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AMTB 98-2022 智能网联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统计指南

T/CAAMTB 98-2022 Intelligent Connected Vehicle (Driving Automation) Level Statistics Guide

团体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CAAMTB 98-2022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11-15
实施日期
2022-12-01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适用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搭载各驾驶自动化功能的统计工作的一般要求、统计原则、分类统计方法及数据报送要求。本文件适用于M类、N类的智能网联汽车产销存数据统计工作,现阶段驾驶自动化等级统计范围为L0-L2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汽院智能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如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
沈斌、陈士华、张强、刘洋、刘建荣、房科、金陵、唐宇、黄韦达、赵红全、李越、高长胜、谭明伟、王振、周文峰、张栋林、王燕文、张健、刘玉清、程军军、林大洋、贾甜、黄画宇、张雷、王伟庆、田磊、袁振群、朱敏、黄常军、戴钰婷、付盈、韩宝广、鲍启凡、周宇、谢海龙、周伟、王震坡、纪蕴家、陈桂华、李阳、杨阳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0.01

CCSA02

团体标准

T/CAAMTB98-2022

智能网联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统计指

IntelligentandConnectedVehicle(DrivingAutomation)ClassificationStatistics

Methodology

2022-11-15发布2022-12-01实施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

1

T/CAAMTB98-2022

目次

目次.................................................................................I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数据统计原则.........................................................................3

5数据统计方法.........................................................................4

6数据报送要求.........................................................................5

附录A(规范性).....................................................................6

附录B(规范性).....................................................................7

参考文献........................................................................11

I

T/CAAMTB98-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汽院智能网联科技有

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一汽解

放汽车有限公司、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如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国汽(北京)智能网联

汽车研究院、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斌、陈士华、张强、刘洋、刘建荣、房科、金陵、唐宇、黄韦达、赵红全、

李越、高长胜、谭明伟、王振、周文峰、张栋林、王燕文、张健、刘玉清、程军军、林大洋、贾甜、黄

画宇、张雷、王伟庆、田磊、袁振群、朱敏、黄常军、戴钰婷、付盈、韩宝广、鲍启凡、周宇、谢海龙、

周伟、王震坡、纪蕴家、陈桂华、李阳、杨阳。

II

T/CAAMTB98-2022

智能网联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统计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搭载各驾驶自动化功能的统计工作的一般要求、统计原则、

分类统计方法及数据报送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M类、N类的智能网联汽车产销存数据统计工作,现阶段驾驶自动化等级统

计范围为L0-L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9263-2020道路车辆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术语及定义

GB/T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3术语和定义

GB/T39263界定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能网联汽车intelligentandconnectedvehicle;ICV

具备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和自动控制,或与外界信息交互,乃至协同控制功能的汽车。

3.1.1

智能网联乘用车intelligentandconnectedpassengercar

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

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智能网联汽车。

3.1.2

智能网联商用车intelligentandconnectedcommercialvehicle

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乘用车除外)和/或货物,或进行专用作业

的智能网联汽车。是智能网联客车和智能网联货车的统称。

3.1.2.1

智能网联客车intelligentandconnectedbus

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

超过9个的智能网联汽车。

3.1.2.2

智能网联货车intelligentandconnectedgoodsvehicle

1

T/CAAMTB98-2022

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商用车,也包括装置一定的

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智能网联汽车。

3.2

驾驶自动化功能drivingautomationfeature

驾驶自动化系统在特定的设计运行条件内执行部分或全部动态驾驶任务的能力。

注:一个驾驶自动化系统可实现一个或多个驾驶自动化功能,每个功能与具体的驾驶自动化等级和设

计运行条件关联。为了准确描述驾驶自动化系统的能力,需要同时明确其驾驶自动化等级和设计运

行条件。

3.2.1

0级驾驶自动化Level0drivingautomationsystem;L0

又称为应急辅助,驾驶自动化系统不能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

控制,但具备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3.2.2

1级驾驶自动化Level1drivingautomationsystem;L1

又称为部分驾驶辅助,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

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

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3.2.3

2级驾驶自动化Level2drivingautomationsystem;L2

又称为组合驾驶辅助,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

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

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3.2.4

3级驾驶自动化Level3drivingautomationsystem;L3

又称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

任务。

3.2.5

4级驾驶自动化Level4drivingautomationsystem;L4

又称为高度自动驾驶,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

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3.2.6

5级驾驶自动化drivingautomationsystem;L5

又称为完全自动驾驶,驾驶自动化系统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

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3.3

智能网联汽车统计指标ICVstatisticalindicator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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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企业内,对于搭载驾驶自动化不同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数量,包括库存量、收入

