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T 627-2024 船舶保税油加注安全作业规程

DB46/T 627-2024 DB46/T 627-2024 Safety Operating Regulations for Safe Loading and Unloading of Bunker Oil for Tax-free Shipping Vessels

海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6/T 627-2024
标准类型
海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9-23
实施日期
2024-11-01
发布单位/组织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海南海事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在海南海事局辖区进行保税油加注作业的供油船舶、受油船舶(含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供油船舶管理公司、保税油经营企业等。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海南海事局、中石化中海(洋浦)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起草人:
武骁、杨应良、曾静峰、赵中阳、吴坤俊、黄磊、张向迎、黎海浪、邹涛、孙建朋、施小雷、徐昊宇、杨德勇、张露、吴海平、脱炜、袁祥林。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7.020

CCSU09

46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46/T627—2024

船舶保税油加注安全作业规程

Maritimesafetyregulationofbondedoilbunkering

2024-09-23发布2024-11-01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6/T627—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要求...........................................................................2

5靠泊...............................................................................4

6船舶保税油加注.....................................................................5

7离泊...............................................................................6

8应急处置...........................................................................6

附录A(规范性)船舶保税油加注作业安全检查表.........................................8

附录B(规范性)沟通手势图...........................................................7

参考文献..............................................................................8

I

DB46/T627—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海南海事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海事局、中石化中海(洋浦)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武骁、杨应良、曾静峰、赵中阳、吴坤俊、黄磊、张向迎、黎海浪、邹涛、孙

建朋、施小雷、徐昊宇、杨德勇、张露、吴海平、脱炜、袁祥林。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II

DB46/T627—2024

船舶保税油加注安全作业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南船舶保税油加注安全作业的有关要求,包括供油船舶靠泊、离泊、保税油输送、

应急处置时所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海南海事局辖区进行保税油加注作业的供油船舶、受油船舶(含内外贸同船运输的

境内船舶)、供油船舶管理公司、保税油经营企业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OLAS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ISGOTT国际油轮与油码头安全指南

GB18434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

GB/T18819船对船石油过驳安全作业要求

GB/T25346船舶供受燃油规程

SB/T10745水上加油船管理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供油方bunkersupplier

依法获得船舶保税油经营资质的单位。

保税油bondedoil

向国际航行船舶供应的船用燃料油(MFO)、船用柴油(MDO)和船用轻质柴油(MGO)。

供油船supplyingship

从事供应船用燃油的专用船舶。

受油船receivingship

被供应船用燃油的船舶。

供油方代表supplierrepresentative

受供油方委托或指派,全权代表供油方处理加油业务的人员。

1

DB46/T627—2024

受油方代表receiverrepresentative

受受油方委托或指派,全权代表受油方处理加油业务的人员。

主碰垫primaryfenders

在船与船相邻侧垂线间,用于吸收船体相互靠拢时产生的冲击能量和避免船体间直接触碰的大型碰

垫.

辅助碰垫secondaryfenders

用于弥补主碰垫不足,吸收船体局部触碰时产生的冲击能量和避免船体某一部位直接触碰的碰垫。

4一般要求

备案和报告

4.1.1依法获得船舶保税油经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4.1.2船舶进行保税油加注作业前,应向将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作业报告,报告含:作业种类、作业时

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

4.1.3船舶进行保税油加注作业信息有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船舶保税油供受油船舶

4.2.1船舶保税油供油船舶应持有有效船舶证书,并处于适航和适载状态。

4.2.2参与船舶保税油加注作业的双方船舶并靠期间应处于随时可驶离或被拖离状态。

4.2.3作业期间,供油船舶应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压载水,保持干舷差稳定,注意船舶的干舷、吃水差、

稳性。

4.2.4供油船舶和受油船舶应按规定保持连续的良好值班和瞭望。

4.2.5加注作业区域内使用的作业设施设备、照明工具以及作业人员着装应符合防爆、防静电的作业

要求和相关规定。

4.2.6作业期间,供油船舶应与签订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建立有效的应急联系,做好船舶溢油应

急处置。

船舶保税油加注作业区域选择

4.3.1应选择有遮蔽,风、涌、浪小,潮流平缓的水域;且应避开主航道及通航环境复杂区域,周围

应没有影响加注作业的障碍物。

4.3.2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与回旋的水域范围和水深条件。

4.3.3应根据该区域的应急能力,必要时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助航标志。

人员要求

4.4.1总负责人应由供油船舶的船长(通常是机动操纵供油船舶的船长)担任。

4.4.2总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a)应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工作人员进行系泊、离泊和船舶保税油加注操作时符合ISGOTT、

SB/T10745、GB/T25346的相关要求;

b)在船舶保税油加注、系泊和离泊的关键操作期间对受油船船长给予建议;

2

DB46/T627—2024

c)当发生紧急情况时,组织相关应急预案的实施;

d)安排有关人员将所有要求的报告报有关部门或单位;

e)在核实供受油船舶之间建立有效的通信且完成规定的检查之前,禁止驶近和靠泊操作;

f)安排有关人员根据认可的行业指南进行加注前的安全检査,以及在解缆前完成适当的检査;

g)有权中止或者结束加注操作,针对某些具体的操作修改加注计划。

4.4.3作业双方船舶应按相关规范将配备的个人安全防护、急救器材等准备妥当,以便随时可用。

4.4.4船舶保税油加注期间,规定用于船员进出生活区的舱门应保持随手关闭,所有舷窗及其他进出

生活区的舱门都应关闭;用于生活区的空调系统应转为内循环。

4.4.5加注作业期间,应根据需要在两船间设置安全、便捷的人员转移通道。

4.4.6加注作业期间,加注作业双方船舶应安排适岗的值班人员,并对船舶状况、作业情况进行不间

断的巡视和检査。

4.4.7作业相关方应合理安排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防止人员疲劳上岗。

水文气象条件

4.5.1加注作业前,供油方应获取港口所在地的水文、气象信息,核实是否满足加注作业的水文、气

象要求。

4.5.2进行靠、离泊时,应具备船舶安全操纵和安全航行的良好能见度。

4.5.3相关方应及早收集掌握加注作业前和整个加注作业过程的气象报告,做好雷电等极端天气情况

下的应急防备。

4.5.4如遇可能影响作业安全或引发船舶污染事故的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通信导航

4.6.1作业双方船舶间应使用安全便捷的通信设备,船舶燃油加注作业区域内使用的通信工具应具有

本质安全型防爆功能,作业双方应提前约定通信联络方式,保持通讯畅通,

定制服务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