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664-2013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664-2013 DB37/ 664-2013 Pollution emission standards for atmospheric pollutants of thermal power plants in Shandong Province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37/ 664-2019 |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 664-2013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5-24
实施日期
2013-09-01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起草人:
张战朝、马姗姗、范国兰、史会剑、蔡燕、林淑胜、李殿勋等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664—2013

代替DB37/664-2007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1号修改单

一、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DB37/T2537山东省固

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二、5.1.7表4中增加: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6低浓度(浓度低山东省固定污染源DB37/T2537

于50mg/m3)颗粒废气低浓度颗粒

物物的测定重量法

附件: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等4项标准增加总氮限值修改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控制总氮排放,改善水环境

质量,现决定在《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4项标准中增加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一、时段划分

分三个时段逐步加严总氮排放限值。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

年12月31日止为第Ⅰ时段,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

日止为第Ⅱ时段,2020年1月1日起为第Ⅲ时段。

二、分区分级控制

(一)《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

-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

-2006)中“重点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DB37/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6-2007)中执行“一级标准”区域内的企业,应达到表1

相应时段“A限值”的要求。

(二)《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

-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

-2006)中“一般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DB37/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6-2007)中执行“二级标准”区域内的企业,应达到表1

相应时段“B限值”的要求。

表1直排企业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第Ⅰ时段第Ⅱ时段第Ⅲ时段

行业

A限值B限值A限值B限值A限值B限值

畜禽养殖业60604040(60)

农副产品加工业20302030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20402030

石油炼制业30402030

合成氨工业25352025

制药发酵类制药30502030

1520(40)

工业

其他制药20302020

合成树脂工业20402030

制革工业20501530

毛皮加工业20301520

无机氰化合物工业15301520

除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15201520

注:括号中限值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三)按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不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原则,部分行业还应达到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表2部分需从严控制的行业总氮排放浓度限值(全时段)

单位:mg/L

行业限值

羽绒工业、电池工业、钢铁工业、麻纺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蜡染行业除外)、

硫酸工业、镁钛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铝工业、陶瓷工业、制糖

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

15

铁矿采选工业除采用浮选工艺外的其他企业

磷肥工业除生产硝酸磷肥、磷酸铵及复合肥外的其他企业

制浆企业15

造纸工业造纸企业

12

制浆与造纸联合企业

乳胶制品企业15

橡胶制品工业

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10

三、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新发布的国家、省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严于本修改单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执行。

DB37/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

一、条款4.5修改为: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

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

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3

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

二、表3表头修改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

值;“表3中序号1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

表中的限值。

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

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

序燃料与热能转污染物排放监

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限值

号化设施类型控位置

新建锅炉、现有10万千瓦及以上

5

(410t/h及以上)锅炉

烟尘

现有10万千瓦以下(410t/h以下)

10

锅炉

二氧化硫全部35

燃煤(含水煤

1烟囱或烟道

浆)锅炉

现有W型火焰炉膛锅炉、现有循环

100

氮氧化物(以流化床锅炉

NO2计)

新建锅炉及其他现有锅炉50

汞及其化合

全部0.03

二、条款4.6修改为:4.6全省范围内,现有10万千瓦及以上

(410t/h及以上)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

10万千瓦以下(410t/h以下)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9年1月1

日起、新建以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

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超低

排放限值;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为燃料的发电

锅炉,和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

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DB37/664-2013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及定义........................................................................1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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