量、生产量、自配量、销售量和出口量。

3.3.1

库存量inventoryquantity

报告期初或期末某一时点上,尚存在企业的智能网联汽车库存中暂未售出的智能网联汽

车实物量。

3.3.2

收入量revenuequantity

汽车企业在报告期内收入的、经检验合格并办完入库手续的智能网联汽车产量。

3.3.3

生产量productionquantity

汽车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智能网联汽车实物数量。它是以实

物单位计算的智能网联汽车产量。

3.3.4

自配量self-assignedquantity

汽车企业生产的智能网联汽车自用的数量。

3.3.5

销售量salesquantity

报告期内汽车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的符合质量要求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

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的实物数量,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实物数量。

3.3.6

出口量exportquantity

汽车企业自营出口或交给外贸公司用以出口的智能网联汽车的数量。

4数据统计原则

4.1一般要求

4.1.1汽车企业应按照智能网联乘用车、智能网联商用车车型进行分类统计填报智能网联

汽车数量,其中智能网联商用车分为智能网联客车和智能网联货车。

4.1.2汽车企业应按照月初库存量、生产量、收入量、自配量、销售量及月末库存量等指

标进行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统计填报。

注:若汽车企业因盘盈、盘亏等原因对库存数据进行调整,须单独进行说明。

4.1.3汽车企业应按照GB/T40429-2021的要求进行驾驶自动化分级统计。

4.2统计原则

4.2.1对于统计范围内的智能网联汽车应至少搭载一项对应级别的驾驶自动化功能。

注:对于只搭载网联功能、智能座舱等非驾驶自动化功能的车辆暂不在统计范围。

4.2.2对于单辆车辆搭载了多个级别驾驶自动化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仅以车辆搭载最高

等级驾驶自动化功能为统计数据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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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某汽车企业生产的单辆车辆上搭载了L0\L1\L2的不同级别的驾驶自动化功能,在填报数据时,应

填报本车辆的数据为L2的数据,不在L0和L1的数据中体现。

注2:某汽车企业生产某车型以不同的车辆型号区分搭载不同级别驾驶自动化功能的配置,分别计入不

同级别进行统计。

4.2.3汽车企业应统计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车型数据,包含

整车和非完整车辆。

4.2.4改装智能网联汽车及处于示范应用阶段的智能网联汽车数据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注1:改装智能网联汽车与非完整车辆共同统计会出现数据重复。

注2:因国家尚未对于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实施准入,暂不统计L3及以上驾驶自动化功

能的车辆销售数据,国家对L3及以上驾驶自动化功能车辆实施准入后另行统计。

5数据统计方法

5.1库存量

汽车企业智能网联汽车库存量包括范围:

a)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智能网联汽车;

b)库存智能网联汽车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c)委托代工的智能网联汽车,尚未拨出的;

d)盘点中的账外智能网联汽车;

e)智能网联汽车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智能网联汽车。

5.2收入量

汽车企业统计在报告期内收入的、经检验合格并办完入库手续的智能网联汽车产量。收

入量包括退货、盘盈、盘亏、报损、赠送等数量。

5.3生产量

汽车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并符合智能网联汽车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

自用量两部分。它是以实物单位计算的智能网联汽车产量。智能网联汽车产量包括的范围:

a)汽车企业生产的全部智能网联汽车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还是本企业的自用

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b)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智能网联汽车、自产自用的智能网联汽车、未正式投入生产以

前试生产的合格智能网联汽车,都应包括在智能网联汽车产量中;

c)委托代工生产的智能网联汽车,若订货者是非汽车企业,其智能网联汽车生产量由

代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且是公告目录内汽车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

包企业)统计,代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5.4自配量

汽车企业统计生产的合格智能网联汽车并无偿用于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等环节的数量。

5.5销售量

以智能网联汽车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智能网联汽车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

到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销售量。销售实现核算的结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a)采用送货制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如本企业运输部门发送,以出库单上的数量、日

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4

T/CAAMTB98-2022

b)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委托其他

单位代销的智能网联汽车,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c)采用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智能网联汽车时作为销售。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

或预开提货单的,不能算作销售;

d)汽车企业出口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

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

e)汽车企业自营出口的智能网联汽车,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

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6数据报送要求

6.1由行业统计单位制定行业统计调查制度,行业内企业进行填报,各企业每月定期完成

实际数据填报任务。

6.2汽车企业报送模板见附录A,应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统计调查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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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报表模板

智能网联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统计月报表模板见表A.1。

表A.1智能网联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统计月报表模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表号:机汽企6表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制定机关: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单位详细名称: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单位地址:批准文号:国统制〔2022〕144号

邮政编码:有效期至:2025年9月

E-mail:年月计量单位: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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