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664-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664-2013 DB37/ 664-2013 Pollution emission standards for atmospheric pollutants of thermal power plants in Shandong Provinc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3年05月
-
2019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张战朝、马姗姗、范国兰、史会剑、蔡燕、林淑胜、李殿勋等
- 出版信息:
-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664—2013
代替DB37/664-2007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1号修改单
一、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DB37/T2537山东省固
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二、5.1.7表4中增加: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6低浓度(浓度低山东省固定污染源DB37/T2537
于50mg/m3)颗粒废气低浓度颗粒
物物的测定重量法
附件: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等4项标准增加总氮限值修改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控制总氮排放,改善水环境
质量,现决定在《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4项标准中增加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一、时段划分
分三个时段逐步加严总氮排放限值。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
年12月31日止为第Ⅰ时段,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
日止为第Ⅱ时段,2020年1月1日起为第Ⅲ时段。
二、分区分级控制
(一)《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
-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
-2006)中“重点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DB37/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6-2007)中执行“一级标准”区域内的企业,应达到表1
相应时段“A限值”的要求。
(二)《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
-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
-2006)中“一般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DB37/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6-2007)中执行“二级标准”区域内的企业,应达到表1
相应时段“B限值”的要求。
表1直排企业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第Ⅰ时段第Ⅱ时段第Ⅲ时段
行业
A限值B限值A限值B限值A限值B限值
畜禽养殖业60604040(60)
农副产品加工业20302030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20402030
石油炼制业30402030
合成氨工业25352025
制药发酵类制药30502030
1520(40)
工业
其他制药20302020
合成树脂工业20402030
制革工业20501530
毛皮加工业20301520
无机氰化合物工业15301520
除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15201520
注:括号中限值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三)按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不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原则,部分行业还应达到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表2部分需从严控制的行业总氮排放浓度限值(全时段)
单位:mg/L
行业限值
羽绒工业、电池工业、钢铁工业、麻纺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蜡染行业除外)、
硫酸工业、镁钛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铝工业、陶瓷工业、制糖
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
15
铁矿采选工业除采用浮选工艺外的其他企业
磷肥工业除生产硝酸磷肥、磷酸铵及复合肥外的其他企业
制浆企业15
造纸工业造纸企业
12
制浆与造纸联合企业
乳胶制品企业15
橡胶制品工业
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10
三、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新发布的国家、省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严于本修改单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执行。
DB37/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
一、条款4.5修改为: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
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
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3
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
二、表3表头修改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
值;“表3中序号1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
表中的限值。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
序燃料与热能转污染物排放监
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限值
号化设施类型控位置
新建锅炉、现有10万千瓦及以上
5
(410t/h及以上)锅炉
烟尘
现有10万千瓦以下(410t/h以下)
10
锅炉
二氧化硫全部35
燃煤(含水煤
1烟囱或烟道
浆)锅炉
现有W型火焰炉膛锅炉、现有循环
100
氮氧化物(以流化床锅炉
NO2计)
新建锅炉及其他现有锅炉50
汞及其化合
全部0.03
物
二、条款4.6修改为:4.6全省范围内,现有10万千瓦及以上
(410t/h及以上)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
10万千瓦以下(410t/h以下)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9年1月1
日起、新建以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
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超低
排放限值;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为燃料的发电
锅炉,和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
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DB37/664-2013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及定义........................................................................1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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