一般社会管理及面向自然人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及其相关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c)乡(镇)、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为依法或者受上级进驻部门委托,集中受理、办理或代办

涉及面向的扶贫脱贫、就业创业、户籍办理、个体工商登记、涉农补贴、医疗卫生、社会保险、

农技推广、宅基地申请、计划生育管理、流动人员管理、社会救助等与基层群众联系密切的政

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平台。

5.2基础设施

5.2.1选址

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a)市县(区)政务服务机构一般选址在城区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周边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

场等交通设施较完备的地方;

b)乡(镇)政务服务机构一般选址在交通便利、环境整洁、人员相对集中的地点,可通过同级政

府规划新建或整合利用业务部门基层站所建设;

c)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可依托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网格管理中心等适宜场所,满足设置提供

群众办事所需服务窗口的基本条件。

5.2.2场所面积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依据当地人口、经济确定场所面积。

5.2.3设施设备

5.2.3.1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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