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CEF 036-2022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技术规程
T/ACEF 036-2022 Operating and Safety Manage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VOCs Treatment Facilities Maintenanc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上海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同济大学、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山东建 筑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新港热能工程(漳州)有限公司、北京国环汇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远卓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防爆设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西子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中航机电研究所、湖北科谱瑞环境资源科 技有限公司、格鼎机电有限公司、山东隆之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曼玛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湾区 (广州)生态环保研究院、北京明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梅思泰克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盈和环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潘赟、焦正、解强、羌宁、许夏、高松、费波、张桂芹、高健、陈振芳、 张钢锋、何校初、吴克食、杜雅兰、周斌、张翔、沈志成、王连革、姜建厂、王继业、常鹏涛、 郝玉东、郭超、李娜、王浩、沈懿桐、武保胜、黄云辉、刘见功、马刚运、王欢、田源、张鸽鸽、 陈文韬、郭璐璐、周秀峰、崔广涛、冯海深、唐保国、黄健翔、王涛、王翼鹏、曹余庆、朱彦、 翁路露、付晓瑞、孙昌泉、颜炳君、何跃
- 出版信息:
-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99
CCSZ00
团体标准
T/ACEF036—2022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与安全管
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codeofpracticeforoperation,maintenanceandsafetymanagementof
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reatmentfacilities
2022-08-05发布2022-08-05实施
中华环保联合会 发布
T/ACEF036—2022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要求..........................................................................3
5运行控制..........................................................................3
6维护保养..........................................................................6
7安全管理..........................................................................7
8记录与报告........................................................................8
附录A(资料性)VOCs治理设施巡视检查内容...........................................9
附录B(资料性)台账记录内容.......................................................13
附录C(资料性)VOCs治理设施的各系统主要记录内容..................................15
I
T/ACEF036—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编单位:上海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同济大学、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山东建
筑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
本文件副主编单位:新港热能工程(漳州)有限公司、北京国环汇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远
卓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编单位:国家防爆设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西子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中航机电研究所、湖北科谱瑞环境资源科
技有限公司、格鼎机电有限公司、山东隆之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曼玛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湾区
(广州)生态环保研究院、北京明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梅思泰克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盈和环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安居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赟、焦正、解强、羌宁、许夏、高松、费波、张桂芹、高健、陈振芳、
张钢锋、何校初、吴克食、杜雅兰、周斌、张翔、沈志成、王连革、姜建厂、王继业、常鹏涛、
郝玉东、郭超、李娜、王浩、沈懿桐、武保胜、黄云辉、刘见功、马刚运、王欢、田源、张鸽鸽、
