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10007-2021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DB32/T 310007-2021 DB32/T 310007-2021 Equipment Leakage VOC Emission Contro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1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起草人:
- 张钢锋、周飞、楼振纲、徐志荣、张敏、邬坚平、冯彬、陶少波、王鑫、卜梦雅、王乐、费波
- 出版信息:
-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40
CCSZ05
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标准
DB31/T310007—2021
DB32/T310007—2021
DB33/T310007—2021
DB34/T310007—2021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theControlofEquipmentLeaksof
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2021-03-15发布2021-06-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技术要求........................................................................................................................................................3
5管理要求........................................................................................................................................................5
附录A(资料性)LDAR建档流程及要求..................................................................................................6
附录B(资料性)常见的OHAPs及HRVOCs名录.................................................................................10
附录C(资料性)LDAR数据记录表........................................................................................................1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
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
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钢锋、周飞、楼振纲、徐志荣、张敏、邬坚平、冯彬、陶少波、王鑫、卜梦
雅、王乐、费波。
II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开展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来源:GB37822-2019,3.1]
3.2
有机毒性大气污染物organichazardousairpollutants
OHAPs
已知或疑似引起癌症,或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严重恶化大气环境的有机化合物。
3.3
高反应性挥发性有机物highlyreactive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HRVOCs
光化学反应活性强,臭氧(O3)生成潜势高的VOCs。
3.4
VOCs物料VOCs-containingmaterials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来源:GB37822-2019,3.7]
3.5
挥发性有机气体volatileorganicgas
1
气体
在工艺条件下,呈气态的VOCs物料。
3.6
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
轻液
在工艺条件下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VOCs物料的蒸气压大于0.3kPa;(2)
20℃时,混合物中,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质量总浓度等于或者大于20%。
3.7
挥发性有机重液体volatileorganicheavyliquid
重液
除轻液以外,在工艺条件下呈液态的VOCs物料。
3.8
泄漏检测与修复leakdetectionandrepair
对工业生产全过程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通过常规或非常规检测手段,检测或检查受控密
封点,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泄漏点。
3.9
受控装置affectedfacility
含VOCs物料的装置(包括生产及辅助装置、废气收集净化装置等)。
3.10
受控设备与管线组件affectedequipmentandpipeline
受控装置中含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3.11
受控密封点affectedcomponent
密封点
受控设备与管线组件中可能泄漏VOCs物料的动密封或静密封点。
注:密封点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
3.12
不可达密封点inaccessablecomponent
由于空间距离、隔离等物理因素或安全因素,难以或无法实施常规检测的密封点。
3.13
常规检测currentworkpractice
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仪器对密封点VOCs泄漏的定量检测。
3.14
2
非常规检测alternativeworkpractice
采用常规检测以外的方法对密封点VOCs泄漏的检测。
3.15
净检测值netscreeningvalue
采用常规检测方法,在密封点表面测得的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VOCs浓度。
注:环境本底值为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中“环境本底值检测”规定的方法测得某一密封点或
整套装置的本底值,单位通常为μmol/mol。
3.16
泄漏点leaksource
符合泄漏认定条件的密封点。
3.17
严重泄漏点high-leaksource
净检测值达到或超过10000μmol/mol的泄漏点。
4技术要求
4.1源头控制
4.1.1精简密封点数量
在确保生产安全的条件下,通过新建装置的工艺设计优化或现有装置检修时的系统优化,精简装置
或设备的密封点数量。
4.1.2采用低泄漏设备
新建或更换设备时宜采用低(无)泄漏设备,常见的低(无)泄漏设备包括:
——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波纹管泵、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泵;
——屏蔽压缩机、磁力压缩机、隔膜压缩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
压缩机;
——屏蔽搅拌器(机)、磁力搅拌器(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
搅拌器(机);
——屏蔽阀、隔膜阀、波纹管阀,以及上游配有爆破片的泄压阀。
4.1.3采取防泄漏措施
