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990-2013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990-2013 DB37/ 990-2013 Pollution Emission Standards for Steel Industry in Shandong Province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 990-2013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5-24
实施日期
2013-09-01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起草人:
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990—2013

代替DB37/990—2008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990—201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及定义........................................................................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污染物监测要求....................................................................8

6实施与监督.......................................................................11

I

DB37/990—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990—2008《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代替DB37/1996

—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钢铁工业部分内容。

本标准与DB37/990—2008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调整了排放标准框架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规定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给出了基准排放浓度的换算公式,代替附录A“混合废水标

准值确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国舜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王新国、邵东煜、郑囡、吕和武、杜善国。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37/990—2013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钢铁工业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

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9水质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10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1

DB37/990—2013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1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345水质铁的测定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84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5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8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03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镏-中和滴定法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9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铁联合企业

拥有钢铁工业的基本生产过程的钢铁企业,至少包含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生产工序。

3.2

钢铁非联合企业

除钢铁联合企业外,含一个或二个及以上钢铁工业生产工序的企业。

3.3

烧结

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

2

DB37/990—2013

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

3.4

球团

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焙烧,使球团氧化固结

的过程。

3.5

炼铁

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料和熔剂向下

运动,下部鼓入空气燃料燃烧,产生大量的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

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

3.6

炼钢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

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3.7

轧钢

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准也包括在钢

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3.8

铁合金

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

3.9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

新建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3.11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

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

DB37/990—2013

3.12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3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

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5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

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现有企业”排放浓度限

值。

4.1.2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4.1.3自2013年9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

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

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4.1.5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4

DB37/990—2013

表1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二噁英类除外)

企业或生产工段生产工艺或生产设施污染物项目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特别排放限值

颗粒物503030

二氧化硫200100100

氮氧化物(以NO2计)300300300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烧结氟化物(以F计)3.03.03.0

二噁英类(ng-TEQ/m3)0.50.50.5

铅及其化合物a0.90.90.9

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

颗粒物302020

其他生产设备

颗粒物202015

热风炉二氧化硫1008080

炼铁氮氧化物(以NO2计)300300300

高炉出铁场颗粒物302015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颗粒物302010

颗粒物202015

电炉

二噁英类(ng-TEQ/m3)0.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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