陈文韬、郭璐璐、周秀峰、崔广涛、冯海深、唐保国、黄健翔、王涛、王翼鹏、曹余庆、朱彦、
翁路露、付晓瑞、孙昌泉、颜炳君、何跃。
III
T/ACEF036—2022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控制、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记录与报告等要求。
本文件可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系统选定、方案选择、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治理设施
性能现场检查、现场运行管理的参考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13554高效空气过滤器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389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HJ94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1093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来源:GB37822—2019,3.1]
3.2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VOCsemissiontreatmentfacilities
对大气污染源产生的有机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以下简称VOCs治理设施。
[来源:HJ942—2018,3.2,有修改]
3.3
1
T/ACEF036—2022
标准操作流程standardoperationprocedure;SOP
将某一事件的标准操作步骤和要求以统一的格式描述出来,用于指导和规范日常的工作。
3.4
生产设施productionfacilities
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
[来源:HJ942—2018,3.1]
3.5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responsibilityentityofVOCsemissiontreatmentfacilities
operation
承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由排污单位委托
第三方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第三方服务企业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由排污单
位自行管理的,排污单位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以下简称VOCs治理设施管理者。
3.6
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ed;LEL
可燃气体或蒸汽与空气混合后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来源:JB/T13733,3.9]
3.7
蓄热燃烧装置regenerativethermaloxidizer;RTO
将工业有机废气进行燃烧净化处理,并利用蓄热体对待处理废气进行换热升温、对净化后排气
进行换热降温的装置。蓄热燃烧装置通常由换向设备、蓄热室、燃烧室和控制系统等组成。
[来源:HJ1093—2020,3.3]
3.8
蓄热体heataccumulator
在蓄热燃烧装置运行过程中实现热量储存与交换的功能材料。
[来源:HJ1093—2020,3.4]
3.9
催化燃烧装置catalyticoxidizer;CO
利用固体催化剂将废气中的有机污染物通过氧化作用转化为二氧化碳和水等化合物、净化废气
中污染物的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催化燃烧装置通常由催化反应室、热交换室和加热室构成。
[来源:HJ2027—2013,3.7]
3.10
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programmablecontrollersystem;PLC
用户根据所要完成的自动化系统要求而建立的由可编程序控制器及其相关外围设备组成的配置。
其组成是一些由连接永久设施的电缆或插入部件,以及由连接便携式或可搬运外围设备的电缆或其
他连接方式互联的单元。
[来源:GB/T15969.1—2007,3.6]
2
T/ACEF036—2022
3.11
集散控制系统distributedcontrolsystem;DCS
一种纵向分层的网络结构,自上到下依次为过程监控层、现场控制层和现场设备层。各层之间
由通信网络连接,层内各装置之间由本级的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系。
[来源:GB/T33009.1—2006,4.1]
3.12
安全完整性等级safetyintegritylevel;SIL
在规定的条件下、规定的时间内,治理设施安全相关系统成功执行所要求的安全功能的概率。
一种离散的等级(四个可能等级之一),对应安全完整性量值的范围。安全完整性等级4是最高的,
安全完整性等级1是最低的。
[来源:GB/T20438.4,3.5.8,有修改]
4一般要求
4.1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包括职责管理制度、调试大纲制度、操作维
护制度、应急处置救援制度等。
4.2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控制应遵循完善的标准操作流程(SOP)。
4.3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控制应符合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无行业排污许
可技术规范的应符合HJ942)的要求。
4.4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控制过程的实际操作应参照具体设备的相关标准或操作规程。
4.5VOCs治理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维护保养工作应由专职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单
位负责。
4.6VOCs治理设施管理者应建立企业的VOCs治理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和事故隐患排查。
4.7VOCs治理设施出现故障时,生产(排污)设施和治理设施均应停机,做好故障信息标识,以
便检查和维修,在故障未排除前故障设备不应投入工作;生产(排污)设施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