现有设备宜采取防泄漏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开口阀或开口管线配备合适尺寸的盲法兰、盖子、塞子或二次阀;
——采样环节采用密闭回路式取样连接系统;
——轻液及重液装载环节输送管道与车、船接收口采用快速干式接头连接;
——不可达密封点或易泄漏密封点可采用连续监控设施实时进行泄漏监控预警。
4.1.4其他措施
企业宜采用负压生产工艺等其他源头控制措施,减少VOCs泄漏。
3
4.2泄漏检测与修复
4.2.1建档
应按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要求开展建档工作,并编制独立的建档报告,建档流程及要求参见附录A。
4.2.2泄漏检测
4.2.2.1检测方法
应按HJ733的规定执行。常规检测宜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非常规检测宜用红外热成像泄漏检测
仪,行业排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2.2检测频次
应按表1规定的频次要求对密封点进行检测。
表1泄漏检测频次
序号检测对象检测频次
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
1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检测
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
2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测
不可达密封点应每季度进行一次非常规检测或每二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测。
对于泄压设备泄压后、设备初次启用或检修后等其他特殊情景,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时间要
求进行检测。
对于重液介质,若同一密封点连续三个周期检测无泄漏情况,其检测周期可延长一倍。在后续检测
中,该密封点一旦检测出现泄漏情况,则检测频次按原规定执行。
符合本文件4.1.2的设备类型或正常工作处于负压状态的设备可免予泄漏检测。
4.2.2.3泄漏认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密封点发生泄漏:
——密封点的净检测值超过表2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值;
——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
——红外热成像泄漏检测仪发现有来自密封点的明显烟羽。
表2泄漏认定浓度
泄漏认定浓度(μmol/mol)
适用对象
涉OHAPs、HRVOCs的VOCs物料1其他VOCs物料
气体、轻液密封点10002000
生产及辅助装置
重液密封点200500
废气收集净化装置输送管道组件密封点2500
注1:指OHAPs或HRVOCs质量分数不低于5%的VOCs物料,OHAPs和HRVOCs物质清单见附录B。
注2:指GB37822-2019规定的废气收集系统中处于正压状态的输送管道组件密封点。
4.2.2.4泄漏标识
4
泄漏点应及时系挂泄漏标识牌,严重泄漏点系挂红色标识牌,其余泄漏点系挂黄色标识牌。标识牌
应注明密封点编码、密封点介质、净检测值、泄漏认定浓度、泄漏发现时间、是否属于延迟修复等基本
信息。
4.2.3修复与复测
4.2.3.1泄漏修复
企业应在发现泄漏点后及时进行修复,首次维修应不晚于发现泄漏之日起5日内(严重泄漏点应不
晚于发现泄漏后48小时内),并在发现泄漏之日起15日内完成修复。
4.2.3.2延迟修复
泄漏点未能完成修复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应标识为延迟修复密封点。
——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完成修复技术上不可行;
——维修存在安全风险;
——维修引发的VOCs排放量大于泄漏点延迟修复产生的排放量。
延迟修复密封点应按4.2.2.2条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检测,并在下一个停工检修期间完成修复。
4.2.3.3复测
维修作业后应于5日内进行复测,净检测值低于泄漏认定浓度值时即为修复。如检测后仍为泄漏,
应再次采取措施进行维修,直至完成修复(延迟修复密封点除外)。完成修复后应立即摘除泄漏标识牌。
4.2.4记录与申报
LDAR实施过程涉及的数据和资料均应有效记录并保存5年以上,重点包括建档报告、检测任务分
配单、仪器校准记录、检测记录、维修记录等。企业应按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备案,格式可参
考附录C。
5管理要求
5.1强化泄漏源头管控
企业应持续强化设备泄漏的源头控制,优先按照4.1中的技术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减少VOCs泄漏。
5.2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设备泄漏VOCs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分工与职责,加强全过程泄漏管控,并定期开
展控制效果自审自查。
5.3采用信息管理平台
企业应采用信息管理平台对设备泄漏VOCs排放控制工作进行系统管理。管理平台宜具备源头控制
台账记录、设备泄漏建档管理、检测数据统计报表、控制效果核算分析等基本功能。
5.4动态更新建档报告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装置、设备变动情况动态更新建档报告,及时将新增密封点纳入设备泄漏管
控范围。
5
附录A
(资料性)
LDAR建档流程及要求
A.1资料收集
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流程图(PFD)、管道仪表图(P&ID)、物料平衡表、工艺操
作规程、装置平面布置图、设备台账等。
A.2装置适合性分析
分析装置涉及的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各类助剂的组分和含量,建立受控装置清单。
A.3设备与管线组件适合性分析
分析各受控装置内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物料,核算设备与管线组件内VOCs质量分数,辨识VOCs物料
接触或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确定受控设备与管线组件。对于组分含量随时间变化的,宜取最近一个
生产周期内质量分数的平均值。
A.4物料状态辨识
基于PFD、P&ID辨识物料状态,根据工艺参数将受控设备与管线组件内的VOCs物料按气体、轻液、
重液进行分类。VOCs物料在工艺条件下为液态,现有数据不足以进一步辨识其状态的宜按轻液计。涉
OHAPs、HRVOCs的VOCs物料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附录B的物质名录进行辨识,确认其OHAPs、
HRVOCs的质量分数是否高于5%。
A.5物料状态边界划分
不同状态的物料由阀门或其他设备隔离,边界阀门或其他设备密封点按如下原则划分:
——VOCs物料与其他介质(如氢气、氮气、蒸汽、水等)交界,按VOCs物料计;
——气体与轻液或重液交界,按气体计;
——轻液与重液交界,按轻液计。
A.6密封点分类
按照3.11中规定的密封点类型进行分类。
A.7不可达密封点辨识
A.7.1物理因素
密封点不可达的物理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密封点位置超出操作/检测人员触及范围2m以上;
——密封点因埋地、阻挡或空间过于狭窄等物理隔离致使常规检测难以实施;
——密封点因其他技术上因素致使常规检测难以实施。
A.7.2安全因素
密封点不可达的安全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密封点位于AQ3028中定义的受限空间内;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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