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8VOCs治理设施台账记录与报告应符合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没有行业技术规范的应符合HJ944)的规定。
5运行控制
5.1运行控制内容
5.1.1VOCs治理设施运行控制应包括准备工作、启动和停机、正常运行、巡视检查、环保应急处
置等。
5.1.2VOCs治理设施运行控制流程应按SOP进行,并以书面形式下发,为运行维护及相关工作人
员熟知掌握。
5.2准备工作
5.2.1VOCs治理设施在开机前应确认原材料及备件完备。
5.2.2VOCs治理设施在开机前应确认仪表、电气控制柜部件绝缘良好、有漏电保护、接地良好。
3
T/ACEF036—2022
5.2.3VOCs治理设施在开机前应确认管线阀门压力范围、电力输入、电压范围等正常。
5.2.4VOCs治理设施在开机前应确认分析设备、现场动力盘及控制电气盘等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5VOCs治理设施在开机前应根据不同治理工艺确认相关设备等正常,如确认风机本体、机泵、
转轮电机、冷却水系统、蒸汽系统、氮气系统等正常,运动部件应充分润滑。
5.3启动和停机
5.3.1VOCs治理设施应在生产设施启动前开机并达到正常运行工况后再启动伺服的生产设施。
5.3.2VOCs治理设施应在生产设施停车后,将生产设施或自身存积的气态污染物全部进行净化处
理后停机。
5.3.3不同工艺的VOCs治理设施启动和停机程序应参照具体工艺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5.4正常运行
5.4.1主要系统
VOCs治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气体收集系统、预处理系统(视实际情况设置)、主体设备和辅
助系统、后处理系统(视实际情况设置)、控制系统等。
5.4.2气体收集系统
5.4.2.1气体收集系统应满足相关行业通排风设计规范、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及GB37822等有
关要求。
5.4.2.2气体收集系统运行关键参数包括风速、风量、设施密闭性等。
5.4.2.3气体收集通道及风机应定期检查清理。
5.4.2.4气体收集过程涉及有易燃易爆类的粉尘的,应参照相关的行业及安全标准执行。
5.4.2.5对于采用通风措施将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稀释到10%LEL的区域,应监控气体收集系统
的有效性,同时定期观察并记录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指示值。
5.4.2.6风机与风管软连接应保持良好的密封性,风机应保持运行平稳。阀门、限位器、开关等部
位出现气体泄漏时,应及时检查原因并维修或更换。
5.4.3预处理系统
5.4.3.1预处理系统应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及GB/T13554等有关要求。
预处理系统主要有调温、调湿、过滤等操作。
5.4.3.2预处理系统运行关键参数包括预处理废气浓度、风量、温度、相对湿度、颗粒物含量等。
5.4.3.3预处理过程中,应控制废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若废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达到25%LEL,报警
装置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自动补风装置未正常工作的,应开启应急补风。
5.4.3.4预处理过程中涉及调温操作的,应重点关注调温装置的废气进、出口温度及冷却介质的进、
出口温度和流量。
5.4.3.5预处理过程中涉及调湿操作的,应重点关注调湿装置的废气进、出口相对湿度。
5.4.3.6预处理过程中涉及过滤操作的,过滤装置两端应装压差计,终阻力一般为初阻力的1.5倍
~2倍,当压差表显示超过设定值时,应清理或更换过滤装置。
5.4.4主体设备和辅助系统
5.4.4.1主体设备和辅助系统应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及HJ942、HJ1093、
HJ2026、HJ2027和HJ/T389等有关要求。
5.4.4.2主体设备和辅助系统运行关键参数见表1。
4
T/ACEF036—2022
表1主体设备和辅助系统的运行关键参数
设备和设施名称运行关键参数
吸收装置(1)废气流量;(2)pH;(3)温度;(4)吸收剂(液)浓度、流量
一次性吸附(1)填充量及更换周期(2)废气温度(3)废气浓度、流量
热空气脱附再生(1)吸附周期(2)脱附时间和温度(3)废气流量(4)热再生空气流量
(1)吸附周期(2)脱附时间和温度(3)冷凝温度(4)废气流量(5)热氮气
热氮气脱附再生
吸附装置流量
降压脱附再生(1)吸附周期(2)脱附时间(3)真空度(4)废气流量
(1)吸附周期(2)脱附时间和温度(3)废气流量(4)冷凝液流量(5)冷凝
蒸汽脱附再生
器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燃烧装置(1)废气流量(2)进气浓度(3)(炉膛)燃烧温度(4)进、出口温度
催化氧化装置(1)废气流量(2)催化(床)进、出口温度(3)废气进、出口温度
转轮(1)转速(2)风量(3)再生温度和再生风量(4)压差
换热/冷凝装置(1)废气进、出口温度和流量(2)冷却介质进、出口温度和流量
生物处理装置(1)温度(2)循环液pH(3)废气流量(4)循环液流量
膜分离装置(1)流量(2)操作压力
低温等离子体/光氧化/光催化装置(1)流量(2)工作电流、电压
5.4.4.3吸收装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a)应保持液体管路压力、填料床压差等参数在正常值内,超出范围时应检查系统是否出现污
垢、堵塞、泄漏等现象;
b)应定期关注吸收液浓度、pH和总溶解固体等参数,必要时进行更换和再生。
5.4.4.4吸附装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a)吸附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有具备检验资质的相应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对于一次性吸附工艺,当排气浓度不能满足设计或排放要求时应更换吸附剂;对于吸附-原
位脱附再生工艺,应定期对吸附剂动态吸附量进行检测,当动态吸附量降低至设计规定值
时应更换吸附剂;
c)对于吸附-原位脱附再生的吸附净化工艺,高温再生后的吸附剂应降温后使用。
5.4.4.5燃烧装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a)应按照设备